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政府组成部门信息公开>长治市潞州区应急管理局>公开目录>部门文件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索引号: 000014349/2024-47655 | |
| 发文字号: 潞州应急发〔2024〕83号 | 发文时间: 2024-10-22 |
| 发文机关: 潞州区应急管理局 | 主题词: |
| 标题: 关于印发《潞州区应急管理局重点监管行业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 其它 | 发布日期: 2024-10-22 |
各相关科室:
为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诚信体系,惩戒失信和激励守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将《潞州区应急管理局重点监管行业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潞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22日
潞州区应急管理局重点监管行业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应急管理部门重点监管行业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晋应急发〔2023〕244号)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潞州区行政区域内应急部门直接管理的依法注册、以独立法人为单位的煤矿、洗储煤、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冶金工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第三条 各相关企业应诚实守信,向主管部门、职工及社会公开承诺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 鼓励新闻媒体、企业员工和群众举报企业安全生产失信行为,对符合法律法规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 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披露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准确、安全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分级
第六条 按照《山西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办法》(晋政办发〔2021〕9号)规定,各行业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即为企业的安全生产信用分级监管部门。
第七条 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取证企业,自取证之日起)30日内,纳入安全生产信用分级监管。
第三章 分类
第八条 各相关科室对直接监管的企业进行安全生产信用分类,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将企业信用从优到差依次划分为优秀(A)、良好(B)、中等(C)、差(D)四类九级。
|
类别 |
分值 |
信用情况 |
释义 |
等级 | ||||
|
A |
85<X≤100 |
优秀 |
年度内未发现或有少量轻微信用负面记录 |
95<X≤10为A1级85<X≤95为A2级 | ||||
|
B |
65<X≤85 |
良好 |
年度内未发现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记录且各类负面信用记录数量较少 |
80<X≤85为B1级70<X≤80为B2级65<X≤70为B3级 | ||||
|
C |
40<X≤65 |
中等 |
年度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记录或负面信用记录数量较多 |
60<X≤65为C1级 50<X≤60为C2级 40<X≤50为C3级 | ||||
|
D |
0≤X≤40 |
差 |
年度内列入联合惩戒名单或黑名单 |
0≤X≤40为D级 | ||||
第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初次评定,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各相关企业按照《企业安全生产信用分类评定评分表》(附表1)进行自评,2个月内将自评表报区应急管理局相关科室;
(二)各相关科室应于2024年底前完成所有相关企业初次分类评定工作,报法规科备案、公示,2025年底前,实现信用评价结果的综合有效应用。
第十条 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取证企业,自取证之日起)1年内,纳入安全生产信用分类监管。
第四章 分类调整
第十一条 企业的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对本年度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类别作出调整的,由区应急管理局在次年2月底前集中公告1次。
第十二条 企业每年应开展1次自评信用分类工作,根据自评结果,随时申请调整等级评定复核;由区应急管理局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改变企业信用类别。
第十三条 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应急管理局重新确定其信用类别。
(一)当年发生导致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企业未落实行业重大事项报告要求的;
(三)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有失信行为或负面信用记录的;
(四)其他应当调整信用风险情形的。
第十四条 已纳入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企业提出申请或者由区应急管理局依职权决定,退出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一)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
(二)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
(三)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取缔的;
(四)其他应当退出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相关科室根据安全生产信用分类评定结果,结合安全生产分级分类情况对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
(一)对A类(优秀)企业实行服务指导,颁发诚信企业荣誉证书,原则上减少检查频次;
(二)对B类(良好)企业实行日常监管,原则上每年进行随机检查;
(三)对C类(中等)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原则上每年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四)对D类(差)企业实行盯守监管,暂停项目审批和改、扩建工程事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未落实整改措施不得生产作业;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要求完成分类评定工作的或连续三年评定为C类的企业将纳入联合惩戒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 各相关科室要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监管企业的档案信息,实现全区监管企业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一企一档”并实时更新。
第十八条 各相关科室,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0日前,分两次将本行业上半年和下半年拟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企业名单,汇总后报送政策法规股。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