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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0014349/2023-50416 | |
| 发文字号: 潞州政办发〔2023〕33号 | 发文时间: 2023-09-08 |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州区耕地“进出平衡”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发布日期: 2023-09-08 |
解读:《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州区耕地“进出平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老顶山旅游发展中心,区直有关部门:
《长治市潞州区耕地“进出平衡”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潞州区耕地“进出平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省自然资源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林业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晋自然资发〔2022〕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切实做好我区耕地“进出平衡”,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助推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其他农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等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个人建房等破坏耕作层的设施。已经在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林果、苗木、草皮和挖塘养鱼的,要逐步恢复种粮,不得通过耕地“进出平衡”进行整改。
(二)坚持先进后出。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区人民政府统筹全区耕地“进出平衡”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补齐”“先补齐、后使用”的原则,由各镇、街道(中心)在辖区内落实“进出平衡”,镇、街道(中心)范围内无法落实,在全区范围内统筹落实,全区范围内无法落实,在全市范围内落实。
(三)坚持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将林地、草地、园地等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的,新增的耕地应达到被使用耕地同等数量等级,可长期稳定利用,确保全区耕地数量不减,等级不降低。
(四)坚持严管严控,节约集约。严格把关项目选址,充分引导林果业、设施农业项目上山上坡,合理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尽量避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长期稳定利用耕地。严格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使用土地。
(五)建立耕地进出平衡指标库和有偿使用制度。依托耕地卫片监督与进出平衡监管系统,将耕地流入图斑和台账录入系统,建立区级耕地“进出平衡”指标库。实施农业设施、农村道路、机耕道及其他耕地流出项目和河道、水库淹没区需要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按照“谁使用、谁负担、谁复垦”的原则,项目用地单位负责耕地“进出平衡”流入土地的复垦工作。
(六)严格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下发后,新增的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设施不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占用一般耕地,对确需占用一般耕地的,需落实“进出平衡”后,方能向各镇、街(中心)申请备案,审核备案后及时报区自然资源局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中录入备案信息并上图入库,作为取得合法设施农业用地手续的依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下发后已经备案但未落实“进出平衡”的项目,落实“进出平衡”后才能录入备案信息上图入库。
(七)农民个人在承包地上自行调整种植结构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由所在镇、街(中心)统筹落实“进出平衡”。
三、目标范围
(一)耕地“出”的范围
全面落实耕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增量,严格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即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需落实进出平衡,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经批准实施国土绿化占用一般耕地的(应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明确空间和实施位置);
2.经批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按规定标准(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铁路、国道省道不得超过5米)建设绿化带、绿色通道占用一般耕地的;
3.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的新增农村道路(即在农村范围内宽度大于等于1米、小于等于6米,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占用一般耕地的;
4.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在符合农业结构调整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将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
5.农民个人在承包地上自行调整种植结构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
6.新建水利水电工程中河道、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面,以及其他国家规定需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
(二)耕地“进”的范围
通过统筹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上一年变更调查成果中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主要面向农业产业投入失败、长期无人管护、产出效益低下,并通过工程措施恢复为耕地后能实现优质耕地集中连片地块,严禁将地形坡度大于25度、自然保护区、河道湖区水库管理范围、受污染地块等区域作为实施范围。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整治为耕地的;
2.废弃的农村道路、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整治为耕地的;
3.未利用地开发为耕地的;
4.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
(三)耕地进出平衡实施
1.“耕地转进”的实施
按照耕地进出平衡方案,由镇街(中心)组织实施,按照“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可采取村委会、合作社、承包经营户自行实施等多种形式,对列入“进出平衡”的地块进行复垦。复垦后要满足耕地要求,及时进行耕种和管护。复垦完成后及时进行初验,并报区自然资源局组织验收。
2.“耕地转出”的实施
按照耕地进出平衡要求,需用地单位提供项目用地“耕地转出”相关资料,经耕地转出所在村委会同意后,报镇街(中心)审核,审核同意后,报区自然资源局审批。
3.编制耕地“进出平衡”方案
按照“耕地转出”需求和“耕地转进”申报,镇街(中心)每年3月底前向区政府报送当年的耕地进出平衡实施项目,6月区人民政府编制全区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如需调整的,镇街(中心)可在规定时间内调整耕地进出平衡项目,上报区人民政府审核。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切实做好耕地进出平衡工作,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自然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发改、财政、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各镇街(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区耕地进出平衡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领导组办公室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耕地用途管制日常管护及巡查工作机制,严格源头控制,强化过程监管,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行为,确保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
(二)加强部门协同。区自然资源局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严格耕地用途转用监督,严把耕地进出平衡关口,并做好技术指导和实施培训等相关工作。发改、财政、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生态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三)落实复垦资金。耕地“进出平衡”实施和经费由设施主体负责落实,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占用谁复垦”的原则来确定,由所在镇、街(中心)负责补足同等数量、质量且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四)规范检查验收。耕地复垦后,经镇、街(中心)初验,向领导组提出验收申请,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发改、财政、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生态等部门按照国土调查相关规定和技术规程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区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五)做好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多渠道、多形式加强对耕地用途管制政策和耕地进出平衡的宣传解读,增进社会公众对政策的理解,切实用足用活耕地进出平衡政策,做好耕地进出平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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