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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1236931-5/2019-16710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19-04-19 |
| 发文机关: 区科技局 | 主题词: 科技创新 |
| 标题: 解读:《长治市潞州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 科技 | 发布日期: 2019-04-19 |
原文链接: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州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为创建“四个中心四区目标”和建设美好新潞州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参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1、鼓励企业积极申报科技型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或有效期内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地址变更到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民营科技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公示备案的给予1万元奖励。
2、鼓励企业向上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对列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按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的50%、30%、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同时列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其中两个级别以上的,按最高级别标准进行奖励。
3、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试制填补国内空白重大新产品的企业,按该产品近3年研究开发费用的10%(属军民融合按20%)给予补助,最高300万元。对规模以上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在3%—5%以上,全区排名前3名的企业,根据其研发投入给予10万—50万的科研经费奖励。
4、鼓励中介机构开展科技服务。对在我区注册登记或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每辅导一家区内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的,给予3万元奖励,每辅导一家区内企业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公示备案的,给予1万元奖励。
解读:推进科技型企业建设,奖励对象为当年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山西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公示备案的企业,同时通过高企认定和中小企业评价的按最高标准执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争取到上级科技资金的,对规模以上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在3%—5%以上(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投入比例不低于5%,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比例不低于4%,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比例不低于3%),具体以统计局提供的数据及排名为准进行奖励。鼓励科技型中介机构为我区企业提供服务,中介机构需在我区注册或到科技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二、支持创新载体建设
5、支持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和产学研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外地迁入我区发展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院士(博士)流动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
6、对我区企业牵头组建新获认定的国家(试点)、省(试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试点,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建成产学研合作平台的企业,在科研项目扶持上给予倾斜。
解读:支持企业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博士)工作站及产业技术联盟,当年通过认定的,需提供获得认定的证明文件、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次年度按级别进行兑现奖励资金。
三、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服务
7、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奖励20万元。
8、加大孵化器运营绩效奖励。根据每年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评价结果,对评价为A类的孵化器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的绩效奖励,对评价为A类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绩效奖励。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每培育或从区外引进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9、支持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支持中小微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对中小微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20%的比例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度创新券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解读: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创新载体开展科技创新。当年通过上级科技部门认定的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载体需提供相关部门的认定文件和证书。绩效考核奖励需提供上级科技部门的考核结果证明材料。科技创新券使用以上级科技部门开具的兑现凭证为依据进行奖补。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0、对区内企业购买区域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区内转化、产业化的或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内登记且受让方为我区企业的技术合同,按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受让方3%—5%的奖励,单个科技成果最高补助100万元。
11、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12、鼓励企业或创新团队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对进入省赛区决赛的,给予3万元奖励,进入全国赛区决赛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山西赛区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13、大力培育技术转移机构。鼓励国内外技术转移机构在我区建立分支机构,对具备一定规模及服务能力的,给予20-50万元补助。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补助。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不含区域内高校院所)促成国内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向本区企业转化,按技术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5%给予补助,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解读:支持我区企业、技术转移机构当年从区域外(潞州区外的其它区域)引进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受让方即购买方注册地址为我区,并提供技术交易合同、转账记录、记账凭证、出卖方开具的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鼓励双创载体和企业参加科技进步奖评选和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凭获奖文件、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进行奖励。
五、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
14、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补助。
15、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16、推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推广。设立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经费,对年专利申请量在10件以上,并且发明专利申请达到40%以上的企业专利成果转化推广项目予以择优扶持。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发明专利的转化推广实施。
解读:推进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当年获得认证、奖励的凭相关文件和证书进行奖补,对符合条件的专利申请企业在专利成果转化项目上予以优先列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
六、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普基地建设
17、实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对列入省级农村技术承包计划的项目,给予每项1万元补助,获得省、市农村技术承包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每项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给予10万元奖励,对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的市级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每年给予5万元奖励。
18、积极推动科普基地(或科普示范社区)建设。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不断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普基地(或省级科普示范社区)给予10万元奖励,进一步发挥科普基地(或科普示范社区)的示范、引领作用,在全社会营造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
解读:深入实施农业科技特派员制度,引导农业科技人员发挥技术优势推进我区农业发展,推动科普基地(或科普示范社区)建设。对当年获得奖励的农村技术承包计划项目和通过上级科技部门认定的基地类项目等实施主体进行奖励。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以前相关文件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规定为准。未尽事宜,按照省、市支持科技创新有关政策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