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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0014349/2024-47098 | |
| 发文字号: 潞州政办发〔2024〕37号 | 发文时间: 2024-10-10 |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州区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联合处理机制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 其它 | 发布日期: 2024-10-10 |
解读:《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州区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联合处理机制的通知》
区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潞州区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联合处理机制》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潞州区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联合处理机制
为及时化解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后出现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风险,依法维护缴费人的合法权益,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税总社保发〔2024〕13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经区政府同意,建立长治市潞州区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联合处理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始终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一站受理、联合处置、精细分流、就地解决”为目标,依托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联合处理机制,多元化解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风险,护航用人单位健康发展,维护缴费人合法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化解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共建共治新格局。
二、处理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
强化政府主导,建立健全联合处理机制,统筹推进社会保险费争议处理工作。区直各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着力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遇到的争议事项,有效化解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风险,形成社会保险费征缴共治合力。
(二)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坚持依法行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缴费人合法权益。鼓励支持缴费人依法参保缴费、诚信缴费,打造公平公正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属地管理、有序高效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聚焦区域治理,压实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事项处理属地责任。立足有效有力,做到多元协商,依法履责,早介入、早处置,最大程度方便缴费人解决争议事项,切实降低缴费人维权成本。
三、主要内容
(一)组织机构
成立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联合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区人社局、区医保局、区税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医保局、区信访局、区税务局、区网信办分管负责同志任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税务局,承接日常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焦点、堵点、难点问题。
区税务局、区人社局、区医保局依托办税服务厅成立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工作室,工作室实体化运作;区政府办、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信访局、区网信办作为成员单位,要主动对接,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工作。
(二)部门职责
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联合处理工作中成员单位职责:
1.区政府办公室职责:对报送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事项,按照12345政府服务便民热线运行机制,按部门职责,及时转交承办单位办理;协助处理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欠费争议;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区司法局职责:对征缴争议处理过程中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把关;协助处理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欠费争议;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区财政局职责:协助办理社会保险费退费、欠费争议处理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4.区人社局职责:梳理规范参保缴费政策,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处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三险”政策性补缴、参保登记信息传递、权益记录、待遇享受、退费复核、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前的历史欠费等产生的争议处理工作;负责工伤保险费基准费率调整和费率浮动;受理属于本部门职能的争议事项并在规定时限处理反馈;协助处理相关险种欠费争议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5.区医保局职责:梳理规范参保缴费政策,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负责处理医疗保险政策性补缴、参保登记信息传递、权益记录、待遇享受、退费复核、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前的历史欠费等产生的争议处理工作;受理属于本部门职能的争议事项并在规定时限处理反馈;协助处理相关险种欠费争议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6.区信访局职责:协助处理人社、医保、税务职能范围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工作;将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事项问题线索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7.区税务局职责:负责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后的申报受理、费款征收、退费受理初核等产生的争议处理工作;受理属于本部门职能的争议事项并在规定时限处理反馈;配合人社医保部门做好应参未参、待遇享受等社会保险经办争议事项以及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前的历史遗留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8.区网信办: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互联网信息内容监测,协助职能部门做好舆情应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争议事项
1.用人单位或个人因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产生争议的;
2.用人单位或个人因社会保险登记信息传递产生争议的;
3.用人单位或个人因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产生争议的;
4.用人单位或个人因社会保险费缴费金额产生争议的;
5.用人单位或个人对人社、医保核定的特殊缴费应征金额有异议的;
6.用人单位或个人对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加收问题有争议的;
7.用人单位或个人对社会保险费退(抵)费模式、流程、金额有争议的;
8.用人单位或个人对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有争议的;
9.用人单位或个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检查、欠费追缴等事项有争议的;
10.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争议事项。
四、工作流程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管辖范围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事项,受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受理登记、分类流转、事项办理、回复反馈、案卷归档、报送办理等程序处理。
(一)受理登记
缴费人反映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事项,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事项,按照规定限时办结;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事项,要及时转办并告知当事人办理路径;对需多部门共同办理或职责不清的争议事项,受理部门应及时做好登记工作,准确完整登记缴费人基本情况、来访时间、联系方式、事项所在辖区、反映主要事项等内容。
受理部门应坚持落实首问责任制,第一个接待(受理)矛盾纠纷的人员必须负责落实争议受理登记、分类流转工作。
(二)分类流转
受理部门登记审核后,将缴费人反映的争议事项、争议诉求进行梳理整理,分为一般征缴争议和复杂征缴争议。一般征缴争议由人社、医保、税务等部门按职能单独或会商处理,同时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通过和解、调解方式化解争议,降低争议处理成本;复杂征缴争议应由受理部门组织,报请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会同政府办、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医保局、信访局、税务局、网信办等部门进行专案处理,涉及多部门的政策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通过领导小组会商处理。
(三)事项办理
1.一般征缴争议流程设定
一般征缴争议是指需由两个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联合办理的事项。其基本流程为:
(1)缴费人向受理部门提出诉求;
(2)受理部门根据事情的实际情况及需要,牵头召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参加,采取联办形式办理受理事项。
(3)各联办单位依职权办理,在规定时限内向受理单位提供书面意见。受理部门负责综合各联办单位的意见,将总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缴费人。
2.复杂征缴争议流程设定
复杂征缴争议指重大、复杂、疑难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事项。其基本流程为:
(1)缴费人向受理部门提出诉求;
(2)受理部门根据事情的实际情况及需要,由受理部门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会同政府办、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医保局、信访局、税务局、网信办成立的工作领导小组专案处理。
(3)各部门依职权办理,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书面审批意见,经小组会商后形成会议纪要,由受理部门将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缴费人。
3.建立会商机制
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会商机制。会商机制坚持实事求是、各负其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原则,分一般事项会商和复杂事项会商。一般事项会商根据工作需要和问题情况,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依职权不定期会商沟通;复杂事项会商,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对重大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事项召开专题会议会商研究。
(四)回复反馈
对处理情况,受理部门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争议双方进行反馈;缴费人对处理结果无异议,受理部门做好案卷归档;对结果有异议的,按规定程序申请调解、行政复议、仲裁、行政诉讼。
(五)案卷归档
受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征缴争议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案卷归档。
(六)报送办理
对职责不清的争议事项,受理部门填写报送单,移交给区政府办,由区政府办根据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机制,按照部门职责转交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办理并反馈给缴费人和区12345热线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工作,结合实际研究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事项,通过会商机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妥善处理争议纠纷。经领导小组决定,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增加成员单位。
(二)强化部门联动
各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相互配合,采取会商、座谈等多种形式推进工作;各部门应在法律的框架内充分考虑实际及合理诉求,以解决问题为导向,通过多种方式共同推动争议事项妥善处理。
(三)落实保密责任
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制度,对外发布或向其他有关部门提供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报批。对缴费人的个人信息和事实情况,要严格保密。
(四)严格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责任追究和绩效考评机制。对责任履行不到位,出现工作失误、引发舆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责。
附件:
4.
长治市潞洲区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事项处理承办单位反馈卡.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