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重点领域信息>社会救助领域>办事指南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索引号: 01236931-5/2019-11485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23-12-27 |
| 发文机关: 潞州区民政局 | 主题词: 特困供养办理 |
| 标题: 特困人员供养办理程序 | |
| 主题分类: 其它 | 发布日期: 2023-12-27 |
一、申请及受理程序:
凡认为自身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等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并主动帮助其申请。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书;
(二)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书;
(三)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居民身份证;
(四)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收入证明;
(五)残疾人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
三、申请人补齐规定的所需材料:
(一)初审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初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的责任主体。应对复核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核实,新审批对象按照100%的比例调查核实。自受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生活自理能力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民主评议。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和调查核实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客观性进行民主评议。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必要时,可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进行。
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将申请人基本情况、民主评议结果、初审意见在其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后,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长治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审批程序: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审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核实,并登录长治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比对,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人,自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社区公布其基本情况、救助供养形式和救助供养标准,公示期为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申诉申请。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严禁公示与享受特困供养待遇无关的内容。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后的7个工作日之内,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委托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应参照国际通行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疾等级》、《老年人能力评估》等有关标准或参照《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规定,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1、自主吃饭;
2、自主穿衣;
3、自主上下床;
4、自主如厕;
5、室内自主行走;
6、自主洗澡。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1、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上述6项全部达到的;
2、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上述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
3、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
(三)终止程序: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规定;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在30日内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公示7天。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