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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0014349/2023-59869 | |
| 发文字号: 潞州政办发〔2023〕42号 | 发文时间: 2023-10-30 |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日期: 2023-10-30 |
解读:《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老顶山旅游发展中心,区直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长治市潞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2年5月16日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长治市潞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潞州政办发〔2022〕18号)同时废止。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潞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切实减轻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提升重污染天气的应对能力,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减轻污染程度,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统一领导,科学预警、及时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区域联动、统一预警的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长治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潞州应急总指办发〔2021〕6号)等。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潞州区辖区内的除沙尘天气外需要由区政府负责协调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5 预警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三级,即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1.6 预案体系
《长治市潞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为《长治市潞州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的子预案,是全区突发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统领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2 指挥体系
组织机构
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由区指挥部及办公室组成。
成立长治市潞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区长任总指挥,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任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副主任任执行指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在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潞州分局,由生态环境分局局长任主任。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为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能源局、公安分局、区融媒体中心、区地震气象局、驻区综合执法队、区环卫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老顶山旅游发展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督导检查组、宣传报道组和专家组,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3 预警
3.1 预警启动
(1)发布时间
接到生态环境部或省、市通报的区域预警信息时,按照通报的预警级别和启动时间依程序及时启动相应的预警响应。
(2)发布程序和方式
当接到上级发布预警信息,需要启动预警时,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于2小时内向相关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向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汇报。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段、预警等级、预警发布时间、不利气象条件情况及采取的主要应对措施。
企业的预警信息由镇、街道(中心)通知;公众的预警信息由区融媒体中心通知或发布。
3.2 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收到生态环境部、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升级(或降级)的预警信息时,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按高级别预警执行。预警调整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发布相同。
3.3 区域应急联动
按照国家、省、市通报的预警信息,当预测区域内有多个连片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时,积极落实要求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采取有效应急减排措施。
3.4 预警解除
按照省市要求,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预警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发布相同。
4 应急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应急响应措施的内容包括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公众防护措施和倡导性污染减排措施。
4.1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Ⅲ级、Ⅱ级、Ⅰ级三个响应等级。当发布预警时,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也可根据城市大气污染特征,适当调整应急响应措施和响应级别。当接到国家、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区域预警建议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1.1 Ⅲ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全社会SO2、NOx、颗粒物(PM)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VOCS减排比例达到10%。
4.1.2 Ⅱ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立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全社会SO2、NOx、颗粒物(PM)减排比例达到30%以上,VOCS减排比例达到15%以上。
4.1.3 Ⅰ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立即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全社会SO2、NOx、颗粒物(PM)减排比例达到40%以上,VOCS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
4.2 响应流程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上级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发布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指令。成员单位接通知后,立即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通知本系统、本辖区相关企业、工地、单位等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并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对措施落实的情况。
应急响应启动后,督导检查组、宣传报道组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宣传报道。
4.3 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4.3.1 减排核算
减排基数为上年排放基数,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应急减排基数。年排放基数和各级别减排比例数据,由市专家团队根据源清单进行核算。
4.3.2 减排清单
(1)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应做到涉气污染源全覆盖,长期停产企业应在清单中明确。各镇、街(中心)按照清单填报格式要求,指导辖区内工业企业、施工工地规范填报。
(2)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牵头制定,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情况定期开展清单修订工作,经上级审核通过后,另行印发实施。
4.3.3 分级管控
根据国家、省、市要求,区重污染天气指挥部办公室指导重点行业制定行业内相对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基于绩效分级对重点行业相关企业进行差异化管控,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原则上,A级企业在重污染期间不作为减排重点,并减少监督检查频次。对国家、省、市行业绩效分级管控要求中未涉及的行业,可根据该行业排放水平、对周边人群健康影响程度和当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情况,自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应急减排措施以优先控制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分类施策、精准减排。对治理水平低、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工业企业,优先采取减排措施;对治理水平先进、污染物排放量小的工业企业,根据需要采取减排措施;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以及保障民生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予以豁免,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鼓励用车大户以及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均采用清洁运输方式,进一步降低污染排放。
4.3.4 一厂一策
纳入区应急减排清单的涉气工业企业均要制定应对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及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细化减排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
所有企业均应制定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
4.3.5 严防“一刀切”
按照上级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经验,细化工业企业应急响应措施,完善“一厂一策”工作内容,严防“一刀切”式的停限产方式。
4.4 响应措施及措施落实
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响应级别落实相应的减排措施。紧急发布橙色或红色预警信息时,按照市里要求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实行更为严格的响应措施,以达到应急减排目标。
4.5 监督检查
应急响应启动后,督导检查组对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4.6 信息公开
宣传报道组通过电视、政府网站、报刊等方式向公众公开重污染天气的相关信息。
4.7 应急终止
4.7.1 应急终止的条件
当预警解除时,应急响应即终止。
4.7.2 应急终止的程序
当满足应急终止条件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成员单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并上报应急指挥部。
4.7.3 应急终止后工作
(1)应急终止后,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完成应急处理情况的上报与发布,并继续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方案。
(2)全面检查和维护相关设施设备,清点物资消耗并及时补充,维护保养补充应急设备、设施和仪器。
(3)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预案是否科学、有效,应急组织机构和应急队伍设置是否合理,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方案制定执行是否科学、实用、到位,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是否满足需要等。
(4)编制应急工作总结报告,必要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相关单位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和应急专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做出总结和评估。
5.2 信息报送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预警发布、调整、解除上报至应急指挥部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响应期间,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于每日15:00前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上报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汇总后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应急指挥部确保各工作人员配备齐全,及时到位。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成立应急响应工作组,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6.2 财力保障
财政部门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要的费用,包括仪器设备、交通车辆、专家咨询、应急演练、人员防护设备等方面产生的费用。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等通信设备和媒体,建立各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联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6.4 能力保障
整合环境统计、排污许可、污染源普查数据,建立动态清单数据库。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AQI(Air Quality Index空气质量指数):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
大气重污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大气重污染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潞州政办发〔2022〕18号)同步废止。
7.3 预案解释部门
由长治市潞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3.
长治市潞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及单位职责.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