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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236931-5/2020-31082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 2020-09-10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自然资源局 主题词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主题分类 其它 发布日期 2020-09-10

长治市潞州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经本机关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受理。           

  第四条 申请人可根据有关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由受理股室代为填写。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经过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 

  第五条 申请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六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七条 经审核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我局依照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经审核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八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我局经审核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受理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遇到情况复杂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将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将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我局负责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将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要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不予提供。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我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