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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236931-5/2020-30939
发文字号 潞州医保函〔2020〕4号 发文时间 2020-05-28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医疗保障局 主题词
标题 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保障制度》、《政府信息发布审核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政府信息依 申请公开制度》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其它 发布日期 2020-09-09

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保障制度》、《政府信息发布审核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政府信息依 申请公开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

局属各股室、各经办机构:

  根据《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自查整改与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潞州政办函〔2020〕17号)文件精神,为扎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经研究决定,特制定《长治市潞州区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保障制度》、《长治市潞州区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发布审核制度》、《长治市潞州区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长治市潞州区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请局属各股室和经办机构严格按照执行。

  附件:1.长治市潞州区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保障制度

  2.长治市潞州区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3.长治市潞州区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4.长治市潞州区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

  长治市潞州区医疗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保障制度

  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障是指为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各种保障措施。

  第二条  成立区医保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有效施行。

  第三条  明确区医保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区医保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我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建立健全区医保局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保守有关秘密。

  第六条  不得制作、发布、传播以下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有颠覆国家政权或破坏国家统一的意图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应当依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举报权、复议权、诉讼权,不得对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八条  区医保局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评。

  第九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对应公开而没公开的,经查实要限时公开,对应公开而拒不公开的要坚决进行查处纠正,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投诉,对在政务公开中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侵犯公众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确保政务公开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公开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

  附件2:

  长治市潞州区医疗保障局

  政府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为保障政务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进一步规范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规定,现结合区医保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股室、经办机构要将潞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作为信息发布第一平台,信息产生后要第一时间通过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第二条  各股室、经办机构对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在认真核对后主动填写《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表》,依据内容的重要性分别经区医保局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局长审核、签字盖章后,即可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报送。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自行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信息的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审核的程序:

  (一)工作人员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二)本股室、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三)办公室负责人对拟公开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保密审核;

  (四)分管领导审批签发,重要内容由局主要领导审批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各股室、经办机构在印发正式公文时,要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同时作出规定,实行同步审批。

  第八条  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露国家秘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长治市潞州区医疗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确保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现结合长治市潞州区医疗保障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条  各股室、经办机构未经本股室或经办机构主任、局办公室主任、局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审查批准,不得对外发布政府信息。

  第三条  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区保密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四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经保密审查后予以公开。

  第五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六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长治市潞州区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潞州区医疗保障局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七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长治市潞州区医疗保障局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规范长治市潞州区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现结合长治市潞州区医疗保障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得未列入主动公开范围的其他政府信息,要依法受理,及时答复,确保群众享有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二条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要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属不予公开的范围,同时说明理由;

  (三)属于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属不予公开的范围,同时说明理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依法不属于区医疗保障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三条  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第五条  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六条  收到政务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按照物价、财政共同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适当减免有关费用。

  第八条  要制定统一的规范性文书,认真做好文书的送达签收工作,并及时做好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九条  因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