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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0014349/2026-01601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26-01-15 |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应急管理局 | 主题词: |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应急管理局关于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办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 |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日期: 2026-01-15 |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确保潞州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以及《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潞州区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现将2026年春节期间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事宜通告如下:
一、许可条件
潞州区禁放区内不予许可,限放区内实行专店销售。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零售店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安全消防疏散通道畅通,面积大于100平方米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二)零售店面积应大于10平方米小于200平方米且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三)零售店不得设置在居民居住小区内、桥下及涵洞内以及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四)零售店不得位于地下及半地下室内以及设置在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的建筑物内。
(五)零售店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绝缘导线且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六)零售店不得在居民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二层建筑物作为营业场所、培训、教室、会议室等场所楼下,不得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
(七)零售店应配备至少2具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1个100L水桶,放置于方便取用位置,并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志。零售店不得有明火(如:香炉、烟头等),不得使用任何可能产生明火、高温或强热辐射的取暖设备。
(八)严禁设立或变相形成烟花爆竹集贸市场及销售一条街。
(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规范要求。
二、办理流程
(一)报名登记(2026年1月18日前,周六、周日正常办公,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有办理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意向的申请人到经营场所属地镇、街道登记(一名申请人只能申请一个零售店)。下载或现场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潞州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店及其周边安全条件说明(附件2)并按要求规范填写。登记人需正确填写联系方式,如核查人员到现场无法与登记的联系方式取得联系时,视为自动放弃办理。
(二)现场核查
1、镇、街道初审(2026年1月20日前)。属地镇、街道初审工作人员(附件3)按照登记时间先后顺序,对照潞州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店核查表对各零售店选址安全条件等进行初审,对不符合选址要求、外部距离、场地面积、建筑要求和店内布局的不予受理。对消防要求、电气要求及警示标志存在隐患的,现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及时推送区应急管理局。
2、现场复核(2026年1月25日前)。接到镇、街道初审意见后,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工作人员、专家进行现场复核。对不具备申领条件的,当场作出书面结论,不予颁发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三)参加培训并取证。通过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零售店主要负责人自行选择到具备培训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并取证。
(四)办理营业执照(2026年2月5日前):培训合格的申请人登录山西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企业开办模块在线申请营业执照,或者携带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申请资料到潞州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8号窗口办理。
营业执照办理咨询电话:2225107、2225109
(五)许可证办理(2026年2月5日前):携带许可所需材料到潞州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8号窗口办理(临时许可日期从2026年2月6日起至2026年3月21日止)。
许可办理咨询电话:2239980
三、办理许可所需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二)长治市潞州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店及其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三)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经营范围含烟花爆竹零售)。
(四)长治市潞州区烟花爆竹零售店主要负责人(与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者必须为同一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正反面),主要负责人培训合格证原件、复印件,1寸红底免冠照片2张(用于统一制作上岗证)。
(五)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房屋管理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出具的材料)、租赁合同(非自有房产)。
四、零售管理要求
(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要求组织本零售店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二)与合法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签订购销合同并购进烟花爆竹产品,不得非法采购、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烟花爆竹产品。
(三)在核准的零售店销售烟花爆竹产品,不得随意变更经营场所。
(四)销售期间,负责人及销售人员应做好销售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并严格做到持证上岗,依法规范经营。
(五)零售店许可证到期后7日内将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按原进货渠道退回批发企业,将零售点牌匾撤除,并将零售许可证交回区应急管理局。未按时撤除招牌、退还许可证的,下年度不再予以受理。
附件:
2.
长治市潞州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店及周围安全条件说明.docx
3.
长治市潞州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各镇、街道初审工作人员联系方式.wps
长治市潞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