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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5-10685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25-04-21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主题词: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日期: 2025-04-27 |
为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现将本单位2025年度行政检查计划予以公示。
一、检查主体
长治市潞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二、检查对象
全区歌舞娱乐场所、游艺游戏场所、营业性演出活动、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全区文物博物馆单位使用人、所有权人和直接管理人(单位),全区旅行社(分社、营业部)。
三、检查内容
1.对歌舞娱乐、游艺游戏、营业性演出活动、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等市场主体的检查。
2.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问题隐患,防范安全风险,并督促指导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履行保护职责。
3.对旅行社规范经营、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四、检查方式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所赋予的检查职权,采取日常检查、联合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一)日常检查
依据2025年度行政检查计划,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对管辖区域内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
(二)联合检查
结合工作实际,在遇到有必要开展跨部门联合监督管理的事项中,联合相关单位实施联合检查。
(三)“双随机”抽查
按照“双随机”检查明确的工作原则,结合各有关部门工作要求,依托“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长治市“双随机”监管平台,在被检查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在库中随机抽取2名以上检查人员,依法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
(四)专项检查
按照上级安排部署及全国两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纪念日、冬春季消防安全隐患高发期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专项检查。
五、检查时间
(一)对歌舞娱乐、游艺游戏场所的行政检查。(全年)
(二)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全年)
(三)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行政检查。(演出时段)
(四)开展文物保护监督管理检查。(全年)
(五)对旅行社规范经营、服务质量的行政检查。(全年)
六、检查依据
(一)《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第八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第九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第二章第三十二条第六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隐患,防范安全风险,并督促指导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履行保护职责。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二款 文物保护单位有使用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没有使用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群众性文物保护正在的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六)《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一章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和文物资源合理利用的指导、监督,并向社会提供文物信息服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宗教、园林、教育、卫生、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督促其主管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人做好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
(七)《长治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不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九)《旅行社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其他事项
1.本机关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行政检查,切实保障检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2.检查结果将按照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如对本行政检查计划有疑问或异议,请与本机关政策法规股联系,联系电话:3013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