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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0014349/2026-09518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26-04-30 |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 主题词: |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检查工作计划公示 | |
| 主题分类: 其它 | 发布日期: 2026-04-30 |
为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现将本单位2026年度检查计划予以公示。
一、检查主体
长治市潞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长治市潞州区卫生监督所)
二、检查对象
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和学校、幼托机构。
三、检查内容
1.公共场所的人员设置及卫生管理制度;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证照办理情况。
2.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医疗机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立案、查处;打击非法行医。
3.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实行卫生监督。
四、检查方式
1.实地检查:对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等进行现场查看、检验、检测等。
2.书面检查:要求检查对象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记录等,进行查阅和审核。
3.网络检查:通过信息化系统、网络平台等对检查对象的相关信息进行监测和分析。
五、检查时间
年度内分两个阶段进行检查,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第一阶段:2026年5月6日-8月31日,对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2.第二阶段:2026年9月1日-10月31日,对辖区内的中小学、幼托机构进行检查。
六、检查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护士条例》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
七、其他事项
1.本机关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行政检查,切实保障检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2.检查结果将按照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如对本行政检查计划有疑问或异议,请与本机关办公室联系。
联系电话:0355-2051563、0355-2239563。
长治市潞州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2026年4月30日