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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0014349/2025-23781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25-09-12 |
| 发文机关: 紫金街街道办事处 | 主题词: |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紫金街街道办事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和依据 | |
| 主题分类: 其它 | 发布日期: 2025-09-12 |
检查事项一:配合相关部门对企业的生产、生活、经营场所和设施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减少风险隐患。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检查事项二:配合消防、应急等职能部门对辖区住宅小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取水码头、消防水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西省消防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
检查事项三:配合上级部门对辖区露天烧烤、餐饮油烟等餐饮单位油烟治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等超标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检查事项四:配合市场监管对食品小作坊、小摊点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检查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的食品安全监督员,应当依法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现场巡查:(一)督促和帮助无证生产经营者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二)督促和引导食品小摊点在划定区域和时段经营;(三)督促其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四)制止和纠正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报告涉及食品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