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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0014349/2024-19231 | |
| 发文字号: 潞州应急发〔2024〕24号 | 发文时间: 2024-04-15 |
| 发文机关: 潞州区应急管理局 | 主题词: |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应急管理局关于调整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 其它 | 发布日期: 2024-04-15 |
各股室: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根据《长治市潞州区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规定,鉴于人员及工作变动,经局党委研究,决定调整潞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案审委组成人员
主 任:张龙
常务副主任:李军
副主任:罗蕊蕊、张山云、路建军、李振中、秦燕华、
刘兴民、张润清、张李华、张鹏、付饶
成 员:王玮、郭伟、张伟、李彦欣、王浩、李杰、李树峰、焦红斌、白延波、任凯、郭立荣、李文芳
案件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局法规股股长王玮担任,负责处理案审委日常事务和行政处罚案件的初步审核工作。
二、案审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对各股室提交的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3.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4.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
5.程序是否合法;
6.执法裁量基准适用是否适当;
7.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8.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9.拟作出的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10.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二)根据不同情形,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和裁量适当、定性准确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2.违法行为不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退回,补充调查;
4.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纠正意见;
5.撤销行政许可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6.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提出移送意见;
7.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和裁量基准明显不当的,提出变更或修正意见。
三、案审委员会工作要求
1.案审委在局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允许保留。
2.案审委全体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带头贯彻和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案审委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
4.案审委审查案件实行集体会议审议制度,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特殊事由不能参加案审委会议,可以委托常务副主任召集主持。
5.案审委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案件复杂的,经案审委主任批准后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长治市潞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