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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236931-5/2020-12040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 2020-08-24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主题词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主题分类 其它 发布日期 2020-08-24

长治市潞州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

  第一条 为规范潞州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和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局中心、股室的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因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据《条例》规定潞州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外的其他信息,我局须依照《条例》规定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 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由局综合办公室负责,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应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潞州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格式文本(包括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并设置信函、传真、邮箱、网上处理系统等多种受理渠道。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获取潞州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信息的,应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综合办公室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通过潞州区人民政府网上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系统提出申请的,应当填写电子版《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长治市潞州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适当位置注明“长治市潞州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七条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用途;  

  (四)申请公开信息的回复渠道及形式要求;  

  (五)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六)申请提交时间。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要素完整、内容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八条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申请的保密审查机制,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九条 局综合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和审查(包括申请人主体资格审查)。  

  第十条于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我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由包括本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本在公开该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该信息的公开属性;若可以公开,则须确保该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一部分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本局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情况;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四条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 给申请人的答复函,经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阅,方可回复 

  第十六条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局综合办公室应当与相应的中心、股室协调会商,研究答复意见。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可能危及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信息。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相应中心、股室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九条 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流程,加强工作规范。在公布本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明当年受理依申请公开信息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相应中心、股室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信息或者对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反映。查证属实的,领导小组应当监督整改批评教育;影响严重的移交区纪委(监委)追究相关责任 

 

 202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