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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236931-5/2020-27363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20-05-19 |
发文机关: 区住建局 | 主题词: 信息 公开 保障 制度 |
标题: 政务信息公开内容保障制度 |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日期: 2020-06-02 |
第一条 为了确保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 本单位应当依照《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工作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财政预算、决算,行政工作开展的依据、标准;
(三)工作动态及我局主办或承办的各类活动;
(四)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五)人民防空和安全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第四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要求
(一)发布信息必须完整、准确;用字用词正确,语言通顺简洁;各类文体信息必须符合相应的文体格式规范。
(二)文字、标点符号、数字都应符合国家文字工作委员会的规定。
(三)计量单位需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