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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0014349/2023-64816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23-07-26 |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词: 食品流通 |
| 标题: 全区食品流通领域销售者,这份夏季食品销售风险提示请收下! | |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日期: 2023-12-22 |
自进入夏季以来,全区持续出现高温天气,为进一步夯实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消除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特殊食品等在贮存、售卖等环节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强化食品销售安全监管,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作如下温馨提示:
一
各食品销售者要强化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处于符合保障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条件下,配备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清洁、校准、维护,确保持续有效运行。建立并执行冷藏冷冻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鼓励在销售场所使用非敞开式冷藏冷冻设施设备。
二
各食品销售者要定期对食品贮存、售卖等场所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散装食品要按要求标明相关内容,特别要确保贮存场所有良好的通风、采光、防腐防尘等设施设备,并持续有效运行,能够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温度、湿度等条件要求;保持各场所环境整洁,空气清新无异味。
三
各食品销售者要将食品分类分架、离墙离地和规定的要求放置。不得将食品挤压存放。不得将食品摆放在户外、窗台等位置,避免阳光直射或高温暴晒,防止食品因储存不当受到高温影响出现腐败变质、涨袋等现象,同时,积极清理即将变质或已经变质的食品,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四
各食品销售者购进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并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按规定如实记录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和凭证保质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