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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236931-5/2020-28230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20-08-24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主题词: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信息公开内容保障制度 | |
主题分类: 其它 | 发布日期: 2020-08-24 |
为进一步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潞州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在潞州区人民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潞州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信息的组织、发布、转载应当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条 潞州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为潞州区人民政府网站。我局成立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本局政务公开工作,组长由局长武文瑕担任,办公室设在局政务信息股,办公室主任由武鹏飞同志担任,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全局政务公开相关工作。
第三条 各中心、股室要切实做好信息资源的组织、报送和发布工作。
(一)信息组织发布工作要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二)信息组织发布工作应当接受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指导。
(三)信息组织发布的范围:各中心、股室在其工作过程中,产生、获得或拥有的信息,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影响社会公众正常工作和生活需求的都应搜集、整理、编辑、报送,以供审核发布。
(四)信息组织发布的时限要求:工作中产生的动态信息发布间隔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各中心、股室要注意及时搜集、整理、编辑,主动报送工作动态信息,以便审核发布。其他信息自产生或变更之日起,须在20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四条 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机构信息: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二)制定的计划规划和部门文件;
(三)全局召开的工作会议,举行的各项活动。
(四)各中心、股室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申请材料、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五)各中心、股室日常工作产生的动态信息,特别是重点工作动态信息。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建设工程等的实地勘验情况及有关会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不得发布传播的信息内容: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损害民族团结,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传播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四)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恐怖、暴力或教唆犯罪的;
(五)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信息内容规范要求:
(一)各类信息必须完整、准确;用字用词要正确规范,语句要通顺简洁;各类文体的信息要符合相应文体格式规范。
(二)文字、标点符号、数字的使用,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规定。
(三)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02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