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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236931-5/2020-31033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20-09-09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自然资源局 | 主题词: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自然资源局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保障制度 | |
主题分类: 其它 | 发布日期: 2020-09-09 |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增强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保障工作,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保障的日常工作。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1.具体承办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和更新我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3.组织编制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4.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三、将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经费纳入我局财政年度预算,保障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保守有关秘密。
五、不得制作、发布、传播以下内容的信息: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有颠覆国家政权或破坏国家统一的意图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六、应当依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举报权、复议权、诉讼权,不得对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
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