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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0014349/2024-15541 | |
| 发文字号: 潞州政办发〔2024〕4号 | 发文时间: 2024-02-27 |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英华片区改造建设项目(二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 其它 | 发布日期: 2024-02-27 |
解读:《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英华片区改造建设项目(二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街道、区直有关部门:
经2024年1月15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英华片区改造建设项目(二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依据相关法定程序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英华片区改造建设项目(二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教育环境,完善学校功能需求,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市民居住环境,决定对英华片区(二期)进行改造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征收补偿政策,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具体如下: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东至长兴中路,南至石子河,西至英华北巷、英雄中路,北至金谷巷。
三、征收主体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
长治市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
长治市潞州区太行东街街道办事处
长治市潞州区太行西街街道办事处
长治市教育局
长治市审计局
长治市财政保障中心
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
长治市公路管理段
六、征收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下达之日起30天内。
七、补偿方法及标准
(一)房屋补偿
1.征收私人房屋补偿
私人住户房屋的补偿方式: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两种,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1)实物安置
①实物安置遵循等量置换、以旧换新、先签先选的原则。
②被征收人可在片区改造范围内建设的回迁安置房源(期房)进行安置。
③被征收人也可选择在长丰片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回迁房源进行安置(参照长丰片区征收补偿方案中实物安置标准执行)。
④私人住户可享受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等。
(2)货币补偿
①国有土地上私有合法房屋的货币补偿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地段普通高层住宅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参照长丰片区征收补偿方案中货币补偿标准执行)。
②非住宅房屋原则上给予货币补偿,实施方式为市场评估后进行货币补偿,待项目建成后可优先按照市场价进行购买。
③私人住户可享受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等。
④私人住户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享受圣鑫园指标房一套,指标房购房款及其他配套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解决。
2.征收省、驻市单位及党政机关、单位等房屋及直管公房补偿
(1)征收省、其他驻市单位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所属房屋原则上不予补偿。确需补偿的,其补偿方式、标准,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后执行。
(2)征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未进行房改的职工住房,参照长丰片区或天晚集片区房改标准给予补偿。
(3)征收市直管公房不予补偿。
3.征收非国有企业经营性、生产型房屋及土地补偿
征收经营性、生产型非住宅房屋,房屋按照重置价进行补偿,被征收土地属有偿出让的,土地评估后按剩余年限进行补偿;被征收土地属国有划拨的,房屋给予成本价补偿,土地不予补偿。
4.其他建筑物补偿
储藏室给予每平方米550元货币补偿;地下室给予每平方米2000元货币补偿。
(二)搬迁、临时安置、经营性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
(1)住宅房
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600元;超过3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20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选择实物置换的(回迁),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2)非住宅房
商业用房按每平方米80元支付;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50元支付;仓储用房按每平方米80元支付;生产用房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予以适当补偿。
2.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月450元计算;超过30平方米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
3.经营性补助费
住宅房自行改为营业房,有合法经营手续的,按该住宅房的实际经营面积,再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经营性补助。
4.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
因片区改造造成经营性、生产型企业停产停业的,根据作出征收决定的上一年度纳税情况给予工资和经营补偿。工资补偿根据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用工合同在册(在岗)人员,按照企业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经营补偿根据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偿。造成全部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6个月;造成部分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3个月。
(三)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私人住户)可享受签约奖、交房奖、面积奖,逾期未签订补偿协议和签订协议未交回房屋的不予奖励。
1.签约奖
被征收人在发布征收决定公告15天内,签订补偿协议书,奖励8万元;在发布征收决定公告15天-3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书,奖励4万元;逾期未签订协议书的,不予奖励。
2.交房奖
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交回被征收房屋的,每户再奖励2万元。
3.面积奖
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单元式住宅楼可享受每户10平方米的面积奖励。
(四)住房补贴
征收城镇低保或低收入家庭的房屋,其补偿面积不足60平方米,且他处无住房的给予住房补贴,补贴标准: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80%给予货币补贴;50至60平方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50%给予货币补贴。
八、安置住房
(一)安置地点
原址回迁的,安置房在征收范围内选址建设;异地安置的,安置房在长丰片区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区。
(二)安置房面积
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至160平方米左右,以建设方案为准。
(三)选购方法
根据签订协议时间先后顺序领取选房顺序卡,待安置房源户型、面积等确定后,由被征收人按照选房顺序卡的顺序优先选取安置房,并结算房屋差价。
(四)选购标准
选择原址回迁的被征收人超面积部分按阶梯价购买,20平方米以下的按照成本价购买;20平方米以上的(不含20平方米)按照市场价进行购买。
选择异地回迁的被征收人超面积部分按阶梯价购买,20平方米以下的按照4000元/平方米购买;20平方米以上的(不含20平方米)按照6000元/平方米进行购买,原则上购买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
置换面积后的剩余部分按原房屋的评估价货币补偿。
根据车位配置数量情况,被征收人可依据签订补偿协议顺序优惠价购买地下车位一处。
九、临时安置(过渡)方式及期限
(一)临时安置方式
临时安置方式采取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期限
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实物安置的,临时安置期限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止,按年度支付。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延长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十、其他事项
(一)征收补偿款支付。征收部门按补偿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征收补偿款。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二)被征收房屋腾空验收。腾空的房屋由征收部门进行验收,并按规定确定有拆除资质的拆除公司统一拆除。被征收人需结清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附属设施费用,按规定进行水电销户。
(三)在本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的签约期限未签约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潞州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潞州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片区内房屋实际用途与不动产权证书不符的,按照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用途为准。
(五)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1.被相关部门认定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自行拆除;
2.困难、停产等国有企业,企业职工已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建(构)筑物;
3.代征用地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基础设施;
4.市(区)财政投资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所属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等。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方案由征收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