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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3-60838
发文字号 潞州政办发〔2023〕41号 发文时间 2023-09-12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
主题分类 其它 发布日期 2023-09-12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

    解读:《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老顶山旅游发展中心,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养老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20〕2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给予养老保险补贴,不再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谁承担”的筹资机制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预存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在征地成本中单列,足额安排,一次性划拨,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三)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同时,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好新老政策平稳衔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补贴对象和方式

(一)补贴对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主要指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国有企业正式人员)的在册农村居民。补贴对象、年龄以土地补偿公告日(批而未供项目以自然资源部门来函启动日)为基准日。

在办理项目征地手续时,镇、街道(中心)应指导村(居)委会认真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

村(居)委会在履行必要的告知、听证、公示等程序后,将补贴对象名单报镇、街道(中心),由镇、街道(中心)、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审核后,统一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委会确定。

(二)补贴方式

1.征收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土地,应将征地面积涉及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落实到户,具体补贴对象由承包户提出申请,并报村(居)委会审核。由于并户、分户、嫁入、嫁出等原因造成人员变动的,补贴对象以土地补偿公告日当天的在册农村居民为准。

2.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土地,应将征地面积涉及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落实到人(征收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不纳入补贴范围)。首先确定保障人数,根据保障人数测算补贴资金,随后,由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名单及补贴金额,原则上向年龄偏大及特困人员予以倾斜。

3.本着和谐稳定、切实可行的原则,镇、街道(中心)可结合自身实际,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从以上两种补贴方式中任选其一执行。

三、补贴费用筹集与管理

(一)筹资标准

1.征收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土地的,由区政府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对全部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本区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的139倍;对部分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全部失地人均筹资标准乘以本次失地比例。

计算方法:

失地比例=失地面积÷二轮承包时的面积(尾数保留两位小数)

2.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土地的,由区政府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筹资标准为保障人数乘以本区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的139倍。

计算方法:

保障人数=本次所征农用地面积÷(二轮承包时农用地总面积÷符合参保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尾数四舍五入)

若有特殊情况,保障人数的测算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二)资金管理

1.属单独选址项目的,在征地报批前,由用地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预存入区级财政部门开设的相关财政专户,不得减免或缓交。

征地项目获批后,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函告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区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与用地单位据实结算,多余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原渠道退还。

2.属分批次项目的,在征地报批前,由市政府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按原渠道执行),预存入区级财政部门开设的相关财政专户,不得减免或缓交。

征地项目获批后,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函告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区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与同级政府据实结算,多余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原渠道退还。

3.征地项目未获批的,应将预存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全部原渠道退还。

4.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预存管理,按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单独记账、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5.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四、资金划转与记账

征地项目获批后,区级社保经办机构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将该项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从相关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根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名单,及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准确记入补贴对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项目下。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区级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记入其个人账户。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不得抵扣基本养老保险年度缴费,不参与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五、待遇核定与发放管理

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办法衔接、计发,按月支付。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将参保补贴本息与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合并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金额计算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按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记入个人账户时的实际年龄确定,从计发次月起支付,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与新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叠加发放。

六、新老政策衔接

(一)《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实施前(2019年1月31日前),征地项目获批后已完成供地,但未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的遗留问题,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新老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2〕22号)和《长治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全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政发〔2008〕89号)文件精神,相关村(居)委会可结合自身实际,按照“一镇一策、一村一策”的办法,在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后,将补贴对象名单及资金分配办法,报镇、街道(中心)审核后,统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实施后(2019年1月31日及以后),所有办理批而未供以及新报批土地征收手续的项目用地(不含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均应按照本实施意见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成立潞州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分管人社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经局、区医保局、各镇、街道(中心)等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二)落实工作职责

区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各职能部门要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密切配合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镇、街道(中心)负责初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对象名单及金额。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项目或批次征地面积的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管理,保障工作经费。农经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等事项的变更。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户籍及身份的确认。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保审核,在资金到位、保障对象名单确定的基础上,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个人账户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及补贴金额的复核与最终确认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项目征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没有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条件的,会议纪要中要予以确认和说明。

(三)坚持“先保后征”

自然资源、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先保后征”的原则,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出具缴费票据,以及未提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及补贴金额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签署社保审核意见,自然资源部门不得组卷上报,政府不得实施供地。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报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如国家及省、市政府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按国家及省、市政府规定执行。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