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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1236931-5/2020-31037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20-09-09 |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自然资源局 | 主题词: |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 |
| 主题分类: 其它 | 发布日期: 2020-09-09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第五条 机关各股室、国土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落实专人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六条 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保密“自审送审终审”三审制度。即拟公开信息股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管领导分别对拟公开的文件或资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自查、复核和认可。
第七条 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股所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的股所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由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于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第九条 保密审查的基本范围:
1.标有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
2.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3.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4.是否属于尚未决定的事项;
5.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不明确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市局或者保密部门进行确定。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进行协商、确认,确保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二条 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经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