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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236931-5/2021-08893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21-03-17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主题词: |
标题: 潞州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长治市潞州区华音阁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办学章程的公示 | |
主题分类: 社团管理 | 发布日期: 2021-03-17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长治市潞州区华音阁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第三条 学校地址: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威远门北路长兴花园3号商铺
第四条 学校性质: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营利性的社会服务的民办的企业法人单位。
第五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及特长。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六条 学校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艺术类
(二)办学层次:小学、初中和高中等学历(非学历)教育;
(三)办学形式:短期面授
(四)办学规模:5个班级
(五)招生区域:潞州区
(六)其他。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董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校董事会成员为5人。
法人代表:赵勇 董事长:赵勇 校长:杨佳佳
第八条 学校首届董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董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2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董事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2名。
第十二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委托权限。
第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应有董事全体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出席。董事会决议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方可有效。
当在职董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事会。
第十六条 学校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参加会议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规模较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不设董事会的学校,须设立校务委员会,履行学校董事会的职能。
第十九条 学校校长由董事会、校务委员会或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二十一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二十三条 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注册资金为20万元。
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人:赵勇,个人出资:20万元。
(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 学校董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条 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基本制度有:
(一)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一、制度
1.凡本校教职工必须热爱教育事业,不提倡留职停薪,未经学校许可,不准从事第二职业。
2.全校教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分配。
3.凡要求调入本校工作的教职工经学校考核,行政会研究同意方可办理调入手续。调入后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满考评合格,方可成为本校正式教职工。
4.学校决定调整工作岗位的教职工,应服从分配,按时上岗,否则从通知之日起以旷工论处。
5.凡本校教职工连续旷工一周或累计半个月以上者,以待岗处理。
二、考勤
1.教师职工均系考勤对象,由教务负责考勤工作,逐日记载出勤情况,按日统计,最终上报汇总公布。
2.全体教职工必须按学校规定的办公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中途离岗。
3.教职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岗。工作时擅离职守,按旷工论处。因公外出,也应告知组室负责人或考勤员。
4.请假期满,必须按时履行销假手续,逾期无故不归者,按旷工论处。旷工半天以上(合半天)扣除相应的工资外,停发当月奖励工资。
5.教职工的集体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各种集体活动,均列入正常的考勤之列。
6.本校专职教师,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职工、干部寒暑假期间,享受假期的三分之二,其余时间由学校或部门安排工作。
7.凡本校教职工,无故连续旷工一个月,或累计一个月者,以自动离职处理。
8.与本校签订劳动合同,并确定为参保对象的员工,设置了试用期的从批准转正的当月起为其办理参保或续保事项,本校将在合同的有效期内按照规定缴纳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险、公积金)。
9.本校员工与原单位仍保留劳动合同或原单位代理或个人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入职满一年的此类员工可凭本年的缴费发票根据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规定的相关比例给予核销。(注:基于员工退休待遇计发及退休后领取的方便,对已参保人员不强制要求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本校)
(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1.全职教师全权负责本机构所有一切安排及所需活动。
2.教师上课前要准备好教材、教案、教具和课堂必需品,于辅导前10分钟到达教室。期间不得随意出教室(杜绝学生楼道外大声喧哗)维持好教学秩序。
3.代课教师应保证学生课后作业的完成,教师应合理安排,确保学生掌握所学知识。
4.学生如有缺课、迟到、早退、学习不认真、退步等现象,教师应及时打电话与家长沟通。
5.教师上课务必持续衣冠整洁、态度温和、举止大方,避免情绪化(女性教师上课不得化浓妆、严禁穿吊带衫、拖鞋、超短裙、超短裤或过于透明的服饰等;男性教师不得穿无袖、背心、西式短裤等不贴合教师规范的服饰)。
6.上课时,教师禁止上课接听手机或发送信息。
7.教师务必严格执行课堂流程,对学生严格要求,培养良好的课堂纪律和行为规范。
8.教师教学时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方法、自学潜力、用心主动的学习精神和认真刻苦的良好习惯。注重教与学的结合,提高教学效果、课间休息时,教师禁止离开教学区,禁止长时光进行电话闸聊。
9.教师应严按学校规定授课,不得任意词课、停课、延课和私自换课,特殊状况须经校长同息后方可执行。
10.教师应及时给缺课的学生补课,以免影响后期学习。
(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1.任课教师要保证教室卫生,上课前必须打扫卫生。秋春季每周上课前必须先扫再拖一次,暑假期间视卫生情况另定。
2.教师要为人师表,严于律己;不许着奇装异服,不许穿鞋拖。进入课堂要精神饱满;未经教学主管允许不能随意调课、停课;不能在校外兼职;不能私自与学员约定上课;不能默许或随意带外来人员旁听课程。
3.上课时发现没有请假又未到的学生,课后必须及时联系家长询问原因。对缺课的学生要主动联系家长安排时间给予补课。
4.老师不许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要注意保护学生自尊心;学生回答问题错误不许笑话学生;对不确定的答案不许随意说其回答不正确;课上课下要保证学生的安全;要善于发现安全隐患并立即行动予以排除或寻求解决办法。
5.学生到中心后要关注每一个学生的情绪,发现情绪不稳定的要及时询问原因并给予引导;课上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发现上课不认真的要及时给予提醒,严重者课下要和学生沟通,有必要时要和家长取得联系,共同督促学生改正不足。
6.教学思路要清晰,由浅入深,由表及里,注意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学习习惯、学习品质;课堂教学要轻松有序,活而不乱;要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课堂上不忽略任何学生,要“面面俱到”,不设“发言专业户”,不冷落后进生;要引导发言不积极的学生积极发言;对发言声音小的要引导声音洪亮;对回答问题比较积极到位的学生必须给予鼓励或夸奖;要灵活处理突发事件。
7.老师要有纵览全班、掌控全局的能力。上课时无论是把每一个学生尽收眼底(知道哪些学生正在认真听讲,哪些学生在做小动作等),还是对所讲内容把握好(哪些是重点,如何提高本次教学效果等),都要在事先备课的基础上用心体会、思考、揣摩,尽快成长为一个教学经验丰富的老师。
8.老师每学期开始前要(整本)写出学期计划、月计划、周计划,上交教学主管审阅;期末要上交备查。
9.每上三次课,必须进行学情分析,针对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学情分析要上交教学主管审阅;期末要上交备查。
10.老师每周四上午下班前要把本周备课教案本上交教学主管审阅;每期结束后要把备课教案本上交备查。
11.每周四下午教师间教案要互阅;要从重难点是否突出、内容是否完。
(四)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
1.学生应按时由家长接送到学校、离开学校,不在路上玩耍、串门、逗留。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如家长未能按时接送,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所发生一切事故均由家长负全部责任
2.教师必须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严格遵守微课堂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学生不准带水果刀等利器进入学校。同学之间不得玩尖利器具或有毒、有害的化学药品
4.学生不准攀爬围墙、栏杆、阳台、建筑物顶层等有危险性的地方。
5.教室里严禁追跑打闹,不得向窗外抛扔杂物、防止砸伤他人和影响环境卫生
6.学生如有特殊病史,应向老师报告,不得隐瞒
7.在辅导期间,如有身体不适,应立即向老师报告并通知家长及时检查治疗,以防延误治疗时机
8.学生如遇自伤,应及时告诉家长或教师,及时治疗;如遇他伤,首先应通知伤害他人者家长,及时治疗,再通知被伤害人家长。
9.提高食品卫生意识。
10.遵守用电、用火规则,注意用电、用火安全,不得触碰校内任何电气设备。学生不得抽烟、玩火。严禁学生携带打火机、火柴、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进入学校。
11.当与他人发生矛盾,而自身又无法解决的时候,应及时告诉家长或学校老师,防止矛盾激化、酿成事端。学生家长来校要讲文明,不得大声喧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12.在学习期间不要随便走出培训班,遇有急事应向老师说明。如果擅自离开造成不良后果由学员及家长自负责任。不跟陌生人或似曾相识人离开学校。禁止带社会人员来班级,造成不良后果,当事者要负全部责任,
13.学生不准在课桌上乱写乱画,更不得用刀具刻划痕迹.。随便搬动课桌、椅。
(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学校日常财务行为,发挥财务在学校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便于学校各部门及员工对学校财务部工作进行有效地监督。同时,进一步完善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维护学校及员工相关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培训机构财务制度。
第二章 现金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现金管理,建立健全现金收付制度,严格执行现金结算纪律,对现金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现金使用范围
1.员工工资、奖金、津贴及劳保福利费用;
2.出差人员差旅费;
3.采购办公用品、零星备件或其他零星开支;
4.业务活动的零星支出备用金;
5.确需现金支付并经董事长书面同意的其他开支。
二、现金收付原则
1.收付现金必须根据规定的合法凭证办理;没有按照《资金管理审批制度》审批签章的财务不予付款。因公外出或购买物品需借用现金时,按照《员工借款管理》的规定办理。
2.出纳不得擅自将学校现金借给他人或其他单位,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学校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学校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算。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必须由行政部每年年底盘点一次,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财产盘点清查后发现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均应填报损益报告表,书面说明亏、损原因。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作相应会计处理,对因个人失职造成财产损失的,必须追究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凡是本学校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会计凭证应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年度、月份、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由会计归档保存。
2.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会计负责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3.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六)其他规章制度。
第七章 终止
第三十六条 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一)筹建期超过三年;
(二)连续两年未招生;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四)根据章程规定停止办学;
(五)其他事由。
第三十七条 学校终止前,须按章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与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董事会(校务委员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停办的,由董事会(校务委员会或举办单位授权)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的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