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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0014349/2025-31683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25-12-18 |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词: |
| 标题: 关于休闲娱乐场所提供餐饮服务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提醒函 | |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日期: 2025-12-18 |
全区休闲洗浴场所等市场主体:
近期,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接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建议书》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存在部分足疗店、洗浴中心等市场主体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休闲娱乐场所等市场主体的餐饮服务行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禁无证开办供餐用餐食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规定,上述市场主体开办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未经许可不得供餐。
二、严禁无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凡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向单位内部职工和消费者提供就餐场所和服务的,包括各类酒吧、咖啡厅、茶楼(馆)、歌厅、网吧、洗浴中心等休闲娱乐场所提供就餐服务的,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加强日常监管提升执法质效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强执法检查,重点以足疗店、洗浴中心(含足浴、KTV、茶座、酒吧、养生会所、电竞馆)等市场主体为重点,延伸至月子会所、母婴护理中心等潜在主体,通过“实地走访+主动申报”方式,核查是否存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行为。并开展专项政策宣讲,引导企业主动整改,根据市场主体实际情况,合理设定整改期限,要求在期限内完成许可办理或停止相关食品经营活动,以保障潞州区群众饮食安全。
即日起,上述有食堂但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市场主体,未按时办理许可延续手续、许可证期满未及时换发而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自行停止餐饮服务活动,按照食品经营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尽快到行政审批部门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对提醒告诫后仍不停止餐饮服务活动的,将依法从重处罚。对阻挠、抗拒依法查处取缔无证经营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45或者12315热线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