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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0014349/2025-15267 | |
| 发文字号: 潞州建发〔2025〕22号 | 发文时间: 2025-05-13 |
| 发文机关: 区住建局 | 主题词: |
| 标题: 关于印发《潞州区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日期: 2025-06-19 |
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山西省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等法规要求,结合《潞州区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管理办法(试行)》近一年来试行情况,经研究,现正式印发修订后的《潞州区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潞州区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管理办法(试行)》(潞建发〔2024〕20号)同时废止。
长治市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13日
潞州区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选择身体状况良好,能够胜任送气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的人员担任送气工,并依法与送气工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送气工的培训、考核及继续教育应当符合《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向取得培训考核合格证的送气工发放送气服务证。送气服务证式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制。
第四条 送气工合同期届满未续签、合同期内离职或者严重违法违章被开除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同时注销送气服务证。
第五条 推行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服装统一标识,服装衣襟、背部等醒目位置标明企业名称、标志、服务电话及“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字样。
第六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要求和监督送气工在执行配送任务时,遵守以下规定:
(一)穿着统一的送气工服装、佩带送气服务证,遵守服务规范;
(二)在约定时间内将气瓶送至用户指定的地点;
(三)按规定节点扫气瓶标识码,及时将信息传至用户服务信息系统;
(四)未能及时送出的气瓶应当送回服务站点或者储配站存放,不得私自在家中、租用房屋内、车库(车位)中、运输工具中等其他地点存放气瓶;
(五)不得进行气瓶间相互倒灌和随意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
(六)不得配送非本企业气瓶;
(七)执行配送任务前和任务途中不得饮酒;
(八)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知识,做好安全用气提示。
第七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送气工送气服务的日常管理和巡查,建立规章制度,完善劳动合同。发现送气工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予以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穿统一送气工服装、未佩带送气服务证以及未使用统一标识送气车辆进行配送服务的;
(二)未按经营许可范围配送、为非本企业配送以及违规装载瓶装液化石油气的;
(三)私自在家中、车库、租用房屋等违规场地存放气瓶的,以及相互倒灌、随意倾倒瓶装液化石油气的;
(四)一年内在配送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被交警处罚2次及以上的;
(五)在配送服务中发生较大人员伤亡事故,且经交警部门判定承担主要责任的;
(六)在配送服务中抽烟或者有其他使用明火的行为;
(七)未按约定时间将气瓶送至用户指定地点,向用户乱收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导致用户投诉的;
(八)未按规定配送节点扫描气瓶标识码,以及有意干扰配送车辆定位系统、不实时通讯在线的;
(九)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十)不服从管理或者不配合相关部门检查的;
(十一)其他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送气工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对列入黑名单的送气工,我区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5年内不得聘用。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限制持有有效送气服务证的送气工进入物业服务区域执行送气任务。
发现无证送气人员运送瓶装液化石油气时,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其进入,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举报。
发现持证送气工向高层建筑和多层住宅楼小区底层车库等不符合安全用气场所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时,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其进入,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举报。
第十条 各企业须严格履行主体责任,组织从业人员认真学习本办法,确保送气工持证上岗、规范操作,落实配送车辆统一标识、GPS动态监控、气瓶扫码追溯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