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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1236931-5/2020-31034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20-09-09 |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自然资源局 | 主题词: |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自然资源局 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 |
| 主题分类: 其它 | 发布日期: 2020-09-09 |
为切实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上述政府信息正式公开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各股所应对本部门申请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对报送的信息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真实、完整、准确、安全。
第四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自行公开。
第五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信息的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六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涉密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七条审核的程序:
(一)工作人员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二)办公室负责人对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涉密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审核;
(三)局分管领导审批签发。
(四)重要内容由局长审批后予以公开。
第八条 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露国家秘密和警务秘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