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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0014349/2023-44063 | |
| 发文字号: 潞州政办发〔2023〕25号 | 发文时间: 2023-07-24 |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州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 其它 | 发布日期: 2023-07-24 |
解读:《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州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老顶山旅游发展中心,区直有关单位:
《长治市潞州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4日
长治市潞州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结合我区实际,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正确处理因森林草原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应对森林草原火灾事故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森林草原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长治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长治市潞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1.3.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落实各项责任制。
1.3.2 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本预案涉及的相关单位,根据本单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时做出快速应急反应。
1.3.3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时,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森林草原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
1.3.4 落实措施,健全机制。各镇街(中心)和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要落实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的各项措施,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思想准备,建立健全应对森林草原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1.4 森林防火期
根据《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全区的森林防火期,其中3月至5月为森林防火特险期。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境内发生森林和草原火灾的应急处置。火警由各镇、街道(中心)森林防火指挥部进行应急处置。
1.6 灾害分级
森林草原火灾分级按照受害面积、伤亡人数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具体分级标准详见附件2。
2 潞州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体系
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体系由区、镇街(中心)两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2.1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森防指)
指 挥 长:由区人民政府分管森林草原工作和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区长担任。
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武装部常务副部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消防队队长、区公安分局常务副局长、区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局长、区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发改局、区卫计局、区交通局、区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潞州分局、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区地震气象局、区融媒体中心、国网长治潞州区供电分公司、移动联通电信公司、潞州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火灾扑救实际情况,指挥长可抽调相关区直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局(林业局)(以下简称区森防指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局长担任。指挥机构及职责详见附件3。
各镇、街道(中心)成立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2.2 分级应对
区森防指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重大、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及跨县区的森林草原火灾由市级森防指予以指挥协调。(森林草原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详见附件2)
火情由发生地镇、街道(中心)负责处置。
3 森林草原火灾防控措施
3.1 各镇、街道(中心)要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度,严格落实网格化巡查和定点责任看护两项制度,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加大防火宣传力度,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定期对辖区林内企业、景点、寺庙等重点场所、输供电线路、燃气管道进行检查。
3.2 区森防指依法对森林草原火灾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建立完善林区、村庄、重点单位等网络化火灾风险防控体系,定期检查、监控,经常性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森林草原防灭火意识。
3.3 区人民政府根据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期和禁火区,在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适时规定封山禁火区。
4 监测预警
4.1 火情监测
4.1.1 依据气象部门中长期天气预报,区森防指及时向全区发布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区气象局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全区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区融媒体中心等平台向全区发布预警信息。
4.1.2 对上级要求核实的热点信息,区森防指要及时组织基层单位进行核查反馈;区林业部门要充分利用视频监控、高山瞭望、地面巡护等手段,开展全天候、多方位、立体式监测,及时掌握火情动态、火场发展态势及周边情况。
4.2 火情预警
根据森林火险天气条件、林内可燃物易燃程度及林火蔓延成灾的危险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从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红色为最高级别。
区森防指要通过与气象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和电视、广播、报纸、手机信息(包括微信、短信)等渠道,及时向预警地区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红色、橙色、黄色预警信号。
4.2.1 森林火险红色预警
红色预警是指森林火险等级为四级,极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燃烧,森林火险极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极快。
预警相应行动:各级森林防火机构进入高度戒备状态,采取超常规的防范措施和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区森防指要在林场、村庄、检查站、管护站(点)和交通要道等明显位置,挂置红色预警信号旗(牌),示意极易发生火情和森林大火的危险性。镇、街道(中心)森林防火机构要有1名主要领导在岗值班,并组织镇、街道(中心)干部、村干部和巡逻队进一步加大巡查巡护密度,延长巡护瞭望时间;在进入林区的主要沟口、路口设卡布点,加强巡护力量,坚决杜绝火种入山;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严格管控,对重要地区或重点林区严防死守;瞭望员必须24小时上塔值班瞭望,护林员没有命令不得离开执勤地段。森林消防专业队要将灭火机具和给养装备事先装车,人员集结待命,达到5分钟内登车出发的临战状态。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密切关注火情动态,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4.2.2 森林火险橙色预警
橙色预警是指森林火险等级为三级,高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容易燃烧,森林草原火灾容易发生,或是蔓延速度快。
预警响应行动:预警地区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区森防指在林场、村庄、检查站、管护点、瞭望哨和交通要道等明显位置,悬挂橙色预警信号旗(牌);应立即划定封山区域,宣布该地区为禁火区域,在封山防火区域内,禁止野外用火和居民生活用火,禁止使用可能引起火灾的机械,禁止携带火种入山;组织区直相关单位、林区镇、街道(中心)不断开展“高密度、全天候、网格化”巡查瞭望;瞭望员要保证不间断地瞭望并随时与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通信联络畅通,护林员要加大巡视密度,森林消防专业队要进入备战状态,确保接到命令后在10分钟内整装出发。
4.2.3 森林火险黄色预警
黄色预警是指森林火险等级为二级,中度危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燃烧,森林草原火灾较易发生,或是蔓延速度快。
预警响应行动:预警区域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禁止野外用火,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野外生产性用火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经批准后,在落实防火措施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实施,而且必须做到当日熄灭明火并有人看守;森林防火部门要在林场、村庄、检查站、管护站点和交通要道等明显位置,挂置黄色预警信号旗(牌),示意能够发生火情,要注意防火;镇、街道(中心)包片领导要到责任区蹲点督察,林场主要领导要坚守岗位,检查站、管护站点要严格检查进入林区的人员和车辆,瞭望人员、护林员要认真瞭望和巡逻,森林消防专业队要集中食宿并做好扑火物资准备,确保接到命令后在15分钟内整装出发。
4.2.4 森林火险蓝色预警
蓝色预警是指森林火险等级为一级,低度危险,林内可燃物难以或不易燃烧,难以蔓延。通常不发布预警信号。
4.3 预警解除
当预警范围内日降水量达5毫米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日降水量达10毫米以上或连续两日降水量均在5毫米以上时,解除预警,各项响应工作恢复常态。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信息接报
森林火情报告实行有火必报制度。全区境内森林远程视频监控点、人工瞭望哨、专职护林员、巡护员及其他公民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119、110、12119、0355-2207413等报警电话或通过其他途径向当地森林防火机构或任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5.2 核查及报送
各级森防指办公室接到火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查。确认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应立即按照森林草原火灾报告制度上报,火灾威胁到重要保护目标时可越级上报,不得迟报、瞒报、谎报,并积极组织扑救。
对卫星监测到的热点信息,区森防指应立即通知镇、街道(中心)森防指办公室组织核查,镇、街道(中心)森防指办公室在接到热点信息后的30分钟内向区森防指办公室反馈核查结果,区森防指办公室在1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森防指办公室报告核查情况。
火灾扑救期间,火灾发生地森防指办公室每天6时、8时、10时、13时和18时按时向区森防指办公室报告火情动态和扑救工作进展情况。遇重大情况要随时报告。
区森防指办公室接到火情报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森防指办公室:
(1)本区与周边县(区)行政交界处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森林草原火灾;
(3)当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草原火灾;
(5)市级以上森林公园以及风景名胜区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
5.3 先期处置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火灾发生地镇、街道(中心)、林业部门和辖区半专业队伍要立即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5.4 应急响应
区级响应由低到高设定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响应等级。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区级响应。(各等级响应条件见附表4)
5.4.1 四级响应
符合四级响应条件时,事发镇、街道(中心)森防指是应对主体,负责指挥组织扑救。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
(1)区森防指办公室及时了解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
(2)事发地镇、街道(中心)及防火机构进入应急状态,及时了解和向上级报告火情信息;
(3)区森防指办公室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情况派出区森林消防队或协调相邻镇、街道(中心)半专业队伍进行支援。
5.4.2 三级响应
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区森防指是应对主体,负责指挥扑救。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区副指挥长靠前指挥,区森防指办公室及时了解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
(2)应急工作组赶赴火场成立现场扑火指挥部,指挥长由区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局长兼任;现场扑火指挥部负责指挥、指导组织扑救工作;
(3)区森防指调派区森林消防专业队、周边镇、街道(中心)半专业队伍进行支援,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
(4)区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火场天气实况服务,协调配合市地震气象部门择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4.3 二级响应
符合二级响应条件时,区森防指是应对主体,负责指挥扑救。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区森防指指挥长靠前指挥,担任扑火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区森防指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扑火指挥部及其工作机构,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制定保障方案。
(2)协调全区森林消防队、半专业队和驻区武警、民兵预备部队进行增援。
(3)做好通信、电力、交通等应急保障工作。
(4)加强重点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保护工作,防范次生灾害。
(5)加强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协调广播、电视等媒体通道加强火灾扑救宣传报道,统一发布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5.4.4 一级响应
符合一级响应条件时,区人民政府、区森防指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立即向长治市人民政府、市森防指上报,建议启动上级应急预案。区人民政府、区森防指积极配合做好各个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
5.5 现场扑火指挥部
现场扑火指挥部要设立在距火场较近,通信、交通设施便利的固定场所,或在有利地形架设指挥帐篷,并设立明显标志和指示牌。现场扑火指挥部要配备对讲机、发电机等基本办公设备,墙上挂1︰1万标明火场态势地形图和指挥部机构及人员名单、联络方式。
现场扑火指挥部组织机构
指 挥 长: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和分管应急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局长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区政府办主任
区人武部部长
区消防救援大队队长
区森林消防队队长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地负责人
现场扑火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火场侦察组、气象服务组、扑救组、医疗救护组、社会稳定组、后勤保障组、人员安置组、火案侦破组、宣传报道组、专家组等十一个工作组。根据火场情况,现场指挥长可调整工作组的设立、组成单位及职责,可抽调相关单位、企业扑火力量。
5.5.1 综合协调组
组 长:区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及相关部门。
职 责:负责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和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促各组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5.5.2 火场侦察组
组 长:火灾发生地镇、街道(中心)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区森林消防队、老顶山视频监控中心、通航机构、辖区护林员、村支两委干部。
职 责:第一时间对火场范围、地形、植被、道路、风向、火势走向及火场范围内及周边村庄和重要设施分布等情况做出准确判断,并标在地形图上。同时,通航机构做好空中火情侦察,不间断的向现场扑火指挥部及时报告火场态势。
5.5.3 火灾扑救组
组 长: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区森林消防队、潞州消防救援大队、通航机构,各镇、街道(中心)人民政府。
职 责:负责掌握火场动态,制定扑火方案;指挥、调派扑火力量;飞机灭火调度、救援;安排部署火场清理、看守;火灾扑灭后,负责火场的检查验收。
5.5.4 气象服务组
组 长:区气象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区气象局、区融媒体中心、火灾发生地镇、街道(中心)
职 责:火场气象监测,火场天气预报及发布,协调配合市气象部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5.5 医疗救护组
组 长: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区、相关镇、街道(中心)
职 责:组织调派卫生应急队伍,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森林草原火灾伤员医疗救护、相关区域卫生防疫等工作;根据需要设置临时医疗点或组派巡回医疗队,为抢险扑救人员和群众提供医疗卫生保障。
5.5.6 社会稳定组
组 长:区公安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区公安分局、相关镇、街道(中心)
职 责:负责做好当地交通管制,维护火场交通秩序,保障道路通畅;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和社会治安维护。
5.5.7 后勤保障组
组 长: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根据火灾现场实际情况确定。
职 责: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根据需要紧急调拨扑火、生活物资,保障油料、电力等供应。
5.5.8 火案侦破组
组 长:区公安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区公安分局、相关镇、街道(中心)派出所
职 责:负责火灾案件侦破、肇事者查处及现场指挥部安全保卫工作。
5.5.9 人员安置组
组 长: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根据火灾现场实际情况确定
职 责:负责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和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及其他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5.5.10 宣传报道组
组 长:区委宣传部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区融媒体中心、区应急管理局和相关镇、街道(中心)。
职 责:负责维护现场正常的新闻采访秩序;统一发布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5.5.11 专家组
组 长: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区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局、区气象局、区森林消防专业队。
职 责:负责火场环境、火行为分析,并对火场态势进行科学研判,提出扑火方案;提供火场森林草原分布图和地形图;根据区森防指授权,开展火灾调查、火灾损失评估和处置绩效评价。
5.6 扑火力量组织与调动
5.6.1 扑火力量的组织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以区森林消防专业(半专业)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主,当地职工、机关干部和群众等非专业力量主要负责物资运输、余火清理和火场看守等工作。
5.6.2 跨区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
当扑火力量不足时,及时报请市森林草原防灭火灾应急指挥部调动市森林消防专业队及周边县区专业扑火队。
5.7 扑火组织
5.7.1 划分火区
根据火场范围、大小、地形将火场划分为若干个扑火区域,分别编号,并标明扑火队伍名称、人数及开进路线和结合点。
5.7.2 明确责任
每一个扑火区域,要确定一名指挥员,确定2名向导、1名联络员负责引路和联络。派出相应数量的扑火专业队和清理余火队伍,开展扑救。火灾扑灭后,扑火队伍和看守火场队伍进行交接。
5.7.3 队伍开进
队伍开进要由当地熟悉地形的向导带路,从火烧迹地或火场背后,易于撤退的地段开进。指挥员、联络员随队伍开进,开进时,带足食品和饮用水。
5.7.4 扑救原则
坚持“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做到“四不打”:地形复杂、风力较大的火不打;迎火头不打;下风口火不打;风向不定的荒火不打。
5.7.5 扑救方法
进入火场后,指挥员下达扑救命令,以森林消防专业队为主,扑打明火,清理余火人员紧密跟进清理余火。明火扑灭后,森林消防专业队员和清理余火人员共同清理余火,清理完毕后,要与看守火场人员进行火场交接,由向导带路,撤离火场。
5.7.6 扑救安全
5.7.6.1 森林消防专业队员在扑火中,必须着防火专业服、专业靴,携带防烟罩、毛巾、水壶等安全装备;
5.7.6.2 森林消防专业队每班必须设置一名安全员(携带水枪以便自救),负责对队伍周边安全情况进行观察和警示;
5.7.6.3 火灾扑救中,要注意火场地形条件,严禁扑火队员进入三面环山、鞍状山谷、狭窄沟谷、向阳山山坡等危险地段直接扑打火头;
5.7.6.4 扑打下山火时,要注意由于风向变化,避免下山火变为上山火,被火卷入烧伤;
5.7.6.5 在清理火场时,要注意烧焦倾斜“树挂”、倒木突然落倒伤人,特别是防止掉入“火坑”,造成人员烧伤;
5.7.6.6 森林消防专业队在开进和撤退途中,车辆要编队行进,控制车速,注意安全,返回驻地后要向区森防指报告。
5.8 开设隔离带
要依托道路、河流、地边等有利地形或选择沿山脊线、植被较低矮的林分中开设,不能在半山腰开设。
5.9 看守火场
火灾扑灭后,扑火队伍和看守队伍双方负责人要以书面形式进行火场交接,确保责任落实到人,严防死灰复燃。
5.9.1 看守要求
根据火场类型,荒火,每5-10米安排1名看守人员;林火,每3-5米安排1名看守人员,并配备铁锹、5L带水水壶、大衣、照明等工具,每一个看守区域配备对讲机一部,对看守范围进行不间断检查巡逻。
5.9.2 看守时限
根据火场情况荒火看守24小时,灌木、疏林地看守48小时,林地看守72小时,达到无烟、无气、无暗火,经检查验收合格,看守人员方可撤离火场。
5.10 居民点群众安全防护和群众转移
火灾发生地镇、街道(中心)人民政府要在火场附近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采取有效阻隔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11 应急结束
5.11.1 火灾消除,四、三级响应结束,按规定移交火场,并逐级上报。
5.11.2 火灾消除,一、二级响应结束,按规定接收火场,并做好后期处置。
5.12 预案启动及应急结束
《预案》的启动和应急工作结束等指令由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下达。
6 灾后处置
6.1 火灾评估
区森防指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面积、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同时,区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向森林保险承保机构报案,做好灾害理赔工作。
6.2 费用保障
区财政负责支付火灾扑救过程中产生的飞机灭火、专业救援队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医疗救援、火灾调查评估等相关费用。
6.3 应急工作总结
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镇、街道(中心)人民政府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报告,重点总结分析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汲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各镇、街道(中心)要按照森林防火工作要求,重点林区乡镇要建立一支100人以上的防灭火应急队伍,辖区防火重点村要建立30-50人的防灭火应急队伍,确保一旦发生森林火情,能够快速有效处置。
7.2 资金保障
区财政要把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等各项必要支出列入财政预算,建立起森林防火经费保障长效机制。
7.3 物资保障
应急、林草会同改革、财政等部门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演练
区森防指、宣传及文化教育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课堂、标语、传单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森林草原火灾的相关常识和及时报警,使广大干部群众正确掌握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的基本技能。区森防指每年要开展1-2次扑火培训演练,主要是对镇、街道(中心)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进行扑火指挥、扑火战术和安全避险知识培训,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2.1 奖励
对在森林防火扑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森林防火扑救过程中致病、致残造成受伤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贴和救助。
对在森林防火扑救工作中造成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金,对表现突出英勇献身的人员,可追认烈士。
8.2.2 责任追究
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根据《山西省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三年应修订一次,由区森防指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
9.2 预案发布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4.
长治市潞州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及措施.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