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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4-14376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 2024-03-13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词
标题 关于公开征求《潞州区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日期 2024-03-13

关于公开征求《潞州区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

为切实做好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权益,规范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管理和经办流程,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41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经办流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42号)、《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20〕26号)、《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潞州政办发〔2023〕41号)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潞州区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3月17日前,将修改意见发至邮箱lzqrsj2253600@163.com

人:郭煜

联系电话:0355-2078408


潞州区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41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经办流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42号)、《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20〕26号)、《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潞州政办发〔2023〕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谁承担”的筹资机制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预存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在征地成本中单列,足额安排,一次性划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三条  各成员单位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贯彻好、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区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各项安排部署,抓好政策落实、监督检查、督办评估等工作,审慎研判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密切配合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工作落实。各相关部门职责:

(一)镇、街道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征地所在村(居)委会制定《补贴方案》,审核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及金额,做好被征地农民报审材料的上报工作

(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项目或批次征地面积的审核。

(三)农经部门根据征地结果变更被征地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事项,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农户变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事项。

(四)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户籍及身份确认工作。

(五)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保障工作经费。

(六)民政部门负责提供我区城市低保标准。

(七)人社部门负责社保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保情况进行审核;在资金到位、保障对象名单确定的基础上,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个人账户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工作。

(八)纪检部门负责全程监督,并接受群众举报。

(九)审计部门负责实时跟踪资金走向,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安全。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五条  区政府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后,镇、街道中心组织征地所涉及村(居)委会对拟征收土地所涉及被征地农民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村(居)委会组织村民小组(自然村)根据调查情况据实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调查表》。经村民小组(自然村)审核后,报送村(居)委会。

第六条  区人社局在收到区自然资源局拟征地(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函件后,在3个工作日内函告相关镇、街道中心)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

第七条  街道中心)在收到区人社局的函件后,根据前期调查摸底情况,指导所涉村(居)委会3个工作日内拟定补贴方案,将拟享受人员电子名单与区人社局社保系统进行前期信息比对;在5个工作日内履行相关程序,将补贴方案及补贴申请名单在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提出听证申请的,应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村(居)委会提出,按照自然资源部门听证有关规定和程序,由镇、街道中心)、区人社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现代农业发展中心等部门共同组织听证会。

第九条  公示无异议后,征地所涉及村(居)委会将报审材料报送镇、街道中心)。

第十条  镇、街道中心)对征地所涉及村(居)委会报审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补贴方案及补贴申请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报审核材料报送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审,联审通过后,由区人社局将组卷上报市人社局审核。

第十一条  项目征地获批后,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收到土地征收批复文件5个工作日内,函告同级财政、人社部门,同时提供批复文件、按项目或批次征地的具体批复信息,包括:国务院或省政府批文、项目或批次征地情况明细表。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结算与划转

第十二条  区人社局收到获批函告后,应当以书面形式下发《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办的通知》,告知区社保经办机构开始办理补贴资金结算,同时下发已确定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花名表》和本项目征地相关信息明细。

第十三条  区社保中心收到区人社局的《经办通知》后,要及时通知所涉镇、街道(中心)提供对应人员信息电子版,并安排专人同镇、街道(中心)工作人员一起对照组卷名单逐一核对享受人员信息,双方核对无误后,核对人员要在封面签字,并加盖所涉镇、街道(中心)、村(居)委会封面章、骑缝章。

第十四条  社保中心根据核对后的信息明细配置系统参数,并将核对后的《花名表》与已参加城乡居保人员信息进行比对,向镇、街道中心)提供未参保人员名单和预警人员名单,镇、街道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为享受补贴的未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已故人员同步填写继承人信息),并将预警人员信息落实情况进行书面反馈。

第十五条  区社保中心根据已确定的《花名表》,核算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总额,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生成《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汇总单》,并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划转申请》,报区财政局申请将补贴资金(本息之和)从区财政专户划入区社保基金专户。

第十六条  项目征地未批准的,由原交款单位提出申请,区自然资源局出具审核意见,原收款单位将预存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全部返还原交款单位账户。

第五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区社保中心在收到补贴资金和相关单据后,在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单独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项目,将补贴资金分别计入补贴对象个人账户。记入个人账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镇、街道中心)提供《被征地农民缴费人员参保补贴公示表》、《被征地农民享受待遇人员增发养老金公示表》,在行政村(居)委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对记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章  补贴资金支付

第十九条  补贴对象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按照补贴对象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办理享受待遇手续时,参加不同的基本养老保险险种的,需将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归集到同一险种后计发。

第二十条  补贴对象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根据应享受的补贴金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出结果,从计发次月起支付,与原个人账户养老金叠加发放。其计发月数按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计入个人账户时对应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确定。

第二十一条  补贴对象在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或注销时,记入个人账户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按照《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中的个账户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特成立潞州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班,人员组成如下:

  任:常峰旭  区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主任:潘    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吕华峰  驻政府办纪检监察组组长

        李华瑮  区审计局三级主任科员

        秦旭慧  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员:李    区社保中心主任

        路万里  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大队负责人

        张    民政局社会救助股股长

        靳    财政局社保科科长

        周海芳  区人社局社保科负责人

        郭    区社保中心办公室主任

        郭亮亮  区社保中心基金财务股负责人

        常峰晖  自然资源局用途管制股股长

        崔海吉  区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合同股股长

        各镇、街道(中心)等部门的具体对接人

第八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为稳妥起见,实施过程中,凡遇到与系统不匹配事项、未明确事项、组卷不规范事项或难以决策的突发性、特殊性事项,均由相关成员单位对照职责分工出具初步处理意见,提交专班会议集体审议,必要时提请潞州区被征地农民领导小组研判决定。

第二十四条  镇、街道中心)在组织指导征地所在村(居)委会制定《补贴方案》,审核报审材料前要认真学习政策,吃透文件精神,规避前期组卷中出现的各类不规范问题。要在所辖村(居)委会设立咨询点,及时收集、解答群众疑问,回应群众关切。如遇需成员单位回复的问题,要及时沟通,统一反馈,不得鼓动辖区百姓自行到访,影响职能部门正常办公。

第二十  未尽事宜,另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