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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2-39478 | |
发文字号: 潞州应急发〔2022〕28号 | 发文时间: 2022-06-27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应急管理局 | 主题词: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应急管理局长治市潞州区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其它 | 发布日期: 2022-06-27 |
各煤矿:
为认真贯彻落实3月31日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4月22日省政府安委会第二次全体(扩大)会议暨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动员部署会议精神,深刻汲取东航“3·21”空难及近年来煤矿安全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遏制煤矿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71号)、《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的通知》(晋应急发〔2022〕123号)、《长治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长政安发〔2022〕4号)、《长治市应急管理局 长治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的通知》(长应急发〔2022〕58号)》要求,决定自即日起至11月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国家、省、市、区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抓好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落地见效,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责任,压紧压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治本攻坚为重点,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深入排查煤矿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深化源头治理,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切实加强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守牢安全发展底线,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重点检查内容
(一)煤矿上级公司
1.是否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矿安﹝2022﹞70号),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依法依规办矿、管矿;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地方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有关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等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带头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宣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
2.是否按要求配备责、权一致的五职矿长,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对下属煤矿的管理责任,实现对所属煤矿的有效统一安全管理;是否存在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等问题;能否保障所属煤矿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
3.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
4.是否及时吸取事故教训,组织开展警示教育,举一反三,制定措施,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5.是否在重点时段向所属煤矿派驻安全工作组;对承担保供任务的煤矿,是否落实必须派驻安全工作组的要求。
(二)煤矿
1.正常生产建设煤矿
(1)煤矿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专门机构和队伍,配备相应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人员素质和能力是否满足煤矿实际需要;全员岗位责任、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是否存在“草台班子”、“挂名矿长”、主要负责人不到岗履职、不带班下井等问题;是否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其技术管理职责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勘探、防治水、防治冲击地压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合格;是否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是否存在《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应急发〔2021〕122号)中的“重点整治内容”;是否存在井下劳务派遣工清退不彻底、不到位,或者清退后“死灰复燃”的问题。
(2)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情况。煤矿企业是否按照《关于2021年度煤矿防治水专家会诊情况通报及切实做好2022年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22〕87号)和《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煤矿“一通三防”和机电安全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22〕89号)要求,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并制定落实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水害、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灾害等级鉴定。
(3)矿井采掘部署情况。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主要安全生产系统和设施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个数是否超过规定;是否严格执行《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煤安监行管﹝2018﹞38号)要求,落实“一优三减”措施,减少入井人员;是否存在保供煤矿上级公司下达超能力的生产计划或违反安全规定的经营指标,煤矿违反规定增加头面、增加人员,搞“人海战术”大班次、超头面平行交叉作业的随意增产增供行为;是否落实《关于严格管控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有效防范化解煤矿系统性重大安全风险的通知》(晋应急发〔2022〕115号)要求,矿井采掘接续是否紧张,能否满足灾害治理时间、空间、效果需要;是否如实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图纸;采空区和废弃巷道是否及时密闭并定期检查;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和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其他行为;是否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
(4)矿井通风系统情况。矿井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盘)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盘)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是否存在违规串联通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的情形;风门、风墙、密闭、风机等主要通风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管理和设置;石门揭煤、巷道贯通是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5)矿井重大灾害防治情况。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与图像监视等系统功能是否齐全,数据是否运行可靠、真实地与区、市、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联网对接;矿井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检查,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四项措施;高瓦斯矿井是否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确保抽采达标;矿井是否严格执行“三专两探一撤”防治水措施,实施防治水“三区”管理(禁采区、缓采区、可采区);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矿井是否推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查全、探清、放净、验准);冲击地压矿井是否按规定开展鉴定和评估,落实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冲措施和“三限三强”(限采深、限强度、限定员,强支护、强监测、强卸压)等规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矿井是否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是否使用非阻燃风筒、皮带、电缆和过期变质反应型高分子材料。煤矿是否按规定采取综合防尘措施。
(6)矿井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支护是否结合实际进行设计(过地质构造带、破碎带、应力集中区是否有加强补充设计)并按设计实施;采煤工作面顶板悬顶面积超过规定的,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掘进工作面是否存在空顶作业情形。
(7)矿井机电运输情况。是否有符合规定的两回路电源线路;立井和倾斜井巷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系统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是否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测检验和更换;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
(8)矿井爆破、动火管理情况。是否严格落实《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加强我省矿山井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晋应急发〔2021〕106号)要求,井下爆破作业是否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是否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炸药和雷管安全等级和存放地点、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是否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是否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
(9)应急处置救援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救护队或者签订救护协议,是否按规定建立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监测监控等系统;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救援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从业人员是否熟悉突出、透水等灾害发生预兆和避灾路线;入井人员佩戴的自救器是否完好,入井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自救器;是否严格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隐患防控责任,落实瓦斯超限、出现煤与瓦斯突出、透水、冲击地压灾害征兆和极端天气停产撤人措施。
(10)煤矿建设项目。是否存在《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正常建设煤矿和长期停工停产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晋应急发〔2021〕108号)中“重点检查内容”的情形,建设煤矿项目(含整合技改、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手续是否齐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组织生产、违法承包分包转包等问题;安全开采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停止施工,并及时变更设计和报批;整合技改煤矿是否明确驻矿盯守人员及岗位职责,是否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技改施工,是否存在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超过批准的整合技改时限、在整合技改区域违法组织生产或者只生产不技改等问题;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是否实行统一管理,做到“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
(11)煤矿基础管理工作。实战化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是否经常性开展,员工是否熟悉应急预案和避灾路线,是否能熟练使用救生器材和紧急避险设施,是否具备一定的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知识;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人员素质提升长效机制;是否对“长政发〔2022〕13号”、“长应急发〔2019〕156号”文件进行责任分解,贯彻实施;是否按规定配备通风、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2021年度市应急管理局“一通三防”、防治水专家会诊检查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12)其它工作情况。是否按照《全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治本攻坚实施方案》(晋应急发﹝2022﹞116号)开展自查自改并认真推进治本攻坚任务措施落实到位;是否严格落实《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工会是否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吹哨人”制度,并延伸至班组;是否存在《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煤矿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晋应急发〔2021〕263号)所列19项重点整治内容;是否存在《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中的记分情形;是否存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所列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2.责令停产停建整顿(整改)煤矿
(1)第1条中有关检查内容。
(2)是否明确驻矿盯守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3)煤矿是否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是否明确整改内容、作业地点、下井人数并在井口公示。
(4)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违法组织生产建设行为;是否存在边整顿边生产、只生产不整顿,甚至隐蔽工作面冒险组织生产等情况。
(5)是否严格执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标准和审批签字制度。
三、开展方式
此次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主要采取煤矿自查自改、区级全面检查、市级督查抽查的方式进行。
(一)煤矿自查自改
各煤矿要坚持标本兼治、长短结合、立查立改,先急后缓原则,对照重点检查内容分别于4、7、10月底前完成三次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对排查出的各类风险隐患要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立即停产停建,并及时上报安全监管部门。对于重大突出问题要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集中攻坚。
(二)区局全面检查和市级督查抽查
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成立检查组,按照执法计划对监管煤矿全覆盖检查一次。市局将对我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同时结合执法计划对我区监管煤矿进行抽查。
区局检查组严格对照检查内容,制定检查清单,逐条逐项分解任务,对标对表检查。将有关工作落实情况、对查出问题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等情形作为重点。对保供煤矿要加大检查力度,对系统能力不足、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出现采掘接续紧张的,坚决采取措施并移交能源部门不允许核增生产能力。通过现场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灾害防治工作,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各煤矿要扎实开展工作,做好迎接省市督查抽查准备。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煤矿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将煤矿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与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煤矿安全治本攻坚、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落实、煤矿采掘接续专项检查、煤矿“一通三防”和机电管理专项检查等各类专项工作有机结合,进一步细化完善制定本煤矿工作方案,落实落细各相关工作职责分工,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全面部署推进,认真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各煤矿企业要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保供、安全与防疫的关系,主要负责人亲力亲为,靠前组织协调,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时间节点,尤其是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后的关键一段时期,要组织开展“再检查”、“回头看”,确保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清除,区局将对各煤矿企业实行派驻检查。
(二)严格检查执法。区局检查组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不得选择性执法,强化精准执法,坚决杜绝人情执法,敢于动真碰硬,采取随机抽查、突击夜查、明察暗访、交叉检查、回头复查等方式开展现场执法检查。要坚持“逢查必考”,检验企业办矿、管矿能力。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当即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要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并挂牌督办,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区局将对各煤矿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形成本区煤矿安全风险评判报告。
(三)强化追责问责。区应急管理局将加大检查力度,对发现工作开展不认真、走过场的煤矿企业要“推倒重来”。要紧盯煤矿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聚焦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职责,着力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到岗不履职等突出问题,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责任倒查。要综合用好提醒、通报、约谈、曝光、“黑名单”、联合惩戒、行刑衔接等手段,对发现隐瞒下井人数或者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上级公司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生产经营指标、“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律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查处,并对其上级公司相关人员追责问责。通过开展大检查,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隐患,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执行不得力的煤矿和个人。
(四)广泛宣传动员。区应急管理局、各煤矿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声势,营造氛围,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广泛发动大众参与,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公告牌,鼓励职工和群众通过“12350”等举报电话监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对举报煤矿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组织生产建设或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据《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予以奖励。
(五)严明检查纪律。区局检查组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和疫情防控相关要求,轻车简从,廉洁自律,求真务实,确保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六)做好信息报送。各煤矿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报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方案,每月底报送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进展情况(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采取的主要措施以及意见建议等),分三次报送煤矿自查自改报告(电子版)和煤矿安全风险研判报告(电子版),区局将按规定时间向市局报送相关材料和附表。各煤矿于12月10日前将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区应急管理局煤炭安全纠察分队。
联 系 人:李文芳
联系电话:0355-2239939
电子邮箱:lzqdfmkaqjg@163.com
附件:
潞州区应急管理局 潞州区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