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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0014349/2025-30384 | |
| 发文字号: 潞州应急发〔2025〕41号 | 发文时间: 2025-09-26 |
| 发文机关: 潞州区应急管理局 | 主题词: |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潞州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 其它 | 发布日期: 2025-09-27 |
各社会救援队伍:
现将《潞州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长治市潞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26日
长治市潞州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辖区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提升社会应急救援能力,促进救援力量健康有序发展,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志愿服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潞州区域内开展应急救援活动的应急救援队伍及其成员。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是指依法登记注册,以志愿服务为宗旨,具备专业救援能力,自愿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应急救援行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应急救援队伍管理遵循“政府引导、依法规范、统筹协调、保障安全”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强化资源整合与协同联动,提升基层应急响应效能。
第二章 准入与备案
第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须依法登记注册为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向区应急管理局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队伍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章程、注册地址、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成员名册(含年龄、性别、专业技能、从业经历等)、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二)资质证明材料:救援相关资质证书(如急救资格、水域救援证书等)、成员专业技能培训记录及年度考核结果;
(三)管理制度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财务管理制度、志愿者管理办法;
(四)装备设施清单:救援装备(含特种设备)型号、数量及维护保养记录,通讯设备配置情况;
(五)信用承诺书:承诺遵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如实提供备案信息。
第五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应急救援力量数据库,发放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并说明整改要求。
第六条 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在30日内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关材料;队伍解散或停止救援活动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三章 救援行动规范
第七条 救援准备
(一)队伍应当定期组织成员开展救援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2次),建立培训档案,确保成员具备相应救援能力;
(二)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救援装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测,确保装备性能良好;
(三)与辖区内医疗机构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制定救援现场医疗保障方案;
(四)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与消防、公安等专业力量开展联合演练,提升协同作战能力。
第八条 安全责任与风险防控
(一)参与救援前,队伍应当对救援任务进行风险评估,制定行动方案和安全应急预案,明确现场指挥人员和安全责任人;
(二)与成员签订书面《安全责任告知书》,载明救援活动可能存在的风险、责任承担方式及权利义务,由双方签字确认;
(三)鼓励队伍为成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保险覆盖范围应当包含救援全过程风险。
第九条 公益性与纪律要求
(一)救援行动不得向被救援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接受被救援对象的财物馈赠,确需接受社会捐赠的,应当依法开具捐赠票据并公示使用情况;
(二)未经被救援对象同意,不得泄露其个人隐私或救援现场敏感信息;
(三)严格服从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不得擅自行动或超越自身能力范围开展高风险救援;
(四)救援过程中应当佩戴统一标识,主动与官方救援队伍、其他社会力量做好协同配合;
(五)救援结束后24小时内提交书面行动报告,内容包括救援过程、人员伤亡情况、装备损耗情况、经验总结及改进建议。
第十条 接到社会救援请求时,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第一时间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救援事项。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
(一)每年向区应急管理局报送年度工作报告,重点是队伍资质、装备状态、制度执行情况及救援行动合规性等相关资料;
(三)对未按规定备案、擅自开展救援活动的队伍,责令停止活动并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社会监督
(一)设立统一举报平台(含电话、邮箱等),公开受理对队伍专业能力、救援行动违规等行为的举报;
(二)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经查实的,依法依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五章 奖惩机制
第十三条 违规处理
(一)首次违反收费规定或擅自行动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参与政府调度的救援任务;
(二)整改不合格、屡次违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取消备案资格,列入信用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三)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激励措施
(一)对在救援行动中表现突出的队伍,给予通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并优先推荐参与国家、省、市应急救援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救援、事故灾难处置、公共卫生事件辅助防控、紧急寻人寻物、应急知识普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