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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0014349/2026-06864 | |
| 发文字号: 潞州政办发〔2026〕4号 | 发文时间: 2026-02-27 |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上党门片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日期: 2026-02-27 |
解读:《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上党门片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英雄中路街道办事处、东街街道办事处、西街街道办事处、紫金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长治市上党门片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依据相关法定程序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上党门片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提升居民生活质量,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长治市上党门片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如下:
一、征收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一)英雄中路东片区
英雄中路以东、牛家圪道巷以南、长兴中路以西、东大街以北范围内房屋。
(二)英雄中路西片区
1.长治市第二中学东围墙以东、东洲门巷以南、兵士巷以西、新市西街以北范围内房屋。
2.上党门以东、新市西街以南、英雄中路以西、东斜街至莲花巷两侧范围内房屋。
3.东洲门巷及普通街两侧范围房屋。
4.长运家属院以东、西营街以南、英雄中路以西、府后西街以北范围内房屋。
部分待定区域根据城市更新工作需要增加调整。
三、牵头部门
长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主体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
五、征收部门
长治市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征收实施单位
长治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长治市农业农村局
长治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长治市商务局
长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长治市城镇联合社
长治市住建局房屋管理所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英雄中路街道办事处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东街街道办事处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西街街道办事处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紫金街道办事处
七、实施时间
按照总体规划、分布实施原则,签约期限自征收实施单位发布签约通知起30日内。
八、房屋面积认定
(一)国有土地上单元式住宅
1.单元式住宅已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的,按照房屋产权登记面积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2.单元式住宅其他有效手续已载明面积但未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的,由牵头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调查、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予以公示。
(二)国有土地上独院房屋
1.土地使用面积认定
独院房屋按照合法有效证件登记面积或其他有效手续为依据认定房屋土地使用面积,未进行登记的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予以认定房屋土地使用面积。
2.房屋建筑面积认定
(1)独院房屋已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的,按照房屋产权登记面积结合现状为依据认定房屋建筑面积。
(2)独院房屋未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的,由牵头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调查、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予以公示。
3.补偿安置面积认定
独院房屋合法土地内二层以下(含二层)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1.5倍,按照土地使用面积1.5倍认定补偿安置面积,不足部分缴纳建安成本700元/平方米;二层以下(含二层)建筑面积大于土地使用面积1.5倍,按照现状认定补偿安置面积,补偿面积上限不超过土地使用面积2倍。
三层及以上房屋已取得合法有效证件的,按普通商品房评估价给予补偿,不再置换安置住房面积;未取得有效证件的,按建安成本7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九、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补偿方式
1.征收补偿实行实物安置、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被征收户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2.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产权为全产权的,直接给予补偿。
3.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为部分产权的,由实际产权人提出意见后出具有效手续,按照意见对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二)补偿标准
1.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1)选择实物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面积选取安置房,同时享受附着物补偿、搬迁补助费、过渡费及相关政策性奖励等。
(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面积和评估单价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单价,由第三方机构参照被征收房屋周边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同时享受附着物补偿、搬迁补助费、过渡费及相关政策性奖励等。
2.经营性补助费
住宅房屋自行改为营业房,有合法经营手续的,按住宅房屋实际经营面积,再给予500元/平方米的经营性补助。
3.其他补偿
(1)国有土地上单元式住宅及独院房屋的地下室、阁楼取得合法有效手续的,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
(2)国有土地上单元式住宅及独院房屋未经审批在公共区域私自搭建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3)附着物补偿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指标价评估后予以补偿。
4.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屋按照认定的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计算。选择实物安置的给予2次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1次搬迁补助费。
5.过渡费
被征收户采取自行过渡。过渡费按照房屋认定的建筑面积15元/月/平方米计算。
选择实物安置的,安置房为期房的,过渡期为24个月,过渡费一次性发放,超出过渡期未安置的按月继续发放过渡费。安置房为现房的,过渡期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
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期为6个月,过渡费一次性发放。
十、政策性奖励
1.面积奖
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按照房屋认定的建筑面积(不含独院房屋三层及以上未取得合法有效证件的建筑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奖励,奖励上限为200平方米。
国有土地上单元式住宅可享受每户10平方米的面积奖励。
2.交房奖
被征收户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交回被征收房屋,给予2万元奖励。
十一、安置情况
(一)安置房地点
1.期房安置:就近建设安置住房进行安置。
2.现房安置:潞府花园小区、圣鑫园小区、北寨安置区及小常安置区。
(二)选房方法
被征收户根据签订协议时间先后顺序选取安置房。
(三)选购标准
被征收户选择实物安置的,安置房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按阶梯价购买。20平方米以下的(含20平方米)按照成本价购买(潞府花园小区6000元/平方米,圣鑫园小区均价3580元/平方米,北寨安置区7339元/平方米,小常安置区7389元/平方米);20平方米以上的(不含20平方米)按照市场价进行购买(潞府花园小区9678元/平方米,圣鑫园小区均价3580元/平方米,北寨安置区7965元/平方米,小常安置区7809元/平方米)。不足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原房屋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十二、其他事项
(一)征收部门按补偿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征收补偿款。被征收户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二)腾空的被征收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进行验收。被征收户需结清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附属设施费用,按规定进行销户,统一拆除。
(三)非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补偿参照本方案执行。
(四)非住宅房屋按照市政府相关政策评估后予以补偿。
(五)在本方案中确定的签约期限未签约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潞州区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户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由潞州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本方案由征收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