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政府组成部门信息公开>长治市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开目录>部门文件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索引号: 000014349/2026-07674 | |
| 发文字号: 潞州建发〔2026〕16号 | 发文时间: 2026-04-09 |
| 发文机关: 区住建局 | 主题词: |
| 标题: 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州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日期: 2026-04-09 |
各镇街(中心)、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做好潞州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工作,加强项目所属街道、村委的监督职能,规范开发企业合理使用预售资金,同时为了更好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现制定《长治市潞州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巡查管理办法》,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长治市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8日
长治市潞州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严格执行《山西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2022〕274号)、《长治市潞州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意见》规定,规范本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商品房预售巡查检查工作,强化预售资金审查与监管,防范资金挪用、项目烂尾风险,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城中村改造商品房项目,区委、区政府安排的其他商品房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所有预售巡查、检查活动均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责任分工
1.区住建局:统筹全区监管项目预售巡查检查工作,建立巡查检查制度,组织常态化巡查、专项检查。
2.街道、村委:落实属地巡查责任,开展日常现场巡查,及时上报巡查问题。
3.开发企业:配合巡查检查,如实提供项目资料,落实问题整改。
第四条 预售许可及销售行为巡查
1.核查项目是否依法取得预售许可,杜绝无证预售、超范围预售。
2.检查售楼处法定信息公示情况。
3.严查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虚假宣传、规避资金监管等违规行为。
房人规避预售资金监管、将购房款转入非监管账户等情况。
第五条 预售资金审查与监管巡查检查
1.核查预售资金全额存入监管账户,严禁截留、挪用、转移。
2.审查资金拨付与工程形象进度匹配性,核查拨付流程与材料合规性。
3.巡查工程进度与资金拨付节点一致性,排查停工、缓建等异常。
第六条 其他重点巡查内容
1.核查项目违规抵押、查封等交易风险。
2.受理并核查购房人投诉举报线索。
3.其他需巡查检查的预售相关事项。
第七条 巡查检查频次与方式
1.日常巡查:区住建局、街道、村委对每个项目每月至少1次。
2.专项检查:区住建局每季度1次专项巡查检查。
第八条 巡查方式
1.现场核查:实地查看售楼处、施工现场,留存影像佐证。
2.资料核查:查阅许可、资金、工程、合同等资料,核实真实性。
第九条 问题记录与上报
巡查检查后填写《巡查记录表》,一般问题当场督促整改;重大问题立即上报区住建局。街道、村委发现问题2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十条 整改与验收
区住建局下达整改通知,企业按期整改并申请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依法采取约谈、暂停资金拨付等措施。
第十一条 制度指导
区住建局在本办法实施后15个工作日内,指导街道、村委制定属地巡查检查制度,规范基层巡查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监督与责任追究
1.开发企业拒不配合、违规预售、挪用资金等,依法处罚并纳入信用管理,情节严重的暂停预售许可。
2.巡查检查人员不作为、慢作为、瞒报漏报问题的,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