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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2-43757 | |
发文字号: 潞州政办发〔2022〕18号 | 发文时间: 2022-05-16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日期: 2022-06-08 |
解读:《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老顶山旅游发展中心,区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潞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潞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切实减轻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提升重污染天气的应对能力,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减轻污染程度,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最大限度减轻空气质量恶化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
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公众广泛参与工作机制,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镇(街道、中心)、相关各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做好本辖区、本系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积极采取行政、法律等手段,充分发挥各单位专业优势,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
(3)坚持科学预警,及时响应
积极做好环境空气质量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情况,做到及时、快速和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4)开展区域联动,统一预警
纳入京津冀“2+26”城市区域应急联动机制,采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统一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当预测发生区域重污染天气时,按照生态环境部、省市部门通报的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改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城市大气污染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长治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潞州应急总指办发〔2021〕6号)等。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潞州区辖区内的,需要由区政府负责协调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沙尘暴天气应对工作不适用本预案。
1.5 预警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三级,即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1.6 预案体系
《长治市潞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为《长治市潞州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的子预案,是全区突发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预案主要包括总则、长治市潞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应急保障、责任落实、预案管理、附图及附件10部分,明确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时各单位的职责、应急措施等。
预案涉及区域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点工业企业,应编制与本预案相衔接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不同级别的应急预案要相互衔接,形成应急预案体系。
2 长治市潞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
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由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成立长治市潞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区长任总指挥,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任副总指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在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潞州分局,由生态环境分局局长任主任。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为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机中心、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能源局、公安分局、区融媒体中心、区地震气象局、区市容监察队、区环卫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老顶山旅游发展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督导检查组、宣传报道组和专家组,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区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的组成、职责、联系方式等详见附件1和附件2。
3 预警
3.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日均值>200持续天数作为确定预警级别的基本条件。
3.1.1 三级预警(黄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3.1.2 二级预警(橙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3.1.3 一级预警(红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时。
3.1.4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4小时,且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3.2 预警启动
3.2.1 发布时间
接到生态环境部或省、市通报的区域预警信息时,按照通报的预警级别和启动时间依程序及时启动相应的预警响应。
3.2.2 发布程序和方式
当接到上级预警发布信息,需要启动预警时,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于2小时内向相关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向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汇报。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段、预警等级、预警发布时间、不利气象条件情况及采取的主要应对措施。
企业的预警信息由镇、街道(中心)通知;公众的预警信息由区融媒体中心通知或发布。
3.3 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收到生态环境部、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升级(或降级)的预警信息时,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按高级别预警执行。预警调整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发布相同。
3.4 区域应急联动
根据生态环境部对京津冀“2+26”城市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的要求,按照国家、省、市通报的预警信息,当预测区域内有多个连片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时,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采取有效应急减排措施,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3.5 预警解除
按照省市要求,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预警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发布相同。
4 应急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应急响应措施的内容包括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和倡导性污染减排措施。
4.1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Ⅲ级、Ⅱ级、Ⅰ级三个响应等级。当发布预警时,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各等级响应条件及应急处置措施详细见附件3、附件4。
4.1.1 Ⅲ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全社会SO2、NOx、颗粒物(PM)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VOCS减排比例达到10%。
4.1.2 Ⅱ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全社会SO2、NOx、颗粒物(PM)减排比例达到30%以上,VOCS减排比例达到15%以上。
4.1.3 Ⅰ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即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全社会SO2、NOx、颗粒物(PM)减排比例达到40%以上,VOCS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
4.2 响应流程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上级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发布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指令。成员单位接通知后,立即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通知本系统、本辖区相关企业、工地、单位等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并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对措施落实的情况。
应急响应启动后,督导检查组、宣传报道组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宣传报道。
4.3 应急减排措施的制定
4.3.1 减排核算基数
减排基数为上年年排放基数,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应急减排基数。年排放基数和各级别减排比例数据,由市专家团队根据源清单进行核算。
4.3.2 减排清单制定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由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牵头制定,原则上每年按要求进行清单修订,修订并经上级审核通过后,另行印发实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应做到涉气污染源全覆盖,明确各涉气企业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下采取的应急减排措施,把各项应急减排措施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确保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涉及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保障类工业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清单,一并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保障类工业企业和工程项目数量严格控制,保障类工业企业和工程项目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业务的生产经营。
对污染物排放低的小微涉气企业视情减少应急管控措施,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纳入清单但不应采取停限产措施。
4.3.3 全面实施绩效分级差异化减排
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要求,全面推进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鼓励环保绩效水平高的“先进”企业,鞭策环保绩效水平低的“后进”企业,以“先进”带动“后进”,促进重点行业高质量发展。
对国家未明确实施绩效分级的行业,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工业污染特征、行业污染治理水平等具体情况,按照省、市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差异化管控措施并监督企业落实。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的企业,不纳入绩效分级管理范畴(但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采取停产或最严级别限产措施,以生产线计。
4.3.4 应对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纳入区应急减排清单的涉气工业企业应制定应对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
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采用轮流停产方式达到停产比例要求的,原则上轮流停产批次不应超过3批。
所有企业均应制定企业应对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
4.4 响应措施及措施落实
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响应级别落实相应的减排措施。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预警期间的执法检查,特别加大对企业停限产、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渣土运输车辆遗撒、机动车限行、露天烧烤、违法经营使用燃煤及劣质散煤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保障各项减排措施的落实。
4.5 监督检查
应急响应启动后,督导检查组对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4.6 信息公开
宣传报道组通过电视、政府网站、报刊等方式向公众公开重污染天气的相关信息。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空气质量指数(AQI)、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持续时间、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采取的措施等。
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真实。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4.7 应急终止
4.7.1 应急终止的条件
当预警解除时,应急响应即终止。
4.7.2 应急终止的程序
当满足应急终止条件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成员单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并上报应急指挥部。
4.7.3 应急终止后工作
应急终止后,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完成应急处理情况的上报与发布,并继续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方案。
全面检查和维护相关设施设备,清点物资消耗并及时补充,维护保养补充应急设备、设施和仪器。
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预案是否科学、有效,应急组织机构和应急队伍设置是否合理,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方案制定执行是否科学、实用、到位,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是否满足需要等。
编制应急工作总结报告,必要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相关单位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和应急专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做出总结和评估,对组织指挥是否协调、响应措施是否正确等进行总结,并对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对本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意见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于每年5月份组织各成员和有关专家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年度评估。
5.2 信息报送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预警发布、调整、解除上报至应急指挥部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填写《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统计表》(详见附件5)。
应急响应期间,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于每日15:00前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上报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汇总后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应急指挥部确保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传报道组、督导检查组、专家组人员配备齐全,及时到位。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成立应急响应工作组,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6.2 财力保障
财政部门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要的费用,包括仪器设备、交通车辆、专家咨询、应急演练、人员防护设备等方面产生的费用。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指挥部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等通信设备和媒体,建立各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联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6.4 能力保障
整合环境统计、排污许可、污染源普查数据,摸清固定源的排放信息,建立动态清单数据库。
6.5 制度保障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健全制度机制,切实抓好预案贯彻执行。各单位和企业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6.6 物资保障
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认真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1)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
(2)根据各自的职能和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6.7 宣传保障
(1)组织专家对预警信息、采取的应急措施效果以及公众健康防护知识等进行解读,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2)加强舆论宣传,公开应急措施落实情况,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应急响应期间的大气污染行为。
7 责任落实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有企业的国家工作人员,未执行省、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2)有关单位和企业未执行省、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主管部门无处罚依据或资质的,移交有处罚依据和资质的部门依法查处。
(3)拒不执行应急响应指令,强行施工或污染大气环境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供水供电部门应予配合。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的学习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年在进入采暖期前对应急管理人员、执法人员等开展环境应急教育,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广泛宣传环境应急预防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8.2 预案的修订及评估
(1)原则上每年对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估,并根据最新政策要求我区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及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进展等情况,对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进行更新修订。原则上每年5月底前完成预案评估工作,9月底前完成清单修订工作。
(2)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和公布:
①相关单位职责发生变化、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的;
②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③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AQI(Air Quality Index 空气质量指数):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
大气重污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大气重污染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大气重污染可分为重度污染(5级)和严重污染(6级)两级。重度污染(5级):AQI指数为201-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5级)的大气污染。
严重污染(6级):AQI指数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6级)的大气污染。
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认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总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控制项目。
9.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长治市原潞州区人民政府筹备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潞州政筹办发〔2018〕8号)同步废止。
9.3 预案解释部门
由长治市潞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10 附图及附件
10.1 附图
10.2 附件
(1)长治市潞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及联系方式.docx
(2)长治市潞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组成及职责.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