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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4-46545
发文字号 潞州政办发〔2024〕29号 发文时间 2024-07-30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日期 2024-07-30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老顶山旅游发展中心,区直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规范潞州区校外托管机构(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潞州区域内校外固定场所开办的,受学生监护人法定权限内的书面委托,为学生提供非在校时段就餐、休息、临时看护等校外托管服务并依法登记的社会机构,以下简称“小饭桌”)管理和从业行为,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和职责,促进校外托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托管期间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负责、谁靠近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明确我区“小饭桌”安全监管职责通知如下:

一、“小饭桌”经营要求

(一)“小饭桌”不得开设教育培训和有偿学习辅导等业务,不得开设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学适龄学生及学龄前幼儿,也不得从事与托管工作无关的其他业务。

(二)从事教育培训和有偿学习辅导服务的机构,需到区行政审批局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手续后方可从事以学生托管为内容的服务。

二、部门监管职责

“小饭桌”的管理实行“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建立以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的综合治理和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监管责任。

(一)各镇、街道(中心):负责辖区内“小饭桌”的日常巡查、综合监管等工作,督促指导社区(村)对“小饭桌”进行日常监管,协助相关部门对“小饭桌”进行综合监管,对违规经营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组织联合整治,对限期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坚决予以取缔。

(二)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小饭桌”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展食品安全检查,保障“小饭桌”食品安全;规范“小饭桌”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无证照经营、违规经营、违规收费等情况。

(三)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小饭桌”有关行政审批手续的办理;将经营范围中含有“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内容的经营主体、民办非企业,及时推送各镇、街道(中心)。

(四)区民政局:负责对非营利性“小饭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监管职责。

(五)区教育局:负责督促指导中小学校进一步加强托管学生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学生家长选择规范安全的“小饭桌”;以学校为单位,每年3月、9月分别统计“小饭桌”学生基本情况,并将汇总情况分别报送至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进行备案;加强教师队伍管理,严禁在职教职工及其近亲属开办学生“小饭桌”或在学生“小饭桌”兼职,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六)区卫体局:负责“小饭桌”卫生监管工作,对“小饭桌”传染病进行监测,对消毒措施进行技术指导;对合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的“小饭桌”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理,组织医疗机构及时做好应急抢救。

(七)公安分局:负责对“小饭桌”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助校外培训机构处理突发事件;监督“小饭桌”安装监视监控报警等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兼顾做好学生安全和隐私保障;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八)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小饭桌”日常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协助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小饭桌”完善消防设施,对不符合消防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九)区住建局:负责“小饭桌”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对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备案而未办理的“小饭桌”依法进行查处,监督指导“小饭桌”燃气安全相关工作。

(十)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小饭桌”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十一)区物管中心:督促物业企业摸底、统计、汇总小区内“小饭桌”情况,加强宣传引导,提醒机构做好安全工作,对违规经营行为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十二)区税务局:负责税务登记证办理,监督指导“小饭桌”业主依法纳税。

(十三)“小饭桌”法定代表人:担负机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责任,全面负责“小饭桌”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必要的“三防”(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且录像保存期不低于30天,购置必要的防卫器材,保证托管对象安全。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经许可或备案擅自开办的,或者被撤销许可后仍继续开办的,许可证或备案期限到期未延续以及取得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由许可证审批签发机关查处;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经营期限到期未延续以及营业执照被撤销、吊销的,由区市场监管局予以查处。

(二)“小饭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职责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区市场监管局对涂改、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和在“小饭桌”从事其他业务活动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2.区教育局对学校自行设立“小饭桌”或在职教职员工开办或兼职“小饭桌”的和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予以查处;

3.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4.产生社会生活噪音,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碍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区公安分局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申请“小饭桌”开办或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由区公安分局依法予以查处;

5.如遇复杂问题,由属地“小饭桌”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处置。

(三)每学期开学前后,各镇、街道(中心)负责组织市场监管、教育、公安、住建、消防等部门对辖区内“小饭桌”的经营场所进行联合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四)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小饭桌”监管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通知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