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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236931-5/2020-26271 | |
发文字号: 潞州政办发〔2020〕35号 | 发文时间: 2020-07-29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州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 发布日期: 2020-08-20 |
解读:《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州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有关单位、区属国有企业:
《长治市潞州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20年7月16日经第3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9日
长治市潞州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区属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不断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区政府授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工信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区工信局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按照政企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资产管理和人事管理、事务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明确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和政治核心作用,强化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落实企业反腐倡廉“两个责任”。
第五条 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并自觉接受区工信局的监督管理,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第二章 企业管理者的任免与考核
第六条 区工信局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任免或者建议任免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的任免建议。
(三)向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
国有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 未经区工信局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第八条 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区工信局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并对其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决定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和奖惩。对考核不合格或不适应岗位需要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免职。
第九条 区工信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并建立健全企业管理者薪酬与职工薪酬协调联动机制,促进企业收入分配公平合理。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条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构成情况、资产变动情况、资产经营情况和资产(产权)抵押(质押)情况等管理台账,做到家底清楚、责权明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推进财务管控体系建设,加强财务风险管控,逐步实行管理制度化、财务信息化、队伍专业化。
第十二条 产权登记
(一)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发生增减变化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工信局申办占有、变动或注销等产权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
(二)企业申办产权登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持产权登记表和有关资料向区工信局申办产权登记;
2.区工信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书面答复不予登记的理由。
(三)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区属国有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区工信局报送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上年度企业产权登记情况。
区工信局采用统一组织年度检查或企业自查、抽查相结合的年度检查方式,对企业产权登记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清产核资
(一)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二)国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
1.企业合并、分立、重组、撤销等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的;
2.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
3.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4.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5.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企业按规定提出清产核资立项申请,报区工信局批准后,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清产核资企业按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3.区工信局对企业上报的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中介机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等进行审批后,出具清产核资结果的批复文件;
4.企业根据区工信局出具的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调整账务,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四)企业经批准冲销的有关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和实物资产损失等,应当建立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力量进行清理和追索。对追索收回的残值或者资金,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入账并作收入处理。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
(一)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4.非上市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产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
7.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8.资产涉讼;
9.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二)企业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区工信局核准或备案后方可使用。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
(三)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1.经区政府批准,对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2.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十五条 产权转让
(一)国有产权转让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报区工信局审核批准后,严格按照国有产权交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重大产权转让事项须报请区政府批准。区工信局监督产权转让全过程。
(二)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区工信局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三)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资产租赁
(一)企业国有资产租赁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市场竞争的方式选择合作方。资产租赁企业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报区工信局备案。
(二)企业国有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特殊情况需超过5年的,报区工信局批准,租赁期限最多不得超过10年;企业国有资产租赁底价不能低于同期同地段同类型出租物的租赁价格,如低于上述标准,需报区工信局批准;企业租赁涉及职工就业安排的,租赁事宜需经区工信局批准。
(三)经区委、区政府批准,企业因重点工作需出租、承租资产的,按批准内容执行。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管理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指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等关系国有企业出资人权益的事项。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实行“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包括请示事项和报告事项。请示事项是指须经区工信局审核批准,以及经区政府批准的事项;报告事项是指向区政府和区工信局告知备案的事项。
第十九条 以下事项为请示事项:
(一)制定与修改企业章程;
(二)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上市、发行债券;
(三)处置账面原值10万元及以上或评估价值5万元及以上的单宗实物资产;
(四)企业单项主业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投资,单项非主业5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重要资产评估,因产权转让、解散、破产、债转股等所发生的资产评估;
(六)利润分配方案、财务年度预决算方案、职工年度薪酬分配方案;
(七)企业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企业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高风险业务;
(八)企业融资、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对外捐赠及商业赞助;
(九)企业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配股)权,或采用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
(十)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和划转、企业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资产托管、置换活动;
(十一)企业管理者任免、选举和变更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选举和变更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企业年度工作人员招录计划和招录方案;
(十二)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子公司;
(十三)变更注册登记;
(十四)其他应当请示的事项。
第二十条 以下事项为报告事项:
(一)企业半年、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以及季度、年度财务报告;
(二)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三)不属于请示项目的其他资产评估;
(四)向子企业委派股权代表,派出监事;
(五)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造成企业人员死亡或重伤,以及重大财产损失,涉及企业重大权益的法律诉讼案件以及职工集体上访等;
(六)企业发生重大法律诉讼或仲裁,国有资产、股权被人民法院司法冻结,或企业重要工作人员涉嫌刑事犯罪;
(七)大额度资金支出(正常经营企业单笔50万元及以上,租赁和僵尸企业单笔5万元及以上);
(八)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或会议纪要;
(九)内部管理机构的调整;
(十)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章 国有企业改革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改革一般程序包括改革准备、改革申请、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方案制定及审批、组织及实施。
第二十二条 区工信局负责所监管国有企业的改革工作,按规定要求指导和监督企业改革,严格执行改革程序。
国有企业改革涉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等事宜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区工信局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委派的股东代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违法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管理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管理者未按规定上报“三重一大”事项,由区工信局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工会群团组织设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由区政府授权的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实施对所属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