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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1236931-5/2021-06535 | |
| 发文字号: 潞州政发〔2021〕2号 | 发文时间: 2021-02-07 |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 | 主题词: |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州区进一步落实占补平衡规范耕地开垦费收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发布日期: 2021-02-26 |
解读:《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州区进一步落实占补平衡规范耕地开垦费收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老顶山旅游开发管理中心,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长治市潞州区进一步落实占补平衡规范耕地开垦费收支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潞州区进一步落实占补平衡规范耕地开垦费收支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高等级耕地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及工矿废弃地拆旧复垦工作,促进建设项目单位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真正做到占补平衡。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及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7-2018年高等级耕地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任务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143号)长治市财政局《关于原城、郊区国土分局划转经费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建二〔2019〕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建设项目落实占补平衡、收缴耕地开垦费标准等事项规定如下:
一、耕地开垦费的收取范围
根据国家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经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由占用单位负责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不能补充或不具备补充耕地条件的,以及补充的耕地未经有关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标准
(一)区重点公益事业或公共设施以及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楼建设项目用地使用本区补充耕地指标(包括增减挂和工矿废弃地指标)的,耕地开垦费标准按所在区域统一年产值的12倍交纳;使用购买的易地补充耕地指标的,按购买所产生的费用交纳耕地开垦费。
(二)区级其他建设项目使用本区补充耕地指标(包括增减挂和工矿废弃地周转指标),耕地开垦费标准按(长政办发〔2017〕143号)文件中规定的全市调拨价格交纳(即11等耕地10万元/亩,10等耕地12万元/亩,9等以上耕地15万元/亩);使用购买的易地补充耕地指标的,按购买所产生的费用交纳耕地开垦费。
(三)区级以外建设项目原则上通过购买易地补充耕地指标落实占补平衡。特殊情况下,非区级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使用本区补充耕地指标(包括增减挂和工矿废弃地指标)的,耕地开垦费标准按所在区域统一年产值的12倍交纳;区级以外非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使用我区补充耕地指标(包括增减挂和工矿废弃地指标),耕地开垦费按全市调拨价格交纳;使用购买的易地补充耕地指标的,按购买所产生的费用交纳耕地开垦费。
(四)依据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的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耕地开垦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耕地开垦费。
(五)2018年1月1日前,已经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且落实占补平衡的批而未供土地,在土地供应后,由用地单位按所在区域现行统一年产值标准12倍交纳耕地开垦费;报批前已由用地单位自行落实占补平衡的,不再收取耕地开垦费。2018年1月1日后,经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的耕地,耕地开垦费按上述第(一)(二)(三)(四)条规定交纳。
三、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
(一)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核实占用耕地数量,并负责征收耕地开垦费,按规定上缴区财政专户。
(二)耕地开垦费由区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项目支出、耕地保护相关支出和征管业务支出等自然资源相关支出。
(三)使用耕地开垦费支付的资金,拨付程序按照财政支付有关审核程序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单位应在用地报批前缴纳耕地开垦费;批次项目,用地单位应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收到划拨决定书之日后缴纳耕地开垦费。基本程序为,由缴纳义务人持区自然资源部门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向区财政部门缴纳,区自然资源部门凭银行缴款回执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部交纳的,通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任何手续。
(二)本区补充耕地指标和增减挂节余指标一般不进行易地交易。
(三)本规定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8年印发的《长治市郊区加强耕地保护落实占补平衡规范耕地开垦费收支管理暂行规定》(郊政发〔2018〕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