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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0014349/2024-18016 | |
| 发文字号: 潞州政发〔2024〕1号 | 发文时间: 2024-02-07 |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 | 主题词: |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潞州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 文物 | 发布日期: 2024-02-07 |
解读:《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潞州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老顶山旅游发展中心,区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山西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4〕3号)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长治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长政发〔2024〕2号)精神,扎实做好潞州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文化思想,深入落实党中央“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严格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组织实施方式,圆满完成普查各项任务,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持续推进文旅产业深度融合,促进全区文物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建立潞州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为建立长治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做好我区文物资源数据收集整理汇总上报等工作。按照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公布体系。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强化文物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锻炼基层专业人员。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增强文物保护意识。
三、范围内容
(一)普查范围。对全区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管理机构等。
四、时间安排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此次普查工作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一)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务是建立文物名录、编制实施方案、建立普查机构、安装系统软件、掌握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培训、启动试点调查、强化专家指导等。
(二)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在全区范围内以镇、街道(中心)为单位,实地开展文物调查,做好信息录入,加强技术指导。
(三)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普查数据逐级验收后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区政府根据普查结果,在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基础上,逐级上报并经上级验收后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举措。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对于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推动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老顶山旅游发展中心和各单位、团体要把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配合文物普查各项工作,确保文物普查登记无遗漏,做到应普尽普。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受破坏、灭失的情形,要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成立组织机构。成立长治市潞州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有关重要事宜。普查领导小组不作为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人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后及时进行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区文旅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区自然资源局协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落实;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区委宣传部、区文旅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古树名木认定方面的事项,由区林业局指导;涉及普查数据统计分析方面的事项,由区统计局指导支持。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普查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
各镇、街道、中心要指定1名分管领导和2—3名工作人员,负责本区域文物普查工作的协调落实。
(三)组建普查队伍。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做好我区普查队伍的组队以及后续的实地普查工作。普查范围覆盖全区范围,包括依法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确保普查工作全覆盖。
(四)落实普查经费。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根据上级精神,区级普查机构工作经费、编制内在职人员支出、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其他开展普查工作的相关支出由本级财政承担,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普查经费使用必须严格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
(五)做好普查管理。区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普查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严肃普查纪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建立健全文物普查工作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
(六)营造普查氛围。区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文物知识、法律法规、文物普查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文物和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知。加强与群众沟通,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向社会公布文物普查成果,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附件:长治市潞州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7日
(此件正文公开,附件不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