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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4-50804 | |
发文字号: 潞州应急发〔2024〕37号 | 发文时间: 2024-05-17 |
发文机关: 潞州区应急管理局 | 主题词: |
标题: 关于在全区范围内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报送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其它 | 发布日期: 2024-12-04 |
各镇、街道(中心)、区直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夯实全区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报送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基础及相关工作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自然灾害相关工作认识
自然灾害相关工作要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积极践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强化组织领导,健全灾害信息员队伍管理,进一步增强灾情信息数据收集、报送、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确保灾情信息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强化灾情信息数据的运用,为科学应对自然灾害和精准开展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慎终如始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各项工作。
二、强化全区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政治站位和规范工作程序
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体现党和政府对受灾群众的关心和关怀,关系到受灾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做好、做实、做细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的重大政治意义,始终坚持把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确保各级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发挥实效,要严格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定、县备案”的救助工作程序和“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精准救助”的工作原则确定救助对象,并切实遵循“民生优先、体现实效、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救灾资金管理原则,确保各级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及时、公平、公开、安全发放到位。
结合我区自然灾害灾害信息员、灾情信息报送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实际,为进一步规范相关工作,特制定以下工作办法(试行),请各镇、街道(中心)遵照执行。
附件:
1.《长治市潞州区自然灾害灾害信息员管理办法(试行)》
2.《长治市潞州区自然灾害灾情报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3.《长治市潞州区自然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办法(试行)》
长治市潞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17 日
附件1:
长治市潞州区自然灾害灾害信息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打造覆盖全面、专兼结合、精干高效、相对稳定的灾害信息员队伍,规范灾害信息员管理,提高“区级、镇、街道(中心)和村(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能力水平,提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和救助时效,确保灾情信息及时准确传递,为各级党委政府救灾决策提供重要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 《应急管理部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全国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潞州区各级灾害信息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二)结构多元、专兼结合;
(三)因地制宜、统筹兼顾;
(四)相对稳定、科学规范。
第三条 全区各镇、街道(中心)、村(社区)和企业事业单位均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灾害信息员主要承担自然灾害灾情统计报送、台账管理、核查评估、会商核定等工作,同时兼顾灾害隐患排查、灾害监测预警、险情信息报送等任务,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因灾生活救助等工作。
第五条 掌握辖区及本单位基本情况,做好日常的自然灾害隐患调查,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和避灾避险自救技能,不断提高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救灾意识。
依据政府发布的短期灾情预测和灾害性天气预报等预警信息,及时通过有效方式(短信、电话、广播和微信群等)传递给本辖区涉灾群众,引导群众做好灾害防范工作。
第六条 自然灾害灾情发生后,及时获取并快速分析评估灾害发生、发展情况,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上报相关灾情信息;视灾情情况及时报请区应急管理局提请区减灾委牵头组织各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核定;协助做好涉险群众的避险转移、受灾群众的应急救助等工作。灾情稳定后,全面参与灾情核查核定工作并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第七条 严格按照灾情统计报送、灾情台账管理、灾情核查评估、灾情会商核定等方面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灾情管理工作。企业事业单位灾情信息应通过所在镇、街道(中心)逐级上报。
第八条 支持和鼓励社会各界力量通过各种形式加入我区灾害信息员队伍,参与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第三章 配置调整
第九条 区应急管理局要明确灾情管理工作的具体承担股室、责任人和灾害信息员配置,灾害信息员一般为专职人员。
镇、街道(中心)灾情管理工作应当在各党委、政府统筹安排下开展,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村(社区)灾害信息员一般由村“两委”成员和社区工作人员担任,工作方式以兼职为主。
企业事业单位灾害信息员一般由负责应急管理的工作人员兼任。
第十条 全区“区级-镇、街道(中心)级-村(社区)级”三级灾害信息员原则上实行AB岗位工作制度,对于灾害易发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量增配,通过专兼职相结合,确保灾害信息员队伍齐备,灾害发生后能够及时到岗到位,第一时间掌握和报送灾情。
第十一条 灾害信息员实行备案制,需逐级向上级部门进行备案,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灾害信息员数据库。
第十二条 灾害信息员因工作调动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承担相应工作任务的,须及时补充调整,新确定的人选应完善备案手续,并在信息员数据库中进行更新。区应急管理局原则上每半年对灾害信息员数据库核对更新一次,确保在册人员信息有效可用。
第十三条 灾害信息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予以调整:
(一)未能履行好灾情核查上报、灾害隐患排查、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等工作职责的;
(二)未能将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有受灾风险群众的;
(三)未能及时上报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四)传递虚假信息或上报虚假灾情的;
(五)其他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第四章 管理培训
第十四条 灾害信息员实行分级培训制度。区级信息员参加省、市级灾害信息员培训。镇、街道(中心)级和村(社区)级灾害信息员的培训分别由区应急管理局和镇、街道(中心)承担。实现灾害信息员培训全覆盖,全面提升灾情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各级灾害信息员每年度至少参加一次专题培训,业务培训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中或分散、以会代训和专题培训、线上业务学习和模拟报灾演练等多种方式,开展灾害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灾害应急处置、灾情统计报送、灾情核查核定、“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操作等方面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参考历年灾害应对和灾情报送实践,突出重点,着力解决灾情报送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五章 奖励惩处
第十六条 区应急管理局要推动建立灾害信息员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区应急管理局具体考核镇、街道(中心)级灾害信息员。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街道(中心)考核村(社区)级灾害信息员,考核结果依据灾害信息员年度工作情况给予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的考核结果。
对先进典型应及时通报表扬,对工作成效显著、最大程度挽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要视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十七条 对因工作开展不力,造成重大敏感灾情信息迟报、漏报等工作失误,或故意虚报、谎报、瞒报灾情造成恶劣后果和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已履职尽责,但因其他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准确报送灾情信息的灾害信息员,应当视情免予或减轻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由长治市潞州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长治市潞州区自然灾害灾情报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自然灾害灾情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掌握自然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和其他有关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和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国防减救办发〔2024〕6号)相关规定和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报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然灾害特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存环境的自然现象。主要包括以下七大类:
(一)气象灾害。这类灾害是由大气运动变化引起的,包括热带风暴、龙卷风、雷暴、大风、高(低)温、干热风、暴雨(雪)、寒潮、冻雨、霜冻、冰雹、沙尘、大雾及干旱等;
(二)洪水灾害。这类灾害是由大量雨水或融雪引起的江河泛滥或沿海地区的水淹现象。包括洪涝、城市内涝、江河泛滥等;
(三)地质灾害。这类灾害是由地球内部运动引起的,包括地震、火山喷发、崩塌、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水土流失等;
(四)农作物生物灾害。这类灾害是由农作物病虫害引起的,如蝗灾、农作物病虫害等;
(五)地震灾害。这类灾害是由地震引起的各种次生灾害,如地面裂缝、地基液化等;
(六)森林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森林中的微生物、昆虫、鼠类的生存和活动超过一定限度时可造成森林病虫害、鼠害,导致林木死亡、减产,称为森林生物灾害。
森林火灾是由于自然火源引起森林燃烧,失去控制时造成森林大片烧毁。此外,森林还受冻害、雪压、风灾、干旱、洪涝、滑坡、泥石流、环境污染和人为因素的破坏,给林业生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这些统称森林灾害。
(七)海洋灾害。这类灾害是由海洋水体运动变化引起的,包括风暴潮、海啸、赤潮、海水入侵等。
第三条 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报送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引,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要求,及时认真组织开展灾情损失数据统计、核查等工作,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真实有效的灾情信息。
第四条 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报送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主动上报、加强沟通;
(三)灾无大小、有灾必报;
(四)科学及时、规范准确。
第二章 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报送工作的人员要求
第五条 各镇、街道(中心)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灾情信息报送第一责任人,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专、兼职灾害信息员负责灾情信息报送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时提供本辖区、本行业灾情信息并对提供的灾情信息数据进行核定;
(二)参加区级灾情会商会议,汇报本镇、街道(中心)、本部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
(三)完成灾情信息报送所需的其他任务。
各镇、街道(中心)还应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制度和文件要求,在已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A、B岗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灾害信息员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灾害发生后至少有1名灾情管理工作人员在岗在位,第一时间掌握和报送灾情信息。
第三章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镇、街道(中心)为自然灾害灾情统计、报送单位;区应急管理局为灾情统计报送业务指导单位,负责全区灾情汇总统一上报工作(鼓励各镇、街道(中心)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灾情),同时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灾情信息统计工作,灾情信息统计工作接受区统计局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报送工作内容
第七条 自然灾害快报。主要反映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
(一)初报。灾害发生后,各镇、街道(中心)接收到灾情信息后经过初核应立即向区应急管理局及受灾主体涉灾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接报灾情信息的2小时内通过电话沟通方式或对接报的灾情报告进行书面审核、汇总,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填报灾情初报。
灾情初报上报后,各镇、街道(中心)及区应急管理局要坚持24小时“零报告”制度,随着灾情发展,灾情报送工作必须至少每24小时内上报一次灾情续报,如有重大灾情数据指标变动可多次续报,并在灾情结束或灾情稳定后,损失不再继续扩大或受灾区域内人员不再受到灾害直接影响后的5日内报送灾情核报。
对于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因灾大量倒塌、城乡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区应急管理局在接收到相关灾情信息并经核实后1小时内,在报送区委、区政府的同时上报中央、省、市三级应急管理部门。
(二)续报。在灾情稳定前,各镇、街道(中心)和区直涉灾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发生变化时要及时上报,对灾情进行续报,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
(三)核报。在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区直涉灾部门和镇、街道(中心)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核灾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核报灾情。
第八条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村(社区)级和镇、街道(中心)级灾害信息员要在接报灾情信息1小时内将接收到的灾情信息经初步核实后,将受灾情况、因灾造成的损失和救灾工作情况报上一级灾害信息员;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接报灾情信息的2小时内电话了解灾情情况和书面审核后汇总相关灾情信息,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进行报送,并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第九条 干旱灾害情况报送。主要反映干旱灾害灾情的发生、发展情况。在旱情初露,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各镇、街道(中心)向区应急管理局进行初报,区应急管理局将汇总数据上报自然灾害报灾系统。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各镇、街道(中心)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核报数据中各项指标均采用整个灾害过程中该指标的最大值。
第十条 (一)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调查统计报送。统计冬令春荒期间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情况,冬春救助时段为当年12月至次年5月。冬春救助工作实施前,各镇、街道(中心)应组织力量深入基层调查受灾困难人员的自救能力及生活困难等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应组织力量对报送的需救助人员进行抽查、调查和核实。
(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每年9月初各镇、街道(中心)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辖区内受灾家庭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的情况,通过户报或者村民小组提名,各镇、街道(中心)审核公示无异议之后,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于9月30日前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要于每年10月15日前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中冬春救助模块上报当年冬季至次年春季受灾群众冬春期间需救助情况,同时会同区财政局通过联合发文的方式报送冬春需救助评估报告和请款报告。
(三)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于次年5月1日前报送冬春已救助情况和台账,并通过正式发文的形式报送冬春已救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自然灾害情况年报。主要反映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分为年报初报和年报核报,分别在当年10月份前和次年1月份前上报。
第十二条 对于旱灾、病虫害等缓发性自然灾害,可根据群众生产生活受影响程度进行判定,并上报灾情初报,在灾害发展过程中,每10天上报一次灾情,并在灾情解除后5日内核定灾情并上报灾情核报。
第四章 灾情报送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灾情信息报送采取逐级报送、先报后核的原则,对于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灾情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将灾情信息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并同时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部。
第十四条 各级灾害信息员报送灾情报告时,要严格据实报告,不可随意编造、夸大、篡改。灾情数据出现分歧时,各报送单位应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加强沟通协调,确保灾情数据准确、全面、客观。必要时区应急管理局可提请区减灾委员会组织相关区直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开展会商研判全面客观评估、分析灾害发展趋势或核定灾情数据,确保灾情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区应急管理局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等方式主动向社会统一发布灾情。
第十五条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报送系统”报送灾情时,报送内容必须同时包含灾情指标、救灾工作、灾情报告和灾情图片四项内容。
灾情指标主要包括:灾害种类、灾害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倒塌房屋户数或间数、严重损坏房屋户数或间数、一般损坏房屋户数或间数。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的,还需填写“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和“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
第十六条 灾情报告要求内容简明、准确,主要应包括:自然灾害发生的时间和过程情况、受灾区域、灾情严重程度、灾情特点、受灾人口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因灾倒塌损坏情况、基础设施因灾损坏情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趋势预测等内容。其中: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应包括:镇、街道(中心)及行业部门已组织采取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生活等方面的各项救灾措施,以及受灾群众灾后自救、面临的困难和需求情况,灾区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第十七条 各镇、街道(中心)要做好灾情台账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因灾倒塌损坏房屋台账》,对于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要明确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死亡失踪时间、地点、灾种、原因等;对于倒塌损坏房屋台账,要明确户主姓名、身份证号、家庭类型、家庭人口、住址、倒塌房屋间数、损坏房屋间数、房屋结构等内容,并严格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定、县备案”的工作要求做好台账审核管理工作,逐级向上一级报备,作为灾后救助资金和救灾物资发放的基础性依据。
第五章 灾情报送工作的考核、问责
第十八条 区应急管理局于每年年底对全区灾情报送工作进行考核排名,并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于因灾情报送人员工作不力,导致发生受灾群众上访、造成大范围网络舆情等社会影响恶劣事件的,考核成绩将采取“一票否决制”,并同时将涉事灾害信息员清退出灾害信息员队伍。
第十九条 对于灾情报送工作人员有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自然灾害损失,漠视灾情、有灾不报等情况的,无论是否造成后果,将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由任免机关、纪检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照党纪国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镇、街道(中心)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自然灾害灾情报送工作管理办法,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长治市潞州区自然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各项相关工作,切实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应急〔2023〕6号)、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晋应急发〔2019〕318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的工作方针,体现“保障基本、覆盖全面、有效衔接、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工作原则。救灾资金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公平公正、注重实效”原则实施救助工作,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第二章 救助类型
第三条 潞州区范围内因自然灾害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视情况开展如下救助:
(一)灾害应急救助;
(二)过渡期生活救助;
(三)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四)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
(五)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第三章 救助类型对象和救助标准
第四条 应急救助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应急救助标准: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帮助紧急转移安置群众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可根据受灾人员实际困难实施分类救助、重点救助。
第五条 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对启动省级Ⅰ级、Ⅱ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按照每人每天25元钱和1斤粮、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0天;对启动省级Ⅲ级、Ⅳ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0天。
第六条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象:因旱造成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给予生活救助的受灾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旱灾救助标准:一个旱灾过程按照每人6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可根据灾情发展、受灾人员实际困难实施分类救助、重点救助。
第七条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救助对象: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和救灾救援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导致牺牲的工作人员)的家属。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救助标准:每位因灾遇难人员2万元标准发放抚慰金。
第八条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一)倒塌房屋: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
(二)严重损坏房屋: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
(三)一般损坏房屋: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继续使用的房屋。
因灾倒损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补助范围。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标准:按照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相关工作要求及参照2021年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因灾受损农房修缮重建资金补助标准》进行救助。因灾造成住房倒塌严重损坏或一般损坏的农户,房屋损毁程度应通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评估鉴定。
各镇、街道(中心)应积极鼓励农村居民参加政策性农村住房灾害保险和灾害民生保险,并依保险合同享受因自然灾害造成人身、住房和财产等方面损失的赔付。
第九条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象:对因灾造成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人员,按其生活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情况,从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进行分类救助。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标准:各镇、街道(中心)在救助时可参考以下情况进行分档,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救助档次:一档救助对象为因灾唯一住房倒塌、粮食作物因灾绝收或严重减收、因灾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大伤残(符合三个条件之一及以上,下同),造成灾后或冬春期间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二档救助对象为因灾唯一住房损坏、农作物(或养殖物)减收、因灾家庭成员出现较大伤病,造成灾后或冬春期间基本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三档救助对象为因灾其他情况造成灾后或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存在一定困难的家庭。(根据2022年9月21日全国冬春救助工作视频会议确定的冬春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3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
在进行口粮救助时可参考:一类对象为每人每天1斤口粮,平均每人补助5-6个月;二类对象为每人每天1斤口粮,平均每人补助3-5个月;三类对象为每人酌情补助口粮1-3个月,在进行救助资金发放时,可参考口粮市场价格进行折算,救助资金通过受灾群众的银行卡或社保卡进行发放。
区应急管理局应加强灾害救助应与其他救助制度相衔接的相关工作,对于符合低保、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条件的受灾人员,应积极协调区民政局、区卫体局和区残联等单位纳入相应的救助政策保障范围。
第四章 救助工作程序
第十条 严格把握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程序。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定、县备案”的工作程序,公示程序均在村(社区)级完成。区应急管理局要严格审查救助台账,防止出现重复申报、遗漏统计、错填漏填、救助不合理等问题。救助工作程序如下:
“户报”:即个人申请。受灾群众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或由村(社区)提名。
“村评”:即民主评议。村(社区)收到农户申请或由村(社区)提名后,召开村(社区)“四议两公开”会议或村民(居民)代表会议对申请、提名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拟救助对象,汇总填写相关申请表和台账,并上报所在镇、街道(中心)进行审查核定,确定受灾人员救助资格。
“乡审定”:各镇、街道(中心)接到所辖村(社区)报送的冬春需救助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完成需救助人员的资格审查核定及报送工作。通过审定的需救助人员由各镇、街道(中心)审核审定通过填写确定救助资格意见并加盖公章,汇总报送区应急管理局进行备案。
“县备案”:区应急管理局在收到各镇、街道(中心)审核后的需救助人员资料后,在完成资料完整性的书面审查后要及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需救助受灾人员进行抽查复核工作,抽查复核工作完成后及时进行备案,形成全区台账,在救助资金实际下达区财政后,按照各镇、街道(中心)申报的需救助人数以及救助测算标准分配救助资金,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通知各镇、街道(中心)组织实施救助资金发放工作。
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精准救助”的原则,救助资金完成发放后,形成救助款物发放台账。
第十一条 遇突发自然灾害,需紧急开展人员救助的,区应急管理局和各镇、街道(中心)可先行组织开展救助,全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待灾情稳定后再完善救助手续。
第十二条加强灾害救助信息主动公开,保障社会各界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村(社区)应当及时将救助对象、救助款物使用情况等重要信息在辖区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天。
第五章 救助对象资格确认和工作步骤
第十三条 要精准确定救助人员资格。需救助对象必须是因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且主要是依赖土地耕作生活的农户,存在无自救能力或自救能力差的受灾困难群众,并已在受灾时报送过受灾情况。并在此基础上重点关注倒房重建户和受灾的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散居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救助需求。
各镇、街道(中心)要把“不受灾不能救助”作为救助工作的底线红线,严禁因不作为导致受灾严重的困难群众得不到救助。
受灾人员救助工作要严格坚持“四步骤”“四程序”和“四公开”的工作办法,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步骤”:即坚持“户报、村评、乡审定、县备案”的救助申报审批工作流程;“四程序”:即实行“民主评议、分类分档造册、张榜公示、公开发放”的资金发放程序;“四公开”:即救助内容公开,包括接收救助资金总额公开、救助分类分档标准公开、救助对象公开、每户接受救助款物数量和金额公开等。
第六章 救灾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要规范使用救助资金。各级下达我区的救灾资金是专项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的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救灾物资采购等项支出。
救助资金不得用于与自然灾害无关的救助和节日慰问以及发生优亲厚友、弄虚作假等行为。严禁救助资金截留挪用、发放迟缓或沉淀不用,以及用于行政管理、工作经费支出或平衡预算。
第十五条 受灾人员救助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精准救助”的要求,确保救助全过程公开、公正、公平,不得对需救助对象平均分配、平均发放救助资金。
救助资金原则上通过受灾群众银行卡或社保卡方式发放,无特殊情况严禁现金发放,发放时要备注清楚救助资金类型,并发送打款提示信息。
在实施冬春救助工作中确需实物救助的,救助物资采购资金占上级资金拨付总额的比例不应超过20%,必须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冬春救助工作必须确保在春节前全部完成。资金救助和实物救助的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救助标准。
第七章 救灾物资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为了加强国家和省、市统一调配至我区的各类救灾物资和通过政府采购、专项采购的救灾物资以及社会各界捐助我区的救灾物资管理,提高救灾物资使用效益,救灾物资实行统一管理,专人发放,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情况提出分配方案,将救灾物资拨付到各镇、街道(中心)或区直有关部门,各镇、街道(中心)和区直有关部门接收救灾物资后进一步进行分配、使用并及时发放到各村(社区)和受灾群众手中。
第十七条 救灾物资专门用于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解决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需要。不得将救灾物资优亲厚友、用于节日慰问,严禁截留挪用、沉淀不用。
第十八条 救灾物资分配发放要科学合理、按照受灾程度进行分配,严禁以各种形式平均发放。区应急管理局、各镇、街道(中心)和有关单位要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结合不同受灾程度,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等公益性行业,优先保证供水、供电、通讯、交通等重点部门,优先保证受灾最严重的镇、街道(中心)和重要岗位,优先保证重灾村和重灾户的实际情况,分清重点进行发放。
第十九条 救灾物资发放要以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重点,统筹兼顾,合理分配,确保每一户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被盖、有干净水喝、有临时住所。
第二十条 区应急管理局、各镇、街道(中心)和接受救灾物资的区直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管理总账和分类账,严格履行救灾物资出、入库手续,做好账务处理,做到库存与实物及时进行核对、账目上保障账实相符,各项手续齐全,各环节均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应急管理局和各镇、街道(中心)要向社会及时公示受灾群众救助条件及救灾物资发放情况,以及已救助人员名单和救灾物资各级分配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变卖、挪用、贪污、私分、私自使用救灾物资,对违规违纪者要坚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要严格按程序及时分配发放救灾物资,任何情况下不得迟缓、拖延发放救灾物资,保证救灾物资在第一时间发放到最需救助的受灾群众手中,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第二十四条 各镇、街道(中心)要建立救灾物资发放台账,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完善发放和领取各项环节,防止冒领、违规代领。
第八章 救助资金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要强化全过程绩效管理。区应急管理局将持续强化与区财政局的协调联动,加强全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冬春救助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并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跟踪监督绩效目标运行情况并积极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结果报区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
第九章 救助资金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强救灾救助资金和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的跟踪监督,同时会同各镇、街道(中心)党(工)委及区纪委监委、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共同加强对各级下达我区的救灾救助资金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区应急管理局对需救助的受灾群众在需救助受灾群众申报阶段和已救助受灾群众资金发放(救助物资发放)两个阶段开展抽查核实工作(采取现场入户和电话核查等方式进行),在抽查需救助和已救助人员比例采取:全区救助受灾群众10-100人抽查50%;100-1000人内抽查15%;1000-10000人内抽查10%;10000人以上抽查5%,抽查范围要全面覆盖所有申报和发放救助资金(救助物资)的镇、街道(中心),切实确保救助人员符合救助资格。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长治市潞州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