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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1236931-5/2021-08698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21-08-30 |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主题词: |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州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外循环”和“隐形审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日期: 2021-08-30 |
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根据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长治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长治市潞州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治市潞州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1年8月30日
长治市潞州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2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部门信息协同共享整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外循环”和“隐形审批”问题的通知》(建工改办〔2021〕9号)、《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晋工改办函〔2021〕7号)和《长治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长工改办函〔2021〕4号),切实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为目标,全面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全流程、全覆盖”改革要求,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群众办事为导向,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审批不规范、违规增设审批环节、全流程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行为,完善全流程审批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审批全过程信息共享,实现“清单之外无审批、流程之外无环节、指南之外无材料”,切实提高企业群众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整治内容
(一)整治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32号)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25号)要求,覆盖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全过程的审批服务事项和环节,包括行政许可、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备案等事项,专家评审、会议审查、征求意见、现场核验、公示公告等环节。
(二)重点整治问题
1.“体外循环”主要问题
(1)未按照国家、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全流程、全覆盖”要求,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和环节纳入工程审批系统统一管理。如,同一审批服务事项或环节要求申请人或审批人员在不同系统重复填报、重复提交材料;审批部门线下审批通过后再进行线上补录;未将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专家评审、会议审查、征求意见、现场核验等纳入系统管理。
(2)未按照国家、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在区政务服务大厅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或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和环节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统一管理。如,在政务大厅没有按照要求分阶段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同一审批服务事项或环节要求申请人在不同窗口重复申报、重复提交材料;综合服务窗口虽已设立但“形同虚设”,工作职能不齐全,只能咨询不能受理等;综合服务窗口没有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机制运行,没有实现“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服务目标。
(3)强制或变相强制申请人在提交正式申请前进行预审查。如,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审批办理前强制设定预审程序,或以提前服务、咨询、沟通等名义变相实施预审,要求申请人在符合申请条件后才能正式提交申请材料等。
(4)未按照“全流程、全覆盖”的要求统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如,未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公共设施报装和收接入等时间计入全流程审批用时;未将审批部门在审批中组织、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技术审查、专家评审、会议审查、征求意见、现场核验等时间计入审批用时;为规避审批逾期,在临近办结时限前强制或变相强制申请人重新提交申请等。
2.“隐性审批”主要问题
(1)违规设立或实施审批。如,要求申请人办理或提交没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符或已公布清单以外的审批服务事项、环节和申请材料等;将备案非行政许可事项变相实施为行政许可事项;通过要求报送信息、提供证明等方式将已取消的审批事项转化为审批前置条件等。
(2)违规扩大审查内容或审批服务事项适用范围。如,扩大设计方案等审查内容;扩大水土保持等评估评价事项适用范围等。
(3)违规将政府职责交由申请人或其他单位承担。如,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设计方案审查等审批时,违规要求申请人代为完成政府相关部门间征求意见或者先行申请取得相关部门同意;违规将审批工作交由下属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他单位承担等。
(4)通过引导推荐、利用行业影响力等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申请人接受特定机构审查、服务。如,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指定公共设施设计、施工等单位;指定工程测绘、测量、检测机构等。
三、实施步骤
(一)开展自查,扎实进行整改(2021年8月31日前)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全流程、全覆盖”要求,对照专项整治工作重点问题所列情形,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服务事项、审批前置条件、审批范围、审批环节等进行全面梳理,深入查找存在的“体外循环”和“隐形审批”问题,建立整治问题台账,明确责任和时限,逐一抓好整改落实。
(1)梳理审批服务事项清单和办理环节。结合市级标准清单,按照“清单之外无审批、流程之外无环节、指南之外无材料”的原则,区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服务事项清单、办理环节、审批流程和材料清单等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我区审批服务事项清单、审批流程、材料清单。各有关单位应于8月底前公布整治后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清单、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并报送区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规范审批综合服务窗口设置和运行管理。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对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的设置进行统一规范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窗口工作职能和运行机制。
(3)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行为。各有关单位负责对日常审批服务过程中存在的“体外循环”和“隐形审批”等行为进行全方位查找,及时纠正和整治。
(二)总结报告,建立长效机制(2021年9月10日前)
各有关单位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完善常态化审批管理机制。9月10日前,区行政审批局将我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整治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一并报送市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强化落实,开展监督检查(2021年9月30日前)
区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全区专项整治监督检查,重点对落实整改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专项整治取得成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切实提高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认识,把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作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区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做好本部门、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同信息共享。区行政审批局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快统筹推进全区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系统的整合工作,各单位要全力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按期完成全省系统整合工作要求,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实时共享,建立权威高效的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
(三)建立常态化审批管理机制。各有关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围绕整治发现的问题,坚持“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标本兼治,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常态化审批管理机制。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标准化,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建设,规范窗口设置和运行管理,严格全流程审批时间管理,避免盲目攀比审批时限,坚决杜绝“体外循环”审批、违规暂停审批计时或变通审批计时规则等表面压减时间。区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对我区审批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完善月通报、年评估制度,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