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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1236931-5/2020-31139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20-04-20 |
| 发文机关: 潞州区农业农村局 | 主题词: |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发布内容保障制度 | |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0-04-20 |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政府信息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上级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三条、成立信息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信息公开实施工作。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信息员、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局信息公开组织领导。
第四条、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内容及责任科室(单位)。
(一)办公室
1、机构职能和领导名单;
2、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年报等,包括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单位、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3、局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计划财务股
1、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2、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法规股
1、涉及本股室应公开尽公开的本局文件;
2、本局行政权力清单;
3、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四)农村工作股
1、全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美丽乡村建设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明建设、农业产业化发展等方面工作信息;
2、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农业综合股
1、全区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农业技术推广、职业农民培育等方面工作信息;
2、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六)农村合作经济指导股
1、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指导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等方面工作信息;
2、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七)畜牧兽医、渔业渔政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股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行业生产行为工作信息;
2、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和规模健康养殖、畜禽粪污染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工作信息;
3、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八)农业机械化、农垦、农田建设管理股
1、指导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应用、农机安全作业、农机安全监理、农田建设、农田整治等方面工作信息;
2、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影响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的,涉及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的,涉及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的,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内容的不公开。各类会议纪要,对法规、规章、标准、办法、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的回复等不公开。
第六条、上行文原则上不予公开。如确需公开的,应当征求受文单位意见。平行文和下行文,凡属于本制度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应当公开;但如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征求对方意见并经确认后予以公开;联合行文的,应当征求联合行文单位意见,在会签文稿上选择是否公开的意见,经确认的予以公开。
第七条、长治市潞州区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将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长治市潞州区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八条、指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责任、明确任务。
第九条、按照“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第十条、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侵犯公众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确保政务公开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长治市潞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