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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潞州政办发〔2021〕48号 | 发文时间: 2021-10-20 |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南广场土地收储项目所涉长治市水利建筑工程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日期: 2021-10-25 |
解读:《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南广场土地收储项目所涉长治市水利建筑工程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长治市水利工程处,区直有关部门:
经2021年7月22日长治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长治南广场土地收储项目所涉长治市水利建筑工程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依据相关法定程序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南广场土地收储项目所涉长治市水利建筑工程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市民居住环境,长治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治市水利建筑工程处进行土地收储,对长治市水利勘探凿井处进行征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征收补偿政策,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长治市水利建筑工程处位于长治市英雄南路455号,东至英雄南路,南至城南生态园广场,西至南关村土地,北至供销社圣华商贸。长治市水利勘探凿井处位于经十六路北端,东至华东菜场土地,南至华东菜场与南关村土地,西至南关村土地,北至五针街。
三、征收主体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
长治市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
长治市水利局
六、征收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下达之日起20日内。
七、补偿方法及标准
(一)集资房征收面积认定及补偿标准
房屋面积认定按照原始登记票据为依据,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国有土地上集资房住户采取货币补偿。
国有土地上集资房由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通知》(国发〔1998〕23号)标准进行模拟房改后给予货币补偿。货币补偿价格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同时可享受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等。
(二)附属物补偿
参照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长政发〔2018〕31号)文件的附件1《长治市城市规划区附着物补偿指导价》、附件2《长治市城市规划区树木补偿指导价》进行补偿。
(三)搬迁、临时安置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
国有土地上集资房住户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按每平方米20元计算,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
2.临时安置补助费
国有土地上集资房采取自行过渡,住户房屋补偿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奖励政策
国有土地上集资房住户可享受签约奖、交房奖。
1.签约奖
国有土地上集资房住户在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80000元的奖励;在征收决定公告后11日至2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40000元的奖励;逾期未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2.交房奖
国有土地上集资房住户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交回被征收房屋的,每户再奖励2万元;逾期未交回房屋的不予奖励。
(五)住房补贴
国有土地上集资房住户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给予住房补贴,按以下标准补贴至60平方米。补贴标准: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按房屋评估单价的80%给予货币补贴;50至60平方米部分按房屋评估单价的50%给予货币补贴。
(六)购买圣鑫园小区房屋
国有土地上集资房住户可申请购买一套圣鑫园小区房屋,均价为每平方米3580元。按照“先签先选”的原则。以通知之日起按照签订协议的顺序号进行选房,在30日内未选取圣鑫园小区房屋视为放弃购房资格。
八、其他事项
1.征收补偿款支付。征收实施单位按补偿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征收补偿款。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2.被征收房屋腾空验收。腾空的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进行验收,征收部门按规定确定有拆除资质的拆除公司统一拆除。被征收人需结清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附属设施费用,按规定进行水电销户。
3.长期租住在公有房屋住户,因住房困难及经济困难的,依据长治市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规定,按照申报程序可申报我市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
4.在本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的签约期限未签约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潞州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潞州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方案由征收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