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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0014349/2025-24690 | |
| 发文字号: 潞州政办发〔2025〕12号 | 发文时间: 2025-08-29 |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职业技术学院东校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日期: 2025-08-29 |
解读:《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职业技术学院东校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东街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长治职业技术学院东校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依据相关法定程序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职业技术学院东校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优化整合教育资源,完善教育设施,保障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及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潞州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长政规〔2023〕2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长治职业技术学院东校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如下: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长治职业技术学院东校区家属楼18户、食堂及供热站房。
三、征收主体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
长治市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
长治市潞州区教育局
长治市东街街道办事处
长治职业技术学院
六、签约及征收实施时限
自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签约期限为10天。
七、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房屋建筑面积认定按照不动产登记证登记面积或其他有效手续载明的面积认定,未登记的房屋面积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为依据认定。
八、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补偿方式
1.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以实物安置为主,货币补偿为辅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户自主选择其中一种。实物安置遵循等量置换、以旧换新、先签先选的原则。
2.被征收单位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按照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潞州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长政规〔2023〕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住宅房屋补偿
1.补偿标准
(1)选择实物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建筑面积+奖励面积)选取安置房,同时享受搬迁补助费、过渡费及相关政策性奖励等。
(2)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按照“房屋补偿安置面积(建筑面积+奖励面积)×评估单价”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单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周边普通高层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同时享受搬迁补助费、过渡费及相关政策性奖励等。
2.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屋按照房屋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计算,选择实物安置的给予2次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1次搬迁补助费。
3.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采取自行过渡,被征收住宅房屋按照房屋建筑面积15元/月/平方米计算,给予6个月过渡费,一次性发放。
九、政策性奖励
被征收住宅房屋住户可享受签约奖、交房奖、面积奖。
(一)签约奖
被征收户在征收决定公告后第一阶段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8万元的奖励;在征收决定公告后第二阶段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4万元的奖励;被征收户在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二)交房奖
被征收户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交回被征收房屋的,每户再奖励2万元,逾期未交房的被征收户,不予奖励。
(三)面积奖
单元式住宅楼可享受每户10平方米的面积奖励。
十、安置住房
(一)安置地点:天晚集安置片区(潞府花园)
(二)选购方法:根据签订协议时间先后顺序领取选房顺序卡,由被征收户按照选房顺序卡的顺序优先选取安置房,并结算房屋差价。
(三)选购标准:选择实物安置的被征收户选择安置房户型面积以置换面积为准,超面积部分按阶梯价购买,20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优惠价购买;20平方米以上的(不含20平方米)按照市场价进行购买;置换面积后的剩余部分按评估价货币补偿。
十一、其他事项
(一)征收补偿款支付。征收部门按补偿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征收补偿款。被征收户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二)被征收房屋腾空验收。腾空的房屋由征收部门进行验收,并按规定确定有拆除资质的拆除公司统一拆除。被征收户需结清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附属设施费用,按规定进行水电销户。
(三)在本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的签约期限未签约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潞州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户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潞州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方案由征收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