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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236931-5/2020-02689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20-11-02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主题词: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制度 | |
主题分类: 文秘工作 | 发布日期: 2020-11-02 |
为保障潞州区人民政府网站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栏目信息发布的公开性、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进一步规范信息动态管理和调整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政令文件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政务信息股负责协调推进各中心、股室从各项具体工作实际情况出发,立足社会公众关切,细化不同领域、不同事项的公开内容和公开标准,梳理制定政务公开目录,做到分类科学、名称规范。
第二条 政务公开目录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公开渠道和公开对象等要素,编制目录要实事求是,避免公开事项及标准“一刀切”。
第三条 各中心、股室发现原有公开事项清单以及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以及公开标准需要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更新。
第四条 局综合办公室每年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全面自查,梳理不予公开事项目录和依申请公开事项目录,对发现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公开,可由依申请公开转为主动公开的要主动公开,梳理目录、整改情况要及时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不及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和公开标准动态调整职责的中心、股室,或者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须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中心、股室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日常审阅和月底检查、年度梳理、受理投诉等方式进行监督,对违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标准规定的中心、股室,及时督促其按照工作要求进行整改。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