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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0014349/2024-50836 | |
| 发文字号: 潞州民字〔2024〕67 号 | 发文时间: 2024-12-04 |
| 发文机关: 潞州区民政局 | 主题词: |
| 标题: 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州区社会救助诚信评价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发布日期: 2024-12-04 |
各镇、街(中心):
现将《长治市潞州区社会救助诚信评价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治市潞州区民政局
2024年11月25日
长治市潞州区社会救助诚信评价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民政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长治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实施办法》(长民发〔2022〕27号)、《长治市潞州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实施办法》(潞州民字〔2022〕5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潞州区范围内申请或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刚性支出家庭、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和临时救助的对象及关联人员,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员。本办法中社会救助仅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含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刚性支出家庭、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和临时救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对象及关联人员,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行为。对涉及社会救助失信行为的居民家庭或个人,本办法统称为失信对象。失信对象不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四条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本地区开展社会救助失信对象认定工作。负责新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对象诚信承诺、守信激励及失信惩戒的监督指导和认定结果存在异议的复核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心)负责本辖区内新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对象及关联人员诚信承诺、对象基本信息采集、信用提醒、教育引导、失信行为认定、诚信约谈跟踪记录和失信公示、惩戒、守信激励行为认定及激励措施落实等工作,并对诚信承诺、守信行为、失信行为等分别建立档案。村(社区)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社会救助对象诚信承诺告知
第五条 对本办法实施后首次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个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心)应在受理申请时主动告知并指导申请人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填写《潞州区社会救助对象诚信告知承诺书》(附件1)。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监护人代为填写,因失信行为产生的后果由监护人承担。
第六条 对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个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心)应于本办法实施后在动态管理中主动告知并指导申请人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填写《潞州区社会救助对象诚信告知承诺书》(附件1)。社会救助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监护人代为填写,因失信行为产生的后果由监护人承担。
第七条 《潞州区社会救助对象诚信告知承诺书》(附件1)长期有效,后续办理相关社会救助时不再重复签署。
第八条 社会救助对象诚信评价结果实行公开制度,每月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进行公开。
第三章 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认定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心)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群众举报等方式发现社会救助对象的家庭或个人违反《潞州区社会救助对象诚信告知承诺书》(附件1)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失信行为: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
(二)故意虚报家庭支出的,包括因病、因残、因学和必要就业成本等刚性支出;
(三)故意隐瞒家庭各类可支配收入的,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如退休金、赔偿金、补偿金)等现金和实物收入等信息的;
(四)故意隐瞒法定赡(抚、扶)养人基本信息的;
(五)故意隐瞒家庭成员经商经营状况、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组织登记、债权债务、房产交易等信息的;
(六)故意隐瞒或转移房产、车辆、存款、证券、股票等财产、资产信息的;
(七)冒名顶替或使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社会救助金或服务的;
(八)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的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抚养、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骗取社会救助金或服务的;
(九)故意隐瞒家庭成员人口变动、居住地变动、就业情况、婚姻状况等信息的;
(十)通过贿赂、胁迫、殴打、辱骂等不正当方式影响、干扰和阻挠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以及参与配合调查评议的其他相关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十一)通过隐瞒虚报等手段已纳入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个人对骗取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在规定时限内拒不退回的;
(十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十三)恶意举报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或其他救助对象,经查证举报不属实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十条 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根据失信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三个等级。失信行为认定实行积分制,初始分为0分,以上行为每出现一次记1-2分,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1-5分(含5分)为一般失信行为,6-10分(含10分)为较重失信行为,10分以上为严重失信行为。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同时存在的,叠加记分。因失信行为造成数额较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恶劣影响的,经区社会救助部门认定后可直接确定失信等级。
第十一条 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实行告知制度,由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心)负责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心)在对失信行为作出认定时,应告知当事人失信理由、依据和失信登记,听取其陈述申辩,填写《潞州区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记录表》(附件3)、《潞州区社会救助失信行为审核确认表》(附件5),收集有关资料存档,向当事人下达《潞州区社会救助失信告知书》(附件2),列入失信名单管理。
第十二条 依托山西省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失信对象数据库,有失信行为的社会救助对象列入“失信名单”。记录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有效期满后,社会救助对象在“失信名单”中的失信行为记录转为存档记录。
第四章 失信惩戒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心)在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公开公示、确认、具体实施救助等工作中,应当适时查询“失信名单”,并根据管理职能,对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实施联动惩戒。
第十四条 对于一般失信行为对象,情节轻微的,以教育引导为主,失信对象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心)应督促失信对象纠正其失信行为,通过教育引导、政策宣传等手段,帮助其重塑信用。符合条件救助的,在申请受理、审核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等救助工作环节中,严格予以审查。情节严重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心)应及时出具《潞州区社会救助失信告知书》(附件2),并及时上报区民政局;同时列入失信名单管理,6个月至1年内不得申请各类社会救助。
第十五条 对于较重失信行为对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心)应及时出具《潞州区社会救助失信告知书》(附件2),对该家庭或其成员提出的有关社会救助申请,中止办理业务。对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对象,提高家庭经济状况核查频次;经教育引导后拒不改正的,按规定减发或停发社会救助金(待遇),并及时上报区民政局;同时列入失信名单管理,1-2年内不得申请各类社会救助。
对失信对象进行诚信教育指导、面谈等,应进行登记,详细记录面谈对象、时间、方式及内容等,并签字按印。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对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心)应及时出具《潞州区社会救助失信告知书》(附件2),对该家庭或其成员提出的有关社会救助申请,中止办理业务。对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对象,经教育引导、面谈后拒不改正的,按规定减发或停发社会救助金(待遇)。同时列入失信名单管理,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类社会救助。
第十七条 对骗取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在规定时限内拒不退回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心)应于5个工作日内,收集整理失信行为涉及的电子图像、数据或音视频信息,形成社会救助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档案资料,及时报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实施联合惩戒。对于扰乱社会救助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协调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以及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制定的其他联动惩戒措施。
第五章 守信激励
第十九条 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及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守信激励行为:
(一)积极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其行为事迹受到区级以上有关部门奖励、表彰或市级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
(二)自立自强,积极主动就业,依靠自身努力脱贫,在当地产生良好反响的;
(三)及时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主动退出社会救助范围的;
(四)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守信激励行为。
第二十条 经区民政部门认定属于本细则第十九条所称守信对象的,视情给予以下激励:
(一)对遭遇各种急难情形导致基本生活陷入严重困境的社会救助申请对象,实行承诺制和容缺受理,依法依规从优从快办理;
(二)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者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或家庭财产发生重大变化,并且主动申报退出低保或其他救助政策的,依照“渐退期”政策精神,可延缓一年退出低保或其他救助政策;
(三)主动退保者可评为“优秀诚信个人”,并在区政府网站张贴“红榜”或在媒体上公开予以表彰,以弘扬诚信救助风尚;
(四)在重大节假日优先开展走访慰问;
(五)对符合条件的同等情形下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有保障性住房、就业援助服务等需求时,区民政部门主动向相关救助部门推送救助需求,积极帮助协调落实;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以及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制定的其他守信激励措施。
第六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一条 社会救助对象在一定期限内能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一)一般失信行为的,在所在村(居)委会、养老机构参与公益性服务24小时,或参与政府、社会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24小时可实施信用修复。
(二)较重失信行为的,在所在村(居)委会、养老机构参与公益性服务120小时,或参与政府、社会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120小时可实施信用修复。
(三)严重失信行为的,在所在村(居)委会、养老机构参与公益性服务480小时,或参与政府、社会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480小时可实施信用修复。
对于失信行为中骗取救助金或物资,规定时限内已退还的,可酌情实施信用修复,在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失信人员家庭基本生活陷入严重困境的,在惩戒期内可视情实施临时救助。
(四)区民政局规定的其他可实施信用修复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符合失信行为修复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应当向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心)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对已经完成失信行为修复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心)应当在救助对象完成失信行为修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民政局报送修复结果,由区民政局将信用修复记录报送至山西省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心)确认守信对象和失信对象后,梳理汇总对象信息,并将《潞州区社会救助对象守信行为记录表》(附件4)、《潞州区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记录表》(附件3)、《潞州区社会救助失信行为审核确认表》(附件5)按月报送至区民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列入失信名单管理的对象,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惩戒期满后,自动移除,不再作为失信联动惩戒依据。
第八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社会救助对象认为失信信息不当的,可以向作出该失信行为认定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心)提出异议申请,要求予以更正,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心)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作出书面答复。经核实,该失信信息确有必要更正的,应及时更正。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心)核实更正的,要将更正意见报送区民政局,并做好归档备案。由区民政部门核实更正的,要将更正意见抄送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心),并做好归档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于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心)确认的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更正信息,区民政局应在山西省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修改和标注。
第二十八条 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的,不得使用、共享和披露。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附件2.潞州区社会救助失信告知书(存根联、送达联、送达回执).doc
附件6.潞州区社会救助对象守信和失信人员管理汇总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