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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潞州政办发〔2021〕39号 | 发文时间: 2021-09-15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潞州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日期: 2021-09-17 |
解读:《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潞州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老顶山旅游发展中心,区直各有关单位:
《潞州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潞州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加强水土保持工作,规范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山西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试行)》(晋政办发〔2019〕12号)、《长治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试行)》(长政办发〔2019〕2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山西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试行)》(晋政办发〔2019〕12号)、《长治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试行)》(长政办发〔2019〕23号)等为依据,切实抓好全区水土保持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二、组织考核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区政府决定对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 娜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杨 明 区水利局局长
成 员:周 波 区发改局局长
原 勇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申 强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张小勇 区林业局局长
姚国荣 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武文瑕 区行政审批局局长
李素文 区财政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杨明同志兼任,负责统筹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考核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全面系统、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考核对象
对全区各镇、街道(中心),区直各有关单位进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年度考核。
四、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
水土保持目标考核工作以“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为主基调,以预防保护、综合监管、综合治理为工作思路,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规范严谨的原则。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考核采用满分100分的评分法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90分,不含90分)、合格(60-80分,不含80分)、不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
(一)水土流失治理目标完成: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完成情况(包括国家、地方相关部门及社会力量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25分,根据治理面积完成情况赋分;
(二)水土流失工程实施: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完成情况10分,根据国家及地方水土保持工程任务完成率赋分;
(三)水土流失治理工程质量监管:国家及地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情况各5分,根据工程质量及效益赋分;
(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25分,生产建设项目未批水土保持方案先行开工建设但未依法查处的,每发现一个扣0.5分;生产建设项目未完成水土保持自主验收先期投产运行但未依法查处的,每发现一个扣0.5分。扣完25分为止;
(五)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乡镇、街道(中心)和各有关单位开展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情况10分,根据实施情况赋分;
(六)水土保持监测和信息化应用:水土保持监测任务完成情况10分,根据任务完成情况赋分;水土保持信息化工作任务完成情况10分,根据任务完成情况赋分。
创新水土保持工作机制方面有突出表现的,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实施取得显著成效的,酌情加分,加满5分为止。
发生严重人为水土流失危害事件,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方面出现重大责任事故,违规违纪使用资金等,视情节严重情况扣分,扣完5分为止。
各镇、街道(中心)、区直各有关单位按照本考核方案,认真准备上年度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自评报告和相关资料。考核领导小组将通过听取汇报、审阅资料、现场核实等方式,结合水土保持监测数据以及相关部门统计数据,对各镇、街道(中心)、区直各有关单位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目标责任考核。
年度考核结果报区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区政府在相关项目及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相关单位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在年内完成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区政府将予以约谈,相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不得被授予相关荣誉。
五、工作要求
(一)凡涉及水土保持年度目标任务的镇、街道(中心)、区直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在每年12月下旬前提供目标完成情况的有关数据;
(二)水利部门在水土保持工作目标任务的落实过程中,要主动与涉及相关镇、街道(中心)、区直各有关单位对接和跟踪监督管理,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完成并通过考核;
(三)各镇、街道(中心)、区直各有关单位辖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应督促项目业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工作制度,并配合区水利局做好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和区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
(四)对工作不到位,影响年度水土保持目标考核的将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潞州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