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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0014349/2025-28170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25-10-31 |
| 发文机关: 潞州区应急管理局 | 主题词: |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 | |
| 主题分类: 其它 | 发布日期: 2025-10-31 |
为有力震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作用,督促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好转,特将两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开通报。
案例1:2025年8月22日,长治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潞州区应急管理局对长治市通利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站内监控摄像头未覆盖卸油作业区域。长治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了立案查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该企业主体、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加油站作为高危行业,安全是重中之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保证安全生产而制定的,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的重要制度保障。忽视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可能给生产经营单位和员工带来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各危化经营企业要以此案例为戒,举一反三,切实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建立健全严格的卸油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卸油作业的操作流程、安全标准以及相关人员的职责,加强对卸油作业的全过程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案例2:2025年8月12日,潞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山西润香禾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钢结构建设项目作业外包单位河南华楠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进行焊接作业。之后移交长治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了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对该企业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未经专业培训和考核的人员上岗作业,极易因操作不当或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而引发安全事故,对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相关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长治市潞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