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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3-36923 | |
发文字号: 潞州政办发〔2023〕15号 | 发文时间: 2023-06-12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长治市潞州区数字消费券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其它 | 发布日期: 2023-06-12 |
解读:《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长治市潞州区数字消费券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老顶山旅游发展中心,区直各相关部门:
《2023年长治市潞州区数字消费券发放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潞州区数字消费券发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工作,提振消费信心、激发市场活力、稳定消费预期、释放消费潜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2023年潞州区数字消费券发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发放主题
“晋情消费·惠享潞州”
二、发放原则及方式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发放原则,采取“政府补贴、平台支持、商户让利”组合方式,以数字消费券方式向消费者发放,开展促消费系列活动,刺激消费增长,提升消费品质,促进服务业提质增效和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发放规模及资金安排
全区发券总规模2000万元。其中,汽车类1500万元,商超类150万元,数码家电类150万元,石油类100万元,住餐类100万元。发放后期,视核销情况可以打破行业界限发放。
四、消费券构成
(一)商超百货消费券:一组5种票券,①5元券(消费满28元可用)、②10元券(消费满58元可用)、③20元券(消费满108元可用)、④30元券(消费满188元可用)、⑤50元券(消费满388元可用),每种票券每个用户每轮可领取1张。
(二)家电数码(包括电动自行车)消费券:一组3种票券,①100元券(消费满1000元可用)、②200元券(消费满2000元可用)、③400元券(消费满4000元可用),每个用户活动期间仅可领用其中一种券,活动期间仅可领用1张券。
(三)住宿餐饮消费券:一组2种票券,①30元券(消费满200元可用)、②60元券(消费满500元可用),每种票券每个用户每轮可领取1张。
(四)成品油消费券:30元券(消费满200元可用),每个用户每轮限领取1张。
(五)汽车类消费券:
1.燃油汽车:
第一档:购车发票金额在6万(含)-10万元(含)以下,补贴2000元/辆;第二档:购车发票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上,20万元(含)以下,补贴3000元/辆;购车发票金额在20万元(不含)以上,补贴5000元/辆;某档次额度使用完毕可调剂使用其他档次补贴额度。
2.新能源汽车:
第一档:购车发票金额在6万(含)-10万元(含)以下,补贴3000元/辆;第二档:购车发票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上,20万元(含)以下,补贴4000元/辆;购车发票金额在20万元(不含)以上,补贴6000元/辆;某档次额度使用完毕可调剂使用其他档次补贴额度。
五、发放时间
区级数字消费券在资金下达一周内启动首期首轮发放工作,首轮拟发放时间为6月16日(周五)上午10点。
数字消费券应聚焦节假日和消费旺季,多轮次、分波段滚动发放,并结合实际核销情况,活动后期,可灵活调整票券种类、张数及面额等。
六、发放平台
选择支付机构或银行卡清算机构(以下简称“支付平台”)承担政府数字消费券的发放与核销工作。所选支付平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或《支付业务许可证》。
(二)能跨县区覆盖商户、用户基础广、能同时接受国内主流银行卡,能按照要求开展特定行业消费券凭证上传和人工审核。支付平台不得强制商户和消费者领用核销消费券过程中新开任何银行账户(含二三类账户)。
(三)能按照要求提交真实、完整的核销数据记录及分析报告。
(四)拥有保障资金安全、防范资金套取、保障系统交易顺畅、保障数据真实完整等措施,及时反馈发放、核销信息,积极配合资金审计、绩效评价,主动接受监督。
(五)拥有商户线上报名审核系统。
七、发放范围
(一)数字消费券支持的行业类别(经营类别)。重点面向零售、住宿餐饮、汽车等行业,加大对带动效果明显产品的支持力度。零售行业,主要惠及购物中心、百货店、超市、家电(包括电动自行车)、手机数码、加油站等领域;住宿餐饮行业,主要惠及宾馆酒店、餐厅、饭店、民宿等领域;汽车行业,主要惠及新车销售等领域。
(二)非汽车类消费券可使用的商户。参加本次活动的商户必须是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且在潞州区辖区内的限额以上入统企业,交易地、经营地应在潞州区辖区内,如有分公司(分店)在其他地区,应确保分公司(分店)纳税在潞州区,并需提供书面证明,经审定后可纳入使用范围。列入社会失信名单的商户不得参与本次活动。
(三)汽车类消费券可使用的商户。参加本次活动的商户须是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且在潞州区辖区内的限额以上入统的汽车经销商,因使用部分市级资金,其他县区的限额以上入统的汽车经销商也在核销使用范围内。列入社会失信名单的商户不得参与本次活动。
(四)消费者范围。区级数字消费券面向公众非定向发放,凡地理定位在长治市的消费者均可领取,可在潞州区列入核销范围的商户使用。
八、核销规则
(一)非汽车类(除数码家电类券外)使用规则。
消费者领取数字消费券后,可在符合条件的实体商家进行消费核销票券。成功领取数字消费券后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数字消费券自动失效。消费者每笔交易只能核销1张数字消费券。当已核销数字消费券的订单发生退货时,已核销的数字消费券对应部分资金退回资金池。
(二)数码家电类使用规则。
采取线上审核、线下核销补贴的方式,补贴资金由销售企业先行垫付的方式发放。
1.个人消费者通过发放平台线上报名,由销售企业定向发券,消费者现场购买相关商品后,销售企业按规定填写《潞州区数码家电家居消费补贴确认书》,经消费者签字确认并加盖销售企业公章。
2.个人消费者领券核销并完成交易后,企业工作人员及时提交消费者相关资料,资料报备通过后,支付平台将在30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参与企业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企业同步提交消费者以下相关资料:
(1)《潞州区数码家电家居消费补贴确认书》(销售企业、销售产品、消费者信息等);
(2)产品发票(发票开票姓名与活动报名人姓名一致);
(3)付款支付凭证(支付的金额与发票金额相匹配)。
(三)汽车消费券补贴规则。
1.凡在长治市范围内购车并上户的个人消费者均可领取汽车消费券,用于购置国六标准(含)以上乘用车、微型或轻型货车(含皮卡),参加本次汽车消费补贴活动的汽车用户需在长治市完成购置税缴纳并办理车牌上户登记,非长治所属牌照的车辆不在本次活动的补贴范围之内。
2.汽车消费券是对领券的购车人,在其享受了汽车经销商折扣让利基础上的进一步补贴。
3.汽车消费券补贴直接核补给购车人,汽车经销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享受补贴。
4.购车发票金额须包含汽车消费券补贴核补金额。
5.购车人先行支付包括汽车消费券补贴在内的购车款,在支付平台指定区域按要求上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外观照片、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车辆合格证、购车缴款证明等购车资料(凭证)和本人身份证信息、银行卡信息等资料,办理核补手续。
6.资料审核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将汽车消费券对应核补资金以红包形式发放至购车人本人银行卡账户。
7.本次补贴资金先购先补,补完为止。
8.参加本次活动的企业按照申请顺序在支付平台进行公示。
九、相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发放数字消费券是区委、区政府践行助企纾困要求,进一步加速经济回暖复苏,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服务业提质增效和市场主体倍增的具体举措。区直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抓好落实,把政策红利真正落实到消费者和实体商户。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直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2023年潞州区数字消费券发放工作专班,统筹推进2023年数字消费券发放工作。区商务局负责数字消费券在全区的发放、数据统计、效果分析、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数字消费券区级资金的筹集、预算下达、预算监督管理。区委网信办负责活动前后舆情监控。区审计局负责活动相关财政资金的监督审计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活动期间诚信经营情况,做好消费者维权工作。
(三)严肃责任追究。区商务局要组织参与数字消费券活动的商户负责人对活动规则、核销流程等相关内容进行统一培训、集中宣讲。在核销活动过程中,对存在恶意套现、数字消费券管理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商户,发现一户取消一户参与资格。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进行虚假交易、截留、挪用、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活动启动
区商务局择日宣布活动启动。活动期间,集中通过官方媒体、各类传媒手段,广为宣传;发放平台制作宣传彩页、活动海报、宣传条幅,各核销门店同步投放宣传物料,营造活动氛围,广而告之。
十一、宣传组织
区商务局、发放平台在商业地标、重点商圈、交通枢纽等公益广告位投放活动宣传物料,组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集中宣传造势,营造活动良好氛围。为提高宣传效果,活动期间使用统一宣传,在实体店布放数字消费券统一受理标识。数字消费券标识和宣传物料由发放机构统一设计制作、配发,组织商户进行统一收银培训,优化群众使用消费券软环境。
十二、资金结算
(一)汽车消费券。区商务局将专项资金拨付至支付平台(发放机构)资金专户。汽车消费券实际核补金额为最终结算金额。发放机构无需开具发票,按活动期间实际补贴金额进行结算。发放机构向区商务局提供购车人身份信息、POS小票或其他支付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外观照片等资料,并提供每日报表、每轮小结、活动总结等。
(二)非汽车类数字消费券。区商务局将专项资金拨付到支付机构(发放平台)专户。活动结束后,根据数字消费券实际核销金额结算,即活动期间数字消费券实际被使用核销的金额为最终结算金额。发放机构无需开具发票,依据平台数据进行结算。发放机构提供核销数据报表,包括数字消费券发放量、核销量、核销率、订单金额、核销金额、核销退款金额、核销商家数等。数字消费券资金的拨付执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
附件:2023年潞州区数字消费券发放工作专班
附件
2023年潞州区数字消费券发放工作专班
组 长:孟 明 潞州区委常委、副区长
副组长:王鹏云 区政协办副主任
赵建宏 区商务局党组书记
姚 瑜 区商务局局长
成 员:樊义忠 区商务局副局长
李国芳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网信办主任
谢惠萍 区财政局副局长
贾有萍 区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李泽兵 区审计局副局长
季建忠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建军 区司法局副局长
史艳琼 区融媒体中心总编
常 斌 区政府信息中心副主任
贾方刚 区政府办科员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负责统筹协调数字消费券发放相关工作,承担工作专班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樊义忠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