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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5-12615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25-05-20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词: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整治告知书 |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日期: 2025-05-20 |
全区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居民对生活环境质量要求的提高,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问题日益受到关注。为了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持续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全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整治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安装位置合理,净化设备、通风管道等连接紧密,无漏风、漏油现象,新开办的餐饮服务单位在开业前完成安装调试,确保油烟净化效率并达到排放标准。
二、规范净化设施运行。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在营业期间必须保证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严禁擅自停运、闲置,严格落实“炭改电”要求,不得将油烟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三、定期维护净化设施。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要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干净整洁,无跑冒滴漏、废油外渗、挂壁滴漏等情况,要建立清洗、维护和保养台账,详细记录相关信息。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职责加大对餐饮油烟排放的监督检查力度,采取检查、抽查和督查等方式,对油烟净化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五、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等项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整治是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市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希望广大餐饮服务业经营者积极配合,切实压紧压实主体责任,自觉履行大气污染防治义务,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防止对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共同维护我区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