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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1236931-5/2021-13532 | |
| 发文字号: 潞州建发〔2021〕16号 | 发文时间: 2021-05-20 |
| 发文机关: 区住建局 | 主题词: 城镇 排水 安全 |
| 标题: 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州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作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日期: 2021-05-27 |
各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单位:
为深刻吸取全省近期城镇排水设施下井作业安全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防范,按照《长治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作业专项检查方案》要求,我局制定了《长治市潞州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作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治市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0日
潞州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作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市住建局《关于印发长治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作业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长建发函〔2021〕9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整改、重实践”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开展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通过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作业专项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设施设备的运营稳定安全。重点围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特点,对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部位开展检查和整治,特别是要全力确保重点设备和关键设备运行、有限空间作业和危险化学品等安全生产环节。
二、组织领导
成立潞州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作业专项检查工作领导组。
组 长:贾国斌 潞州区住建局副局长
组 员:杨成杰 区住建局房管中心主任
王 玮 区住建局房管中心副主任
马嘉琪 区住建局房管中心科员
三、检查范围
全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包含城镇排水管道、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居住小区排水设施等在建工程、运营维护设施和各类实施作业主体。
四、检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区本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设施建设主管部门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作业监督责任主体,相关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行维护单位等)是设施安全作业实施责任主体。重点检查专项整治安排部署情况、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以及依法依规开展检查工作情况。重点检查建设单位落实对施工、运维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的审查的责任情况,按照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重点检查施工、运维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执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国家或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和运维规章制度,严格规范作业程序等,特别是严格规范下井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审批制度。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章施救。是否健全有限空间作业“五制度、一规程”(安全责任制度、作业审批制度、现场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安全培训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三)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安全生产重要设施完好状况和日常管理维护情况,对存在较大危险风险因素的生产环节进行识别和制定落实管控措施情况。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施工和运维涉及的有限空间进行确认并登记建档,完善有限空间名称、地点、类型、危险因素、负责人等基本信息。
(四)安全作业现场管理落实情况。是否严格施行作业审批制度,履行《作业申请表》、《安全作业票》等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是否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通风后采用专用气体检测设备检测井下气体,记录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在气体浓度发生变化时,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是否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施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是否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作业前进行安全交底,告知作业内容、安全注意事项及应采取的安全措施,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是否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作业流程应符合规范,明确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救援人员安全职责,要在作业区域附近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治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五)防护设备和用品配备情况。重点检查施工和运维单位是否配备气体检测设备、通风换气设备、安全警示标志、应急救援设备等安全防护设备。是否为一线人员配备隔离式防毒面具、安全带、安全绳等必要的隔离防护用具,以及通风通讯、人工急救设备等。同时保证设施维护作业中所有的设备和用品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具备相应的质量合格证书;并定期进行安全检验和检测,施行建档管理,发现存在问题时立即更换;鼓励选择行业先进产品和施工、运维技术,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提升信息化管理能力。
(六)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施工和运维单位是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涵盖法律法规、安全作业施工规范、应急救援知识、防护用品抢救装置使用、作业场所氧气及有害物质检测设备使用、作业操作流程及应急预案学习等。同时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七)安全应急预案制定情况。重点检查各服务企业及施工和运维单位应急预案编制执行情况。是否存在编制中毒、窒息、溺水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是否制定应急演练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演练工作要求有记录、评估报告。
五、工作安排
从2021年5月至7月,集中开展为期3个月的全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作业专项检查。
(一)部署动员阶段(5月份)
1.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牵头,设施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结合各县(区)安全生产实际,依据本方案研究制定相应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作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方案要明确在建项目和运维项目的检查工作要求,做好相应的部署动员及落实工作。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制定相应的检查方案,组织启动开展全面自查工作。
2.区住建局房中心开展本辖区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作业自查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下旬到6月底)
1.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结合实际制定检查表,详细列明检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检查标准,组织相关企事业单位(在建单位、施工单位、运维单位、物业服务单位等)开展全面彻底自查。自查工作应做到全方位、无死角,切实查清并解决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在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组织检查组,深入到各类设施和在建项目开展全覆盖检查。
2.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要依法严格查处。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相关责任单位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制定整改措施并立即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施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要集中曝光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牵头,于7月10日前将本地区开展检查和执法处罚、集中整治等阶段性情况报送至市住建局,汇总后上报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实施督导阶段(5-7月)
1.各物业企业相关单位开展自查的同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导检查组,采取突击检查、明察暗访、随机抽查、回头检查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实地督导检查。尤其是对事故多发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对督导整改的企业要进行跟踪复查。
2.督察组检查、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全区通报;对开展检查工作不利、问题隐患严重以及整改工作滞后的企业及相关单位进行约谈;并将汇总情况上报至市住建局。
3.7月底前,总结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作业专项检查工作,巩固检查、整改等安全生产成果,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作业的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舆论宣传。
1.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要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作业工作领导组,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检查工作。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检查、运维相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认真组织,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3.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提高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营造浓厚舆论范围。
(二)严肃追责问责、施行联合惩戒。
1.对自查自纠不认真、隐患整改不彻底、检查责任不落实、监督执法不严格的,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2.逐步建立市场主体准入专项安全承诺制,建立健全对违规、违法开展下井作业的市场主体施行联合惩戒工作机制,提高市场主体守法经营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