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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0014349/2025-24680 | |
| 发文字号: 潞州政办发〔2025〕11号 | 发文时间: 2025-08-29 |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恒业花苑片区(煤运小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日期: 2025-08-29 |
解读:《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恒业花苑片区(煤运小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东街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长治市恒业花苑片区(煤运小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依据相关法定程序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恒业花苑片区(煤运小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推进恒业花苑项目(煤运小区)顺利实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潞州区房屋拆迁与补偿工作的通知》(长政规〔2023〕2号)及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拆迁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潞阳门南路东侧煤运小区窑洞房屋。
三、征收主体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
长治市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
长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长治市潞州区东街街道办事处
六、实施时间
签约期限为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之日起10天内。
七、房屋的面积认定
原则上按照合法有效证件登记面积或其他有效手续为依据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未登记面积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结合登记面积为依据认定房屋建筑面积,并由权属国有企业及上级主管部门按集资房予以确认盖章。
八、补偿方法及标准
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通知》(国发〔1998〕23号)标准进行模拟房改,模拟房改后给予补偿。
(一)房屋补偿
房屋补偿方式:征收补偿实行实物安置、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其中一种。
选择实物安置:按照等量置换、以旧换新、先签先选的原则,由开发企业提供回迁安置房源统一进行安置。
选择货币补偿:房屋补偿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类地段类似房地产价格评估确定。
未缴纳公房集资款的认定为企业权属公房不予补偿。
(二)附属物补偿
参照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潞州区房屋拆迁与补偿工作的通知》(长政规〔2023〕2号)文件执行。
(三)搬迁、临时安置、经营性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600元;超过3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20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选择实物安置的,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2.临时安置补助费
采取自行过渡,按照认定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选择实物安置的,临时安置期限自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止,按年度支付。
九、奖励政策
(一)签约奖
在征收通知后第一阶段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80000元的奖励;在拆迁通知后第二阶段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40000元的奖励;逾期未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二)交房奖
被征收户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交回房屋的,每户再奖励20000元,逾期未交回房屋的不予奖励。
(三)面积奖励
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给予10平方米的面积奖励,逾期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四)住房补贴
征收城镇低保家庭的房屋,且他处无住房,被征收人实有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选择实物安置的,按照实有建筑面积等量置换,不足部分按以下标准货币补贴至60平方米:被征收人实有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80%给予货币补贴;50至60平方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50%给予货币补贴。
十、房源情况
(一)安置地点为原址片区回迁安置。
(二)选房方法:根据签订协议时间先后顺序领取选房顺序卡,待安置房源户型、面积等确定后,由被征收人按照选房顺序卡的顺序优先选取安置房,并结算房屋差价。
(三)选房标准:被征收人选取的安置房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按阶梯价购买,20平方米以下的(含20平方米)按照评估价减免500元标准购买;20平方米以上的(不含20平方米)按照市场价进行购买。置换面积后的剩余部分按原房屋的评估价货币补偿。
(四)被征收户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可以享受成本价购买地下车位一处。
(五)被征收户选择实物安置后,安置房屋所产生的各项二类费用及相关税费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予以执行。
十一、其他事项
(一)拆迁补偿款支付。拆迁实施单位按补偿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拆迁补偿款。被拆迁户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回房屋集资缴费票据。
(二)被拆迁房屋腾空验收。腾空的房屋由拆迁部门进行验收,并按规定确定有拆除资质的拆除公司统一拆除。被拆迁户需结清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附属设施费用,按规定进行水电销户。
(三)在本方案中确定的签约期限未签约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潞州区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户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潞州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征收实施单位制定补充意见后执行,同本方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他事宜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本方案由征收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