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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0014349/2024-00847 | |
| 发文字号: 潞州政办发〔2023〕28号 | 发文时间: 2023-06-25 |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新大道建设工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 其它 | 发布日期: 2023-06-25 |
解读:《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新大道建设工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马厂镇,区直有关部门:
经2023年6月15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高新大道建设工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依据相关法定程序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高新大道建设工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确保高新大道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提升居民居住环境,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
道路规划控制红线范围所涉马厂镇李村、坟上村村民整排宅基地及相关单位企业建筑物、附属物。
二、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补偿以实物安置为主、货币补偿为辅。被征收户在选择征收补偿方式时,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两种方式只可选择一种。
三、征收主体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
长治市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实施单位
长治市潞州区马厂镇人民政府
长治市潞州区马厂镇李村村民委员会
长治市潞州区马厂镇坟上村村民委员会
六、签约及征收实施时限
自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签约期限为20天。
七、宅基地认定办法
(一)一户多宅的按照一处宅基地合并计算。
(二)被征收户的宅基地以宅基地使用证或其他有效手续为依据进行认定。
(三)无宅基地使用证或其他有效合法手续的被征收户,按照村庄统一规划,由村委召开“四议两公开”会议,将会议结果上报马厂镇政府,由马厂镇政府上报区政府进行研究认定。
(四)年代久远房屋坍塌(不具备居住条件)的荒废老宅基地且被征收户均已另批新宅基地的,荒废老宅基地由村委收回村集体,不予认定。
(五)其他特殊情况,经村、支两委会议同意后,上报马厂镇政府,由马厂镇政府上报区政府另行研究决定。
八、房屋建筑面积认定办法
被征收户合法宅基地范围内的空地(附着物不予补偿),按相应比例进行核算后,计入房屋建筑面积。即:房屋建筑面积=房屋面积+空地折算面积。
(一)院内房屋均为一层,空地按1∶0.5的比例折算后,计入房屋建筑面积。
(二)院内有二层以上房屋且二层房屋建筑总面积占一层房屋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在50%(含50%)以下的,空地按比例(1∶0.5)折算后,计入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在50%以上的,空地按比例(1∶0.3)折算后,计入房屋建筑面积。
九、征收补偿标准
(一)安置面积
以被征收户合法宅基地使用证或其他有效手续为依据,按照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安置面积。安置房屋基准面积为266平方米,补偿系数1.3,安置面积为346平方米(面积取整)。即:安置面积=基准面积(266平方米)×补偿系数(1.3)。
(二)房屋征收补偿
1.实物安置
(1)每处宅基地安置面积346平方米。
(2)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基准面积部分补偿及不足部分找差办法。
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基准面积部分不再进行实物置换,超出面积部分按70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基准面积的,不足面积部分被征收户按700元/平方米补齐差价后,以基准面积进行补偿。
超出宅基地使用证证载面积或其他有效手续载明面积以外的地上建筑物,不予补偿。
(3)地下室按照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
2.货币补偿
(1)每处宅基地安置面积346平方米,补偿标准为3200元/平方米。即:补偿金额=安置面积(346平方米)×补偿标准(3200元/平方米)。
(2)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基准面积部分补偿及不足部分找差办法。
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基准面积部分,超出面积部分按70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基准面积的,不足面积部分被征收户按700元/平方米补齐差价后,以基准面积进行补偿。
超出宅基地使用证证载面积或其他有效手续载明面积以外的地上建筑物,不予补偿。
(3)地下室按照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
(三)政策性补助
1.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标准为每处宅基地每次1000元。选择实物安置的被征收户,给予2次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户,给予1次搬迁费。
2.过渡费
选择实物安置的被征收户,过渡期为36个月,补偿标准为每处宅基地每月1800元,一次性支付。若超出过渡期未回迁安置,自超期之日起,过渡费按月发放。
选取圣鑫园安置房的被征收户,过渡期为6个月,补偿标准为每处宅基地每月1800元,一次性支付。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户,过渡期为6个月,补偿标准为每处宅基地每月1800元,一次性支付。
3.装修补贴
被征收户在交回被征收房屋后,每处宅基地给予150000元装修补贴。
十、奖励办法
(一)签约奖励
在征收决定公告第一个签约期内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户,给予8万元奖励;在征收决定公告第二个签约期内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户,给予4万元奖励;逾期未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户,不予奖励。
(二)交房奖励
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交回被征收房屋的被征收户,给予2万元奖励;逾期未交房的被征收户,不予奖励。
十一、安置住房
(一)被征收户可自愿选择圣鑫园小区安置房1套,安置房的户型及面积以圣鑫园小区提供房源为准。圣鑫园安置房面积在安置面积中核减。
(二)其余安置房集中安置于新建回迁安置区。回迁安置房建设选址于我区大辛庄街道果园村东(威远门北路东侧)GXH-09-03规划地块.
十二、选房办法
根据签订协议时间先后顺序选取安置房,安置房不设楼层差价。安置房优惠价标准为3200元/平方米。
选定安置住宅面积超出实际安置住宅面积部分,超出面积按阶梯价购买:20平方米以内面积(含20平方米)按优惠价购买,超出20平方米以上面积按市场价购买;选定安置住宅面积不足实际安置住宅面积部分,不足面积按优惠价给予货币补偿。
十三、其他事项
(一)相关部门按补偿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征收补偿款。被征收户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二)被征收户需结清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附属设施费用,按规定进行销户。腾空的房屋由相关部门验收,统一拆除。
(三)在征收范围内的其他建筑物,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后,依据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四)被征收户房屋如有产权、继承、债务等纠纷,由被征收户自行处理解决。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另行制定补充方案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